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收承包費用,但拖欠房租一年,是否可以解除合同收回鋪面

2022-02-13 11:20:38 字數 5759 閱讀 8431

1樓:匿名使用者

一,合同法第9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法律針對某些具體合同規定了特別法定解除條件的,從其規定。

二,因此,如果對方親口承認無法給付租金或者承包費用,或者你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給付,或者對方已經沒有能力給付,那麼,你是可以解除合同的。這是合同的法定解除條件,無需協議。

三,如果這些條件符合並且合同解除,那麼以前約定的租期歸於無效,你可以收回店面。

四,店面裡的裝置你可以要求對方拆除,如果在合理期限內沒有拆除,視為對方放棄。如果你想要裝置,那麼這和你們以前的合同是沒有關係的,可以另行商議。

2樓:冫灬好想告訴你

問題一:你有權利將鋪面收回,合法,依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六十一條 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第六十二條 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一)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履行;依法應當執行**定價或者**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

(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五)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第二百二十六條 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對支付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租賃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租賃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餘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

第二百二十七條 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問題二:出租合同終止為前提。有效通知對方,限期將所屬裝置移走。在出租協議範圍內無需補償。

問題三:你的情況《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條預設的未付租金解除合同的時間是一年,也就是說拖欠一年就可以解除了。(前提: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條 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樓:冷靜_瘋狂

根據《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規定,承租人拖欠租金累計六個月以上,出租人有權終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損失的,由承租人賠償。

4樓:匿名使用者

1、合法;

2、不合理,不需要給錢,給對方合理時間搬走,如果拒絕搬走可以自行處理;

3、合同解除時間沒有固定時間,只要合理通知後隨時可以解除。

5樓:明月高樓

你可以按合同法上說的預期違約來起訴的。也就是說你可以主張對方支付房租,也可以主張收回鋪面,解除合同。

6樓:匿名使用者

你有權不退轉讓費的,對方不交房租,實屬違約,就現在看你將要付諸法律,走法律程式。

租客拖欠房租如何處理

7樓:華律網

租客租了房東的房子做居住或是生意經營,就必須要能夠按時繳納租金和押金,如果不按時繳納押金,就屬於違反租房合同的有關規定,房東也必須採取一定的措施來解決這樣的問題。那麼,不交房租的違約行為怎麼處理?一般而言,雙方簽訂的合同上面應該有拖繳租金的違約責任的。

直接按合同上面約定辦就好了。一般都是無條件收回租賃房屋。承租人無正當理由延遲繳付或拒絕繳付房租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按照合同約定繳納違約金。

如果承租人未繳付房租累計達6個月,出租人可以收回房屋,解除合同,並要求承租人賠償出租人因此所遭受的損失。如果承租人還是拒絕不予繳付,出租人就可以請求法院予以強制執行,繳納應繳納的租金。關於拖欠租金所產生的違約責任以及違約金的數額,這是出租人依法或者依約享有的合法權益。

出租人在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情況下,既可以在要求解除合同、追討拖欠租金的情況下向承租人追究違約責任,也可以在向承租人追討拖欠租金的同時要求承租人支付違約金並繼續履行租賃合同。

8樓:小雨手機使用者

首先房東催繳房租,租賃雙方協商解決。

租客確實暫時有資金問題,房東應該予以理解,暫緩租金的收繳。

有利於維護雙方關係,租客也會對房東感恩,當然,可能有租客故意拖欠租金的行為,這時就應該和租戶講明拖欠租金的責任,另外可以通過居委會或派出所調解解決糾紛,如果調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的期限內支付。

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出租人可以好書面催繳房租,並保留證據,以防承租人狡辯未收到催繳通知。

起訴時可同時申請財產保全,扣押承租人的財產,但不可自行扣押其財產和強行趕出,此類措施只能由法院依法進行,法院審理後承租人不執行的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擴充套件資料:

房屋租賃糾紛,既包括公有房屋租賃的糾紛,也包括是私有房屋租賃的糾紛。

公有房屋的租賃糾紛由來已久,而且早就存在。

問題的癥結往往是,尚在轉制或尚未轉制的國有物業公司自身的問題所致,暫不細述。

這裡主要討論私有住房租賃中的糾紛,主要有四種情況。

1.租期及押金糾紛

私有房屋的租賃活動往往是投資活動,受租賃市場的週期性影響較大。

由於租賃市場的供方競爭,導致租金和其他租賃條件的變化,承租人一旦發現廉價的租金或其他租賃條件更加寬鬆的住房,未等原來承租房屋的合同約定租期結束,就毀約終止合同。

反過來,出租人也因為市場的變化,毀約終止合同,這都導致糾紛發生。

同時,由於租期的糾紛或者原合同未約定租期,隨之導致對押金的爭議和糾紛。

2.房屋水、電、煤費用糾紛

這類的糾紛同前一類糾紛的原因是類似的。

即由於租賃合同是房地產經紀機構介紹訂立的,但是房地產經紀機構沒有作為租賃管理人蔘與管理和監督,有些承租人乘出租人不在現場,往往不預先告知而突然解約,並拖欠水、電、煤氣及其他有關費用,一走了之。

這給出租人帶來損失,從而引起糾紛。

3.房屋裝置的使用及賠償糾紛

房屋租賃中,租賃雙方對房屋的裝修、裝置、賠償要求都比較明確。

如有的承租人要求裝修與裝置都比較好,而出租人也會明確要求使用人應當注意保護裝修和裝置,但使用結果未能達到雙方預先約定的結果,可能引起糾紛。或者是使用人認為房屋的裝修及裝置未達到出租人承諾的水準,或者業主認為使用人損壞了裝修及裝置,等等,這些都會引起糾紛。

目前,我國對房屋租賃中的房屋使用的結果沒有明確的監督條件。

有些城市的房地產經紀機構雖然願意接受租賃業務委託,但不願意承擔租賃合同訂立後的委託管理。

因此,這類租承雙方雖有租賃合同關係,但無租賃管理的糾紛不少。

9樓:生活養生小百科

1、上門再次催繳。

2、找物業停水停電。發訊息給他說最遲這個週末給,不然停水停電。

4、房東可以邀請雙方當事人所在單位或居委會幫助敦促租客按合同約定履行交納租金的義務。或者是拿合同去找警察來協商處理這件事情。

3、房東可以依據雙方在《租賃合同》中的約定,要求租客支付房租並承擔違約責任,如果雙方協商不成的,房東也可依法向法院起訴,要求租客支付房租並承擔違約責任。

擴充套件資料

第二十四條 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出租人有權終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損失的,由承租人賠償:

(一)將承租的房屋擅自轉租的;

(二)將承租的房屋擅自轉讓、轉借他人或擅自調換使用的;

(三)將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結構或改變用途的;

(四)拖欠租金累計6個月以上的;

(五)拖欠住宅用房無正當理由閒置6個月以上的;

(六)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違法活動的;

(七)故意損壞承租房屋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第二十五條 以營利為目的,房屋所有權人將以劃撥方式取得使用權的國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應當將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繳國家。土地收益的上繳辦法,應當按照財政部《關於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徵收管理的暫行辦法》和《關於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若干財政問題的暫行規定》的規定,由市、縣人民**房地產管理部門代收代繳。***頒佈有新的規定時,從其規定。

10樓:先生軒

可以向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房客履行合同,支付所欠租金並支付違約金,還有退出所住房屋,將房屋返還給房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二百二十七條 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

第二十二條 承租人必須按期繳納租金,違約的,應當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出租人有權終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損失的,由承租人賠償:

(一)將承租的房屋擅自轉租的;

(二)將承租的房屋擅自轉讓、轉借他人或擅自調換使用的;

(三)將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結構或改變用途的;

(四)拖欠租金累計6個月以上的;

(五)拖欠住宅用房無正當理由閒置6個月以上的;

(六)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違法活動的;

(七)故意損壞承租房屋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11樓:習慣下雨天有雪

案例:房東l先生與租客m先生達成租賃意向並簽定租賃合同。雙方約定租房期為兩年;支付方式為付三押一。

雙方正常履行合同6個月,期間,m先生向l先生支付了兩期租金,之後不僅沒有按時付第三期租金,也未明確表示不願繼續承租的意思,突然音信全無、反鎖房門。半個月後,l先生要求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分析:m先生無正當理由拖欠租金的行為違反合同約定,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但是,m先生的上述行為並不能簡單地被認定為l先生即刻解除合同的法定條件。

合同法總則第九十四條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僅規定了守約方所享有的法定解約權的行使是有一定限制的。即根據該條第三款規定,守約方在相對方延遲履約後必須先行進行催告,並且只有是在催告後的「合理期限」內相對方仍未履行的前提下方可主張解約的權利。

房東l先生在以下三種情況下有權解除租房合同。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

1、若租賃合同中約定有解約條件且該條件符合本案所發生情況的;

2、租賃雙方就解約事項達成一致,協議解除合同的;

3、經過書面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對方仍未履行合同義務的。如果由於對方不配合或者合同本身有瑕疵導致前兩種情況均無法實現的,l先生可根據合同法九十四條第三款約定有條件的解除該租賃合同。

值得注意的是,切忌不作任何通知的「解約」。否則,守約方的合法權益非但得不到有效保護,反而還會遭受到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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