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彭波法律
根據你介紹的情況,現回覆如下:
1、可以雙方協商解決;
2、若是協商不成可以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者到仲裁委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3、投訴或者仲裁地為用人單位用工所在地,即工作所在地;
4、投訴或者仲裁可以要求支付未籤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可以要求補繳社保以及因未繳納社保給勞動者造成的損失(沒有購買社保的),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不是因為自己原因主動離職的,因為用人單位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或者未購買社保而離職的不算),可以要求支付拖欠工資(有拖欠工資情況的),可以要求返還押金(適用於有押金的情況);
5、申請勞動爭議仲裁需要寫申請書、申請人、被申請人的身份資訊、證明相關主張的證據;
2樓:雨峰
因用人單位未與你簽訂勞動合同,你可以仲裁主張雙倍工資,你一主張雙倍工資,估計老闆就會放人了,當然你如果決定仲裁,你要證明你和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係。
如果你不想麻煩也放棄上述主張及經濟補償,你可以向公司快遞一份辭職申請,在快遞單上註明是辭職申請,一個月後,不必經過老闆同意,做好工作交接,即可走人。
如果你決定仲裁,可能還牽扯到公司對你的經濟補償,因此建議您在衝裁前諮詢下當地律師。以免造成損失。
簽了一年合同不想做了辭職老闆不放人
3樓: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這個可以可以直接走,不需要什麼提前30天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這個可以要求經濟補償金,大半年了有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三條規定,
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這個可以直接要求支付加班費用的25%,原來的正常工資
但是一直都不同意,還說我違約,要賠償之類的,
他這種說法就是嚇唬人的,他知道個什麼,沒有什麼違約在你的情況
你就直接去勞動局,什麼勞動監察隊舉報,然後去勞動局申請仲裁,理由寫上面的就可以了
要公司給多少錢,儘量寫多點,反正多了不會給少,仲裁庭會按照法律流程的
還有就是你絕對會贏,就等在拿錢就是了,還有他們不給錢,申請強制執行,
還有你申請仲裁後直接不用去上班,找其他工作,如果找到工作,要離職證明,就
直接那仲裁申請書什麼之類的了
還有就是上面是個人理解,具體可以去勞動局問問,應該差不多
4樓:手機使用者
沒簽勞動合同,你書面提出離職後可以立即走人,除要求單位支付你工資、押金外,
1、還可主張經濟補償金、雙倍工資(最多11個月)、補繳社保等;協商不成可申請勞動仲裁
2、申請勞動仲裁很簡單:攜帶勞動仲裁申請書、身份證影印件、相關證據,然後去當地仲裁委申請立案就可以。
3、關鍵一點就是證據,需要你和用人單位有勞動關係的證據。比如有公司名稱的工裝、工作證或工作牌(最好蓋有公章)、工資卡、工資條、考勤記錄、社會保險繳納記錄、同事證言(離職在職的都可以)、錄音錄影或者其它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檔案等(其中有公章的工作證、社會保險繳費記錄、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檔案,有一個足以證明勞動關係)
滿意請採納。
5樓:禪心布衣
什麼保險都沒有,公司已經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你以此為由提出辭職不進沒有違法,而且還可以要求刮痧支付你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6樓:
簽了一年的合同想辭職
我不想做了,可是老闆不放人.我該怎麼辦?
7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未簽訂勞動合
復同的話,你可制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bai付雙倍工du資。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zhi情況:
1、用人單dao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你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你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3、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你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你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你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你承擔。
二、你可以通過快遞或**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你工資或不為你辦理離職手續,你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三、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37、38、46、47、50條!
8樓:
提交書面bai辭職信批不批無所du
謂,關鍵是zhi
要有人簽收,做為依dao
9樓:忍痛割愛
既然都填了bai**,就代du表你簽訂了要做滿xx時間的契約
zhi,好像要是dao你走了那個工資得不到了,籤合版同的主要目的就權是為了留住員工,要不就扣下一段時間的工資,現在很多地方都這樣。
你這說勞動局不管,也是件很難過的事情,所以以後找工作填**之前要先想好是否會一直幹下去
10樓:匿名使用者
不會的。你有證據,勞動局不能不管的。
簽了勞動合同,不想做了老闆不放人
11樓:逍遙
你好如果沒有試用期,你提前三十天書面申請即可辭職,到時可直接走人;如果單位有過錯,如不買社保,不即時足額支付工資,你可隨時解除合同,協商不成,可申請勞動仲裁。
沒簽勞動合同,要辭職但單位不放人怎麼辦
12樓:匿名使用者
盲目的從業者,無法抉擇!
1、站在道義的角度:我個人覺得你應該緩一段時間,把手頭的工作交接清楚了,就像你說的帶一個人出來頂你做的事。這個屬於個人道德操守的問題。
即便原單位有再多的對不起你的地方,你都需要把自己的份內事情做好。上述僅為我個人之見。因為我覺得,寧願是公司對不起我,我也不會對不起他!
2、站在職業的生涯角度:今天有份好的工作,等待你。擇日一定還會有比這更好的工作要你去選擇。
難道你都這樣草率的決定嗎?任何公司用人的標準都在向忠誠靠近。企業的老總圈時下都信奉一句話:
忠誠比能力更重要!仔細尋味這句話,不難看出,所有的企業要求員工的都有忠於公司、忠於企業、終於老闆!有一天新的單位知道你這樣離開的原單位,你試想重用你的機會還有多少?
3、從現在的公司看待這個問題:你的工作無人接替!說明了什麼?
說明了你在目前這家單位的重要性!老闆對你的器重與信任。你又給公司帶來了什麼?
待遇不好,可以向領導反映,向主管部門提要求,選擇離開絕對不是一個明智的選擇!我們都知道溝通無障礙,這句話,為什麼我們不嘗試去做。
所以我個人覺得,你還是留下來好了。至少把你手頭的工作交接一下。做人要有始有終!
13樓:匿名使用者
你的這家公司可以說鑽了法律的空子,因為根據勞動合同法,它並沒有違法。因為根據合同年限,試用期確實有半年的情況。我覺得你不應該過多患得患失。
對於一個月工資來說,自己的前途似乎要重要的多。不要在這方面浪費太多的時間和精力,以最好的狀態和心情投入到新工作中去吧。
14樓:匿名使用者
直接告他去 一天班也不給他多上 你去找個律師做你** 一告一個準
15樓:
告到勞動局去,你公司沒有跟你籤合同,他們就違法了,所以這個你是佔優勢的!
16樓:今日看啥片
立即申請勞動仲裁,你的情況絕對有利,因為即使沒簽合同,只要有勞動關係事實就可以視為僱傭關係存在,單位無權扣押你的工資.並立即提交辭職信,記得用**信,這樣公司無法以未收到為藉口拖延。
維權溝通,畢竟這裡邊有個人的原因,建議不要把公司搞的太僵,正常維護個人權益就行了。
工作已經滿一年但未籤勞動合同怎麼辦?
17樓:小雨手機使用者
1、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的工資。
2、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因此,勞動者或勞動保障部門可以從以上方面去證明或認定。
司法實踐中,還可以用公司業務往來的檔案,錄音證據等來證明勞動關係。
18樓:清玉潔言
一、這種情況受勞動法保護,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經濟補償。
1、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拓展資料:
仲裁申請書是當事人向仲裁機構提交的要求進行仲裁審理的書面檔案。
其內容應包括: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委託**人的姓名、職務及工作單位,申請人的要求和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證據和證據**,證人的姓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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