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勞動法試用期加班是否有加班費,員工在試用期加班有加班費嗎?

2022-01-18 20:05:23 字數 5221 閱讀 5866

1樓:宗政丹漢酉

答:試用期也是在履行勞動合同,試用期內也是勞動者,也應適用《勞動法》關於勞動時間的相應規定,所以:試用期內加班也應支付加班費,加班的支付方式、或是補休也應符合法律規定,也不能「部分支付加班費部分換休」。

法定假日工資=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21.75×300%

雙休日加班工資=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21.75×200%

工作日加班工資=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21.75×150%

2樓:德增嶽釗煙

請問是否有加班費,怎麼計算

有1、簽訂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除在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用人單位證明你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可以隨時解除、勞動者在試用期類可以隨時接觸不用提前三十日告之對方)和其他正式職工不同外,其他應和正式職工享受同樣的權利和義務!

2、加班工資的支付辦法應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回家乘坐的打的費,是否能報銷

通常不能

應當去哪個機構仲裁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員工在試用期加班有加班費嗎?

3樓:簡簡單單

1、員工在試用期加班,用人單位也要支付加班費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試用期加班沒有加班費怎麼辦

4樓:找法網法律諮詢

你好!這個要看公司是否有所規定,有的公司會在面試或者勞動合同中寫明,試用期或者正式工作後加班是沒有加班費的,但如果公司裡的正式員工加班是有加班費的話,那麼您加班也同樣是有加班費的!

勞動者跟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後,通常會有一段試用期,試用期間勞動者要接受公司的安排,按要求付出勞動。如果單位安排合理的加班,便要服從安排。並且,單位安排加班之後,要支付相應的加班費。

不過,試用期間加班,怎麼計算加班費?可以先確定一般加班費的標準。

按規定,一般加班費按照下面標準進行計算:

1、平時加班,單位應該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作作為報酬;

2、休息日加班,單位應當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工資作為報酬;

3、年休假加班:須經職工本人同意,如加班應該按照職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雖然當前並沒有明確規定試用期間加班費,但是根據勞動法律精神,試用期間安排加班的仍然需要支付加班費。不過因為沒有明確的計算標準,實踐中,一般是按照以上的加班費標準進行計算。

另外,按規定,勞動者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工資的80%,並不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因此,在計算試用期間加班工資時,最終得確定不低於該標準。

最後,在一些不正規的單位,試用期期間安排勞動者加班,加完班後又以未轉正等為由拒絕支付加班費,嚴重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如果經跟單位協商還是不支付加班費的,建議勞動者可以及時去勞動部門舉報或投訴,加班費較多的,可以在必要時申請勞動仲裁。

網頁連結

5樓:包開習凌雪

先弄出充足的證據,不管是和老闆協商還是訴諸法律都會佔據有利的位置。

6樓:張娟律師

回答您好

提問我最近經常加班 到九點

回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章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提問能不能索要我的

加班費用

回答可以的 這個是您的合法所得

提問本來我的工作作是從早上九點 幹到晚上7點 最近幾乎都是九點才下班

回答那您可以向老闆索要您的加班工資

提問我該要怎麼說

回答直接問他加班費怎麼算 因為是您的合法所得

更多12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加班有加班費嗎法律是怎麼規定的

7樓:法律快車

您好,是有的

首先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所以儘管勞動者是在試用期加班也是有權利按照法律規定享有加班工資的。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的加班工資計算方式如下:

根據《勞動法合同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網頁連結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8樓:開飛機的l舒克

試用期也是有加班費的,加班費=工資/21.75/8*1.5

試用期加班有加班工資嗎?

9樓:諾諾百科

一, 勞動者跟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後,通常會有一段試用期,試用期間勞動者要接受公司的安排,按要求付出勞動。如果單位安排合理的加班,便要服從安排。並且,單位安排加班之後,要支付相應的加班費。

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1, 安排勞動者延長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2, 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3, 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三,1, 雖然當前並沒有明確規定試用期間加班費,但是根據勞動法律精神,試用期間安排加班的仍然需要支付加班費。不過因為沒有明確的計算標準,實踐中,一般是按照以上的加班費標準進行計算。

另外,按規定,勞動者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工資的80%,並不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因此,在計算試用期間加班工資時,最終得確定不低於該標準。

2, 在一些不正規的單位,試用期期間安排勞動者加班,加完班後又以未轉正等為由拒絕支付加班費,嚴重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如果經跟單位協商還是不支付加班費的,建議勞動者可以及時去勞動部門舉報或投訴,加班費較多的,可以在必要時申請勞動仲裁。

擴充套件資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條 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一)元旦;(二)春節;(三)國際勞動節;(四)國慶節;(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即平時晚上的加班費是本人工資的150%,雙休日是200%,國家法定休假日是300%。但這只是國家規定的比例,加班費發放額的關鍵是工資基數。

職工加班費的基數可以由企業和職工協商來確定,否則企業應按照勞動者本人正常勞動應得的工資確定。企業計算加班工資的工資基數,首先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

如果勞動合同、集體合同沒有約定的,職工代表可與用人單位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協商結果應簽訂工資集體協議(用人單位經批准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度的,則不執行上述規定)。日工資計算是以基數除以每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數21.75天(有些企業為方便,按每月21天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第六十二條 用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三)支付加班費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勞部發[1994]《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3條: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後,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一)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於其本人法定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應 視為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

勞部[1995]309號第62條: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職工,工作日正好是週休息日的,屬於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節假日時,要依照勞動法第44第(3)項的規定支付職工的工資報酬。

勞動法加班費規定

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新勞動法加班費基數要怎麼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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