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華律網
在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在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要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對於事實婚姻的財產分割,也是將事實婚姻期間的財產依照夫妻共同財產來分配。具體分割財產時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在事實婚姻期間雙方共同所有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一般按共有財產處理;在事實婚姻期間,雙方各自繼承和受贈的財產,一般按個人財產對待;為共同生產、生活形成的債權、債務,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事實婚姻期間的共同財產主要包括:(1)工資、獎金;(2)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3)智慧財產權的收益;(4)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除外);(5)其他應當歸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一) 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二) 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2樓:匿名使用者
1、“事實婚姻和財產分配”:
(1)你父親和那女子不是“事實確婚姻”,自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我國法律上就不再承認事實婚姻的法律效力了。
(2)你父親和她只是同居關係。
2、“現在夫妻感情不和,財產分配應該怎樣確定呢?”:同居解除關係,財產的分割原則不同於夫妻,而是:能夠證明是哪一方的財產的還歸哪一方,無法證明是誰的財產的視為共同財產平分。
3、“94年2月1號後的婚姻都是不受婚姻法保護的非法婚姻”:這話不準確,
(1)這種關係不叫“婚姻”、只是“同居”,當然就更說不上是“非法婚姻”了。
(2)很多人也叫這種關係是“非法同居”,但我認為沒有配偶的男女雙方自願共同居住的,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或強制性規定,應不屬於“非法”行為,只是不適用《婚姻法》中對於夫妻關係的保護規定而已,所以只是“同居”、而不是什麼“非法”同居。
4、“女方應該是不能分配財產的吧?”:也不全是,如果他們現在分手,
(1)有證據證明是你父親同居前取得的財產的,她肯定不能分;
(2)你父親能拿出證據證明是他自己在同居期間取得的財產:她也不能分,仍然歸你父親;
(3)同居期間她自己取得的財產:你父親也無權分、仍然由她拿走;
(4)你父親無法拿出證據證明是同居期間他自己取得的財產:視為同居期間他和她取得的共同財產,可以平分。
5、“是不是分配是以遺囑為準”:
(1)人都還活著,說不到“遺囑分配”的事。
(2)如果你父親去世:不管她和他同居多少年,只要沒有領結婚證,她就沒有繼承你父親遺產的權利。
(3)但是:如果你父親在去世前留下遺囑、指定由她繼承你父親遺產的全部或部分,她就依據你父親的遺囑取得了繼承遺囑中指定給她的遺產的權利。
6、也就是說:現在分手是“分配”財產,只要有證據某些財產是誰的就歸誰、與遺囑無關;如果你父親去世是“遺產繼承”,如果沒有遺囑她無權繼承你父親的遺產、如果你父親有遺囑指定讓她繼承她才有權繼承。
3樓:
事實婚姻的財產分割對於事實婚姻的財產分割,也是將事實婚姻期間的財產依照夫妻共同財產來分配。具體分割財產時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在事實婚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一般按共有財產處理;在事實婚姻期間,雙方各自繼承和受贈的財產,一般按個人財產對待;為共同生產、生活形成的債權、債務,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一、事實婚姻的認定 對於構成的事實婚姻,我國法律相關司法解釋規定:
在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在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二,事實婚姻期間的共同財產認定標準如下:事實婚姻期間的共同財產是指由雙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用於債務清償的財產,主要包括:
(1)工資、獎金;(2)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3)智慧財產權的收益;(4)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除外);(5)其他應當歸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雙方共同財產必須具備以下兩個條件,一是必須為事實婚姻期間所得的財產,男女雙方同居以前一方所得的財產,事實婚姻離婚後一方所得的財產,以及一方死亡後另一方所得的財產,都不屬於共有財產。二是必須依法歸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事實婚姻期間所得的財產並非當然歸雙方共同所有,法律規定歸一方所有的財產,或者雙方約定歸各自所有的財產,不屬於共同財產。
三,事實婚姻的財產分割對於事實婚姻的財產分割,也是將事實婚姻期間的財產依照夫妻共同財產來分配。具體分割財產時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在事實婚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一般按共有財產處理;在事實婚姻期間,雙方各自繼承和受贈的財產,一般按個人財產對待;為共同生產、生活形成的債權、債務,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4樓:浮屠的燈塔
事實婚姻財產分割將怎樣分割
5樓:pool尼
婚後財產收入分配為夫妻雙方以各50%分配。
事實婚姻的財產該如何分配
6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對於事實婚姻的財產分割,也是將事實婚姻期間的財產依照夫妻共同財產來分配。具體分割財產時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在事實婚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一般按共有財產處理;在事實婚姻期間,雙方各自繼承和受贈的財產,一般按個人財產對待;為共同生產、生活形成的債權、債務,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事實婚姻期間的共同財產是指由雙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用於債務清償的財產,主要包括:
(1)工資、獎金;
(2)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4)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除外);
(5)其他應當歸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共有財產】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事實婚姻財產分割
7樓:華律網
在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在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要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對於事實婚姻的財產分割,也是將事實婚姻期間的財產依照夫妻共同財產來分配。具體分割財產時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在事實婚姻期間雙方共同所有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一般按共有財產處理;在事實婚姻期間,雙方各自繼承和受贈的財產,一般按個人財產對待;為共同生產、生活形成的債權、債務,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事實婚姻期間的共同財產主要包括:(1)工資、獎金;(2)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3)智慧財產權的收益;(4)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除外);(5)其他應當歸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一) 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二) 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8樓:戚廣利
沒有領結婚證就不是法律上的婚姻關係,只能按照同居處理;
同居關係就不存在夫妻的共同財產,就不需要共同財產分割;
解決辦法,最好是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就是誰的東西給誰為原則處理。
9樓:
沒有領證的婚姻屬於同居關係,沒有平分共同財產的規則,最好是你們雙方自行協商解決。如果沒有辦法解決,可以起訴到法院,需要提供證據,具體看雙方的證據和說法,誰能說服法官了。但一般不建議起訴,財產不多,夠不夠律師費都成問題。
10樓:匿名使用者
婚前睜大眼,婚後閉隻眼
什麼是事實婚姻,什麼叫事實婚姻
所謂 事實婚姻 是指男女雙方即使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法律也會承認他們的婚姻關係,與合法的正式婚姻沒有任何區別。根據我國現行法律,只有雙方在1 9 9 4年2月1日之前就已經開始同居關係的,才會被認定為構成事實婚姻。什麼是事實婚姻?事實婚姻現在還有嗎?律師教您一招辨別!什麼叫事實婚姻?說到事實婚姻,首先...
事實婚姻並生育孩子受法律保護嗎,事實婚姻並生育三個孩子受法律保護嗎
92變以前結婚的屬於事實婚姻,以後的應該辦理結婚登記後才屬於合法夫妻,否則便屬於同居關係,所生子女屬於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同樣受法律保護。你好,1994年2月1日民政部新的 婚姻登記管理條例 第24條規定 未到結婚年齡的公民以夫妻名義同居的,或符合結婚條件的當事人未經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的,其婚姻關...
有事實婚姻沒有結婚證再婚犯法嗎,有事實婚姻沒有結婚證再婚犯法嗎,前面的事實婚姻和後面的再婚婚姻誰
94年以後形成的事實婚姻不被承認是婚姻,另行結婚不是再婚也不是重婚,不犯法。有事實婚姻沒有結婚證再婚犯法嗎,前面的事實婚姻和後面的再婚婚姻誰 事實婚姻是指1994年2月1日之前符合婚姻實質要件的婚姻。之後就不存在事實婚姻問題,而是同居關係。一般是以婚姻登記為準。可以參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中華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