協議離婚可以異地辦理嗎異地協議離婚需要什麼手續

2022-01-13 17:05:38 字數 5220 閱讀 8877

1樓:華律網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如果是協議離婚,一般認為是雙方到民政部門辦理離婚登記,既可以到原辦理結婚登記的民政部門,也可以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門辦理。因此,一般來說協議離婚是不可以在異地辦理的,而且只要雙方達成一致的離婚協議並對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債權債務做出適當的處理,回一方的戶籍所在地辦理協議離婚是比較容易的,沒有必要在異地辦理。

2樓:民生為本

不可以。

《婚姻登記條例》

第十條 內地居民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第十一條 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3樓:張偉傑律師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條規定:內地居民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自願離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第十一條 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外國人除應當出具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證件、證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華僑、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

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4樓:民政廳日殖

離婚訴訟途徑的選擇發生在以下兩種情形:

一種情形是,一方要求離婚,另一方不同意離婚而起訴至法院或是雙方雖同意離婚但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的分配與承擔無法達成一致意見而起訴至法院;(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另一種情形為協議離婚訴訟,此種方式的採用對於經常居住地與長住戶口所在地不一致,特別是兩地相距較遠時,當事人就離婚達成一致意見情況下可選擇於經常居住地提起離婚訴訟,通過法院調解結案。這種方式的採用避免了當事人急於離婚而須回戶口所在地辦理離婚手續的長途奔波之苦。

離婚需要什麼手續呢

離婚需要什麼手續

一、協議離婚的條件(離婚協議書怎麼寫)

1、雙方當事人系合法登記的夫妻;

2、雙方當事人離婚是完全自願的;

3、雙方當事人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協議;

4、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的戶口是本轄區內的常住戶口;

5、申請離婚登記的雙方當事人必須同時到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不得委託他人**。

6、離婚協議書範文

離婚需要什麼手續

二、協議離婚需提交的證件和證明材料;

l、(1)內地居民: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2)華僑: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永久居留證(綠卡);

(3)香港居民:香港居民身份證、香港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香港同胞回鄉證;

(4)澳門居民:澳門居民身份證、澳門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香港同胞回鄉證;

(5)外國人: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

2、本人的結婚證;

3、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一式三份);

4、雙方當事人各提交2張1寸單人近期正面半身免冠**。

離婚需要什麼手續

三、協議離婚程式

1、離婚的男女雙方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區縣民政局(或鎮人民**)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2、雙方當事人填寫《申請離婚登記宣告書》,並親筆簽名或按指印;

3、雙方當事人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

4、婚姻登記機關對離婚當事人提交的證件、協議書、證明材料進行審查,符合離婚登記條件的,予以登記。

四、協議離婚的結果

1、當事人從取得離婚證之日起,解除婚姻關係,男女雙方為單身狀態;

2、離婚協議不具有法律強制執行力,如果因離婚協議履行問題產生爭議,當事人需起訴到法院解決。

備註:1、如果是現役軍人申請登記離婚,須提交經所在單位團以上政治機關的同意決定和介紹信;

2、如果是港澳同胞,應到原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登記離婚手續。

辦理協議離婚需要哪些手續?

5樓:豆村長de草

到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夫妻雙方需要攜帶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及離婚協議書。

辦理條件:

1、要求離婚的夫妻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

2、雙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3、當事人持有離婚協議書,協議書中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及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4、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

5、當事人持有內地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中國駐外使(領)館頒發的結婚證。

6、當事人各提交2張2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

7、雙方當事人持有常住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原件及影印。

擴充套件資料

《婚姻法》第三十一條: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雙方雖然約定好離婚並且按照約定處理了財產以及孩子的撫養問題,也不再共同生活,但只要沒有到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雙方就仍然存在婚姻關係,如果在此期間另行結婚就涉嫌重婚。

6樓:華律網

1、戶口薄;2、居民身份證;3、《結婚證》;4、離婚協議,協議書中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券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5、同底色正面彩色免冠二寸單人**各二張。

7樓:來日方長

協議離婚需要兩人到民政局辦理,攜帶好兩人的結婚證、雙方身份證、戶口本原件,同時起草好離婚協議書,離婚協議書中約定好共同財產如何處理,婚生子女如何撫養,撫養費如何支付。具體如下:

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外國人除應當出具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證件、證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華僑、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

8樓:匿名使用者

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另外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外國人除應當出具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證件、證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華僑、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

擴充套件資料協議離婚的注意事項:

在協議離婚中,離婚協議書具有相當重要的地位,因為,對協議離婚來說,「雙方自願」是基本條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是必要條件。

而離婚協議書中它不僅應明確是表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願,同時還應明確雙方離婚後比較重要的問題,如孩子如何撫養,財產如何分割等。離婚協議書寫得好,將為雙方日後的平靜生活創造良好基礎。反之,可能會雖然離婚,但是還有許多遺留問題給雙方帶來麻煩。

9樓:正商觀察者

根據《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範》及〈婚姻登記管理條件〉,離婚登記按照初審=受理=審查=登記(發證)的程式辦理。具體為:

依據《婚姻登記條例》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本人的結婚證;

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四十八條 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條件是:

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

要求離婚的夫妻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

雙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當事人持有離婚協議書,協議書中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當事人持有內地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中國駐外使(領)館頒發的結婚證;

當事人各提交2張2寸單人半身免冠**;

當事人持有本規範《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範》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八條規定的身份證件。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二條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一)未達成離婚協議的;(二)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三)其結婚登記不是在中國內地辦理的。

第四十九條 婚姻登記員受理離婚登記申請,應當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查驗本規範第四十八條規定的證件和證明材料;

向當事人講明婚姻法關於登記離婚的條件;

詢問當事人的離婚意願以及對離婚協議內容的意願;

雙方自願離婚且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雙方填寫《申請離婚登記宣告書》;

《申請離婚登記宣告書》中「宣告人」一欄的簽名,必須由宣告人在監誓人面前完成;

夫妻雙方親自在離婚協議上簽名;婚姻登記員作監誓人。協議書夫妻雙方各一份,婚姻登記處存檔一份。

第五十條 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申請離婚登記宣告書、離婚協議書進行審查,符合離婚條件的,填寫《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和離婚證。

《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和離婚證分別參照本規範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填寫。

第五十一條 婚姻登記員在完成離婚證填寫後,應當進行認真核對、檢查。對列印或者書寫錯誤、證件被汙染或者損壞的,應當將證件報廢處理,重新填寫。

第五十二條 頒發離婚證,應當在當事人雙方均在場時按照下列步驟進行:

向當事人雙方核實姓名、出生日期、離婚意願;

告知當事人雙方領取離婚證後的法律關係以及離婚後與子女的關係、應盡的義務;

見證當事人本人親自在《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當事人領證簽名或按指紋」一欄中籤名;當事人不會書寫姓名的,應當按指紋。

「當事人領證簽名或按指紋」一欄不得空白,不得由他人代為填寫、代按指紋;

在當事人的結婚證上加蓋條型印章,其中註明「雙方離婚,證件失效。××婚姻登記處」。登出後的結婚證退還當事人。

將離婚證分別頒發給離婚當事人雙方,向雙方宣佈:取得離婚證,解除夫妻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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