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物業如果有停車場收費許可證合理的收取停車費是法律規定允許的,但是物權法明確規定小區停車場歸全體業主所有,物業公司租賃車位要扣除管理成本後取之於民,用之於民,如果物業有停車場收費許可證,你們業委會與人家物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中包括了停車場的管理,收費是許可的。
而且停車費要扣除物業服務成本用於小區不能帶走的,如果物業要改變公共區域的用途,要通過廣大業主的同意,我估計是你們業主委員會同意了物業才能劃線停車。
你要知道這個費用的收益是在人家扣除管理成本後全部要給你們業主的,一半的做法是放進專項維修資金,或者補貼在你們的物業費裡,還有些小區物業是在年底用這些錢給業主發紅包的。
第一:物業收取的停車費主要用於:經營成本、酬金和利潤。
第二:如果停車位屬於全體業主所有;則收取的停車費中還有部分利潤應該歸全體業主所有;(實際中,物業公司經常對外公佈,停車費主要用於彌補物業管理費的不足)。
第三:關於停車費的收益是不是屬於全體業主:
一網友觀點:“有權屬依權屬、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歸業主”。對應即是:
如有開發商持有產權證,則歸開發商所有,若開發商沒有產權證,則歸全體業主所有;開發商如與全體業主明確約定歸開發商所有,則歸其所有,如約定歸全體業主所有,則歸全體業主所有;沒有明確約定的,歸全體業主所有。
一**觀點:地下車庫的權利歸全體業主必須符合三個條件:1.
開發商在計算公攤面積時,把人防工程的建築面積計算在內;2.開發商在**單元房屋時承諾無償提供人防工程供全體業主使用;3.開發商把建造人防工程的成本核算在住宅開發成本之內。
小區車位是否屬全體業主共有,關鍵在於該車位是否攤入公用建築面積。如車位面積不計入總建築面積,又系獨立單元,不屬公共使用空間,無法判定屬業主共用,因此,針對業委會要求確認車庫權屬歸業主共有的請求,沒有依據,法院不予支援。
2樓:生活達人小慧
回答親,你好,很高興為你解答
1. 物業收取的停車費主要用於:經營成本、酬金和利潤;
2. 如果停車位屬於全體業主所有;則收取的停車費中還有部分利潤應該歸全體業主所有(實際中,物業公司經常對外公佈,停車費主要用於彌補物業管理費的不足);
3. 關於停車費的收益是不是屬於全體業主:小區車位是否屬全體業主共有,關鍵在於該車位是否攤入公用建築面積。
如車位面積不計入總建築面積,又系獨立單元,不屬公共使用空間,無法判定屬業主共用,因此,針對業委會要求確認車庫權屬歸業主共有的請求,沒有依據,法院不予支援
停車費《物權法》出臺後地面停車費不能簡單地歸業主,特別是經濟適用房等政策性住宅小區。直接收益歸業主,不符合質價相符的原則,物業公司入不敷出。業主主張停車收益有三個前提條件:
一是2023年10月1日以後;二是地面停車位明確歸屬業主共用;三是經營者收取的停車費在扣除經營成本、酬金和稅金之後尚有盈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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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樓:不許嵩口
物業管理公司無權擅自收取停車費。
現在的小區公共場所的停車費少則幾十元,多則一、兩百元。之所以出現這種情況就在於,前者收的只是車輛管理費,而後者還包括了場地租賃費,很多糾紛便由此產生。物業公司對車輛收取車輛管理費是無可厚非的,**主管部分對此收費標準也有相應的規定,但物業公司收取場地租賃費顯然是不應該的,因為公共場所的所有權並不屬於物業公司。
問題是,相關法律(包括***《物業管理條例》)都沒有對此進行規定。
《草案》第四十三條規定:車輛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共場地的停放、收費和管理等事項,由業主大會決定。業主大會決定對車輛停放收費的,參照**主管部門的規定確定收費標準。
這一規定,加上第三十條規定的“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配建的公共綠地、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場地使用權屬全體業主所有”,那麼,由於這些公共場地屬全體業主所有,物業管理公司無權對車主收取場地租賃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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