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如何鑑定自書遺囑的真實性,法院如何認定自書遺囑的效力

2022-01-17 08:27:48 字數 3789 閱讀 5019

1樓:澀錦無弦

自書遺囑的真實性,法院可以根據異議人的主張進行筆跡鑑定。

自書遺囑屬於遺囑中的 特殊形式,《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17條2款規定:「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根據這項規定,自書遺囑的要求是:

(1)須由遺囑人親筆書寫遺囑內容並簽名;

(2)須由遺囑人親自用筆書寫遺囑全文;

(3)必須註明年、月、日,三項缺一不可。自書遺囑並不需要見證人。但是,列印出遺囑,然後只是簽名,註明年、月、日,它的效力是有爭議的,看具體情況而定,如果有相反證據證明該列印的遺囑並非本人真是意思表示,很可能被認定為無效遺囑。

如果有數份遺囑,經過公證的遺囑效力最高;如果有數份經過公證的遺囑,日期為最後日期的那份遺囑效力最高。最好是能夠自己書寫,應該有個人的筆跡為證。

代書遺囑必須有兩個見證人,其中的一個見證人為代書人,並且兩個見證人都要在遺囑上籤章(簽字或者蓋章)。而且代書人不得為立遺囑人有利害關係的人。如果不滿足以上條件,代書遺囑無效。

擴充套件資料

李富與前妻生育子女李成、李平。2023年3月30日,李富與伍芳再婚,在雙方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於2023年購買了原萬盛區某房屋一套(產權人是李富)共同居住。2023年3月24日,李成單方表示:

從2023年3月24日起,李成和李富斷絕一切關係,並出具了一份「解除關係書」。

2023年2月15日,李富出具一份由他人列印的《贈言》,載明:李富與伍芳的婚後共同財產重慶萬盛經開區某二室一廳住房,按法律規定男方所得的二分之一贈送給妻子伍芳繼承;社會保險部門結算的費用也歸妻子伍芳所有。該件中籤名處「李富」字樣系列印,但摁有手印。

同年10月18日,李富出具一份由他人列印的《遺書》,寫明:李富與伍芳的婚後共同財產萬盛區某二室一廳住房,按法律規定男方所得的二分之一給妻子伍芳繼承;社會保險部門結算的費用也歸妻子伍芳所有。該件中籤名處「李富」系李富本人書寫並摁手印。

2023年10月25日,李富因病死亡。原告伍芳於2023年6月11日起訴,要求按照遺囑依法由伍芳全部繼承李富所有的萬盛區某房屋的份額。被告李成、李平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在此案中,《遺書》內容系利用電腦列印而成,而非用筆書寫形成;當事人伍芳也陳述:李富本人並不會使用電腦,列印「遺書」的人並非李富本人。因此,本案中的電腦列印由李富簽名或者摁印形成的遺囑因缺乏自書遺囑法律規定的要件而無效。

2樓:金融小周老師

一、沒有其他證據證明遺囑簽名存在瑕疵,法律推定該遺囑是本人所籤。可以保留一些立遺囑人生前字跡,發生爭議可做筆跡鑑定。

二、自然人在遺書中涉及死後個人財產處分的內容,確為死者真實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簽名並註明了年、月、日,又無相反證據的,視為自書遺囑。

三、自書遺囑應當由遺囑人親筆書寫遺囑的全部內容並簽名,註明年、月、日。自書遺囑屬於遺囑中的特殊形式,是指遺囑人親筆製作的書面遺囑,遺囑人有權依照法律的規定,根據自己的意志對死後的財產預先做出處分。

一、自書遺囑的要求

自書遺囑屬於遺囑中的 特殊形式,《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17條2款規定:「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根據這項規定,自書遺囑的要求是:

(1)須由遺囑人親筆書寫遺囑內容並簽名;

(2)須由遺囑人親自用筆書寫遺囑全文;

(3)必須註明年、月、日,三項缺一不可。自書遺囑並不需要見證人。但是,列印出遺囑,然後只是簽名,註明年、月、日,它的效力是有爭議的,看具體情況而定,如果有相反證據證明該列印的遺囑並非本人真是意思表示,很可能被認定為無效遺囑。

(4)如果有數份遺囑,經過公證的遺囑效力最高;如果有數份經過公證的遺囑,日期為最後日期的那份遺囑效力最高。最好是能夠自己書寫,應該有個人的筆跡為證。

二、自書遺囑的效力:

一、按照我國《繼承法》第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第二十條規定:「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二、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公證遺囑比自書遺囑效力大。

3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日後有發生爭議的可能性,保留立遺囑人的筆跡是應該的。但最有效的辦法是進行公證,不過要按財產額收費。

4樓:四哥有法說

法院查證遺囑真偽的方式,主要還是針對具體的案情、糾紛起因來決定的。

如:懷疑不是立遺囑人的親筆簽名,可以進行筆跡鑑定;懷疑不是立遺囑人意識清醒時所立,糾紛雙方就要提供相關證據或者法院親自調查;也可以通知有關證人到庭作證等,不能一概而論。

5樓:中顧法律網權威

可以保留。您讓律師見證。或作公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三章 遺囑繼承和遺贈

第十六條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6樓:匿名使用者

提供有遺囑人寫過字的信件或其他留有筆跡的物件

法院如何認定自書遺囑的效力

7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1、首先遺囑人要親自書寫遺囑的全部內容,不得找人代筆或者列印;

2、其次就是所立遺囑表達的意思要清楚明確;

3、另外遺囑還要註明立遺囑人的簽名以及遺囑所立時的年月日,這能證明遺囑所做的各項處置都是出於本人意願。

【法律依據】

《繼承法》第十七條規定,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公證處是如何確定自書遺囑的有效性的?

8樓:匿名使用者

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自書遺囑法律條文規定很簡單明瞭——「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具體執行面臨二種情況,可能會頗費周折。是否屬於法律漏洞?需要**。

第一種情況,寫自書遺囑人去世之後,該「自書遺囑」如何被證明確屬立遺囑人親筆所為,而且是在頭腦清醒並自願條件下寫的?理論上講,可以找出立遺囑人生前寫過的其他書面檔案如書信,檔案中的個人筆跡等等。而實際上,並不是每個中國公民都有條件實現這種做法。

最好的做法是尋求一種有效途徑在立遺囑人健在情況下做一個身份見證。我國目前的公證機關或律師事務所,受理這類案例,往往不是針對身份概念上的公證或見證,而是針對遺產(標的),根據遺產價值來收取費用,往往**不菲(至少以數千元、萬元計)。身份見證是否可歸入戶籍系統的機構來擔當?

不收費,少收費,作為一項為人民服務的民生工作來對待,尚需拭目以待。

第二種情況,出現假自書遺囑,或在產權人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的條件下,「被」立自書遺囑。同樣需要有一個如何鑑別、防止發生上述情況出現的技術性措施。

總之,法律本身應該不斷完善的,社會服務也是確保法律功能得以普遍實現的必要條件之一。看書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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