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小雞燉抹布
看一下第二條。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一般您是不可以解除合同的,但是根據勞動法解釋「勞動者有過錯的,用人單位可以及時解除合同。」
所以如果其有過錯,您就可以解除合同,
政法系法學專業分析,,,,,望採納。。。。
2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你方的處理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對方20萬的要求不合理。建議你方拖延一段時間,若對方有過激行為可以報警,若對方起訴到法院則按照法定金額補償。
3樓:甄聽雙
首先,你應該按其違反公司規定給予「開除」、「辭退」處理,並書面告知不服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其次,申請勞動仲裁,公司要賠償其一次性醫療補足金和一次性就業補足金(具體由當地省**制定),雲南的可在我文庫內找到「雲政發[2003]185號」檔案裡有。應該就是10多個月的統籌地區工資
4樓:匿名使用者
不知道你們有沒有籤勞動合同,合同到期後可以跟他解除勞動關係,併發放他一次性就業和醫療補助金
5樓:李建成律師
只能和職工協商解決或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但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規定。
第三十八條 工傷職工工傷**,確認需要**的,享受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工傷待遇。
6樓:匿名使用者
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縱橫法律網 尹成剛律師
7樓:老楊法律工作室
勞動仲裁,申請解除勞動關係。
因工傷現無法勝任原工作崗位怎麼辦
8樓:wcg選擇
單位有責任和義務將你調換至適合你的崗位。
9樓:y神級第六人
因工傷不能勝任原工作崗位,單位有權為你調換工作崗位,按新崗位核定工資,沒有額外補助。工傷職工醫療期滿後如果不能從事原工作,經員工請求後,用人單位可以進行調崗,對員工本人也是負責的態度,但不能調整到更繁重的工作崗位。依據我國《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
勞動合同的變更方式分為兩種,一種是依約變更,一種是依法變更。因此,調崗也相應地包括依約調崗和依法調崗兩種形式。依約調崗是調崗的一般原則、普遍情形,具體指企業調崗一般情況下應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這體現在《勞動法》第17條《勞動合同法》第35條的相關規定。
工傷員工不能從事原工作又拒不調整崗位的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怎樣賠償?
10樓:韋維律師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向該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準在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有明確規定: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據此,工傷部分已經賠了,就還有1個月工資+經濟補償金。
11樓:蔣德順律師
構成九級傷殘,如果已經為他繳納了工傷保險,你朋友只需要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就行了,如果沒有為他繳納工傷險,還需要支付9個月的工資作為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至於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你們省會有專門規定的,你自己從網上搜或者直接到社會保障部門諮詢也行。
根據《工傷保險條列》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規定。
12樓:賁騰律師
回答提問
你好,我2023年做了工傷鑑定,是九級傷殘,現在單位安排從事以前的工作,我勝任不了,有權和單位提要求嗎?具體怎麼做
回答第四十條 【無過失性辭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如果您不能勝任用人單位為您安排的其他工作的話,用人單位才有權與您解除勞動合同。
您可以請求用人單位為你安排其他工作哦~
提問能麻煩您說的通俗一點嗎?就是他安排我現在的工作我有權拒絕,對嗎?因為前段時間由於疫情,給我調換過工作,致使我腰疼病又犯了,這次又調,我該怎麼辦
回答如果其還給你安排之前的工作,您不能勝任,那麼您可以請求其給你安排其他工作。
如果您還是不能勝任給您安排的工作的話,用人單位可能會有權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可以支付經濟補償金。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提問請問這個有沒有具體的法律法規?
回答您好,我上面為您傳送法律了哦~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條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況
您好,您對我的回覆滿意的話,希望能在採納後給我一個贊哦,您的鼓勵是我回復的動力喲~~
更多15條
13樓:匿名使用者
按九級工傷支付他6個月的停工留薪期工資(原工資福利)。過後就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或按企業有關規定支付。如果需要繼續休養**的,需經過勞動鑑定機構同意。
沒有經過同意又拒不上班的,公司可以將其開除不支付任何費用。
14樓:匿名使用者
給他發知道讓其到公司上班,然後把調整崗位通知書也發給他,上面寫上同意或拒絕,讓他簽上字。簽完字後直接和他解除勞動合同,(最好找他當面談,萬一他不簽字,可以錄影、錄音做相關證據,以證明公司當面通知了)2023年以後每滿一年補1個月工資,不足1月按1個月計算。不按半年按半個月工資計算。
離職時公司需支付他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標準:九級傷殘為10個月。
具體金額請參照本地區標準。
15樓:匿名使用者
按你們簽訂的合同進入賠付如有疑問可以去找律師諮詢
工傷後上班不能勝任原崗位怎麼辦
16樓:匿名使用者
工傷之後,如果不勝任原來的崗位,可以要求單位調整工作崗位,最好有醫院的建議意見,
17樓:韓飛律師
1、如果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也是有權調整崗位的。當然,用人單位主張勞動者不勝任工作也是需要提供證據的。勞動者拒絕調整崗位的,用人單位據此解除勞動合同,屬於合法解除,但是用人單位也是應該支付經濟補償,即n。
18樓:三經天
因工傷不能勝任原工作崗位,單位有權為你調換工作崗位,按新崗位核定工資,沒有額外補助。工傷職工醫療期滿後如果不能從事原工作,經員工請求後,用人單位可以進行調崗,對員工本人也是負責的態度,但不能調整到更繁重的工作崗位。
依據我國《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勞動合同的變更方式分為兩種,一種是依約變更,一種是依法變更。因此,調崗也相應地包括依約調崗和依法調崗兩種形式。
依約調崗是調崗的一般原則、普遍情形,具體指企業調崗一般情況下應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這體現在《勞動法》第17條《勞動合同法》第35條的相關規定。
工傷人員不能從事原崗位是否可以調崗降薪
19樓:匿名使用者
對於工傷職工遭受工傷事故傷害,依法已經由工傷保險**和用人單位進行了補償,工傷職工復工後不能從事原工作的,應當調整崗位。調整崗位後的工資報酬,原則上應當實行同工同酬。
《勞動法》
第四十六條 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
工資水平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逐步提高。國家對工資總量實行巨集觀調控。
第四十七條 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
十幾年的老員工,因工傷不能在原崗位繼續工作公司也沒有崗位可調崗,現在公司想要員工離職,賠償該怎麼算
20樓:小池
這種情況會出現如下情況:
1.工傷賠償(當地勞動局有計算方法,可以諮詢後解決)2.經濟補償(以當地人力資源局規定作參考,還要與員工協商)一般情況下,工作十幾年是無固定期限員工,是不能讓離職的,需要看員工意願的。
21樓:公正視角
你就按照國家法定的賠償進行理賠就可以了,如果自己不知道怎麼計算,建議你到勞動局請教他們計算方法和標準就可以了
22樓:hxyyw黃勇
這個有相關檔案規定的,可以先諮詢一下
工傷後還能勝任前崗位但廠裡說有規定工傷員工不能做前工作為由調崗位合理嗎
23樓:韓飛律師
勞動者受工傷後,還能勝任前崗位但廠裡說有規定工傷員工不能做前工作為由調崗位是不合理的,勞動者是可以拒絕的,調崗屬於變更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用人單位必須先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未經勞動者同意,用人單位單方面調整崗位,原則上是無效的;
如果用人單位是生產經營需要的調崗,且調崗具有合理性,不存在侮辱或懲罰性質,工資待遇不降低,與勞動合同約定的崗位之間存在相關性,則調崗有效;作為勞動者應該遵守。當然,調整崗位的合理性需要用人單位舉證;反之,用人單位是基於迫使勞動者離職而調整崗位,勞動者是可以拒絕的。用人單位以勞動者不服從安排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就屬於違法解除;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本人工資,即2n。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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