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是大股東,你怎麼設立股東會和董事會的權力

2022-02-22 07:27:23 字數 5404 閱讀 3795

1樓:匿名使用者

一、股東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5、審議批准監事會的報告。

6、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做出決議。

9、對公司發行債券做出決議。

10、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等事項做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章程規定需由股東大會決定的事項。

二、董事會許可權

1、對內行使管理公司內部事務的權力。除法律和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行使的權力外,其他事項均可由董事會決定。具體是指股東會的召集,經理人的任免,董事長、副董事長、常務董事的選任,新股的發行等等。

2、對外行使代表公司的權力。即代表公司與第三人進行交易活動。另外,備置公司章程和各種簿冊,及時向股東會報告資本和虧損情況和在公司資不抵債時向有關機關申請破產等也由董事會負責。

擴充套件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總人數不足本法所規定的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的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2樓:綠茗

股東會和董事會的許可權是公司法規定好的,互不干預,如果你作為大股東要保護自己的權益,那隻需在公司章程中規定一些有利於大股東的特別條款,當然其他股東得同意才行,至於董事會,你要選出代表你利益的董事不就可以了。

股東會和董事會的職權分別是什麼?

3樓:註冊會計師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等。

4樓:科學喵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七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檔案上簽名、蓋章。

二、董事會的職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六條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5樓:可愛的若陽

一、股東會的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二、董事會的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大)會;執行股東(大)會決議並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大)會決議;

3、決定公司的生產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擴充套件資料一、股東大會的權利:

是企業經營管理和股東利益的最高決策機關,不僅要選舉或任免董事會和監事會成員,而且企業的重大經營決策和股東的利益分配等都要得到股東大會的批准。

二、董事會的權利:

可以視為股份公司的權力機構的執行機構,企業的法定代表。又有時被稱作稱管理委員會、執行委員會。董事會由兩三個及以上的董事組成。

除法律和章程規定應由股東(大)大會行使的權力之外,其他事項均可由董事會決定。

6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

1.股東(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2.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3.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規定,對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行為提起訴訟;

(七)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並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八)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九)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4.可以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九)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公司章程對經理職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7樓:

從原則理論上來說明,股東會是當初投入本錢的股東們所召開的會議。他們主要的職權是對公司的盈利,財務進行考查;對董事會的人員任用進行篩選,任聘。他們是公司的持有者,但他們不營運公司。

股東拿取的憑股份所分得的公司利潤和分紅,不是工資。

而董事會則是經股東招聘,任用而成立的,專門負責經營股東所成立的公司的高階管理,策劃人員。他們經股東授權,可以對公司進行專案投資,市場策略的決裁以及公司人員,資金的調動。他們是公司的經營者,但他們不擁有公司。

董事獲取的仍是公司的工資和獎金,他們有任期和合同。也就是說,董事其實是高階打工皇帝,他們也還是有機會被解僱的。

但針對中國而言,這兩個詞已經被大多數人們等同了。這是由於中國人的傳統思想,認為「力不到,不為財」,既然自己已經付出了本錢,就應該親力親為去操作管理(如果他們有操作權)。還有就是因為中國人的猜疑心,對別人不信任,害怕一旦把權力交出,別人就把自己的本錢吞了或虧了。

所以在中國的公司,股東會一般都是兼任董事會職務的了。

「上市公司的董事會,獨立董事和符合條件的股東可以向上市公司股東征集其在股東大會上的投票權」是什麼意思

8樓:匿名使用者

《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第十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會、獨立董事和符合有關條件的股東可向上市公司股東征集其在股東大會上的投票權。投票權徵集應採取無償的方式進行,並應向被徵集人充分披露資訊。

你說非上市公司的董事會會有這種權利嗎?也有可能有,只要公司章程裡也這麼規定,董事會當然就有權力,但公司章程是股東會/股東大會制定的,大股東怎麼可能給董事會這種對抗大股東的權力?要不是上市公司必須這麼約定,哪個大股東也不會同意類似規定的。

但《公司法》規定:「股東可以委託**人出席股東大會會議,**人應當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託書,並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表決權。」所以普通的股份****也可以設定這樣的規定。

例子呢~我就舉不出來了,我也沒仔細找過執行了這條規定的例子。如果你要問啥意思嘛,我不瞭解你到底對這條規則的哪個點不懂。這條制度規定,3種人具有某個權力,什麼權力呢?

就是他們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向全體股東征集投票權,同意的股東就不用投票了,由這3種人全權**,那麼這3種人就能夠擁有很多投票權,足以對抗大股東,在股東大會投票的時候形成強大的力量。再就是3種人都是誰,第一是董事會,第二是獨立董事、第三是符合條件的股東(目前證監會暫無規定)。

這個制度除了制約大股東以外,還可以使股東大會達到召開和審議的條件,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出席、投票達不到一定比例是不能召開的,所以需要有人來徵集投票權,這樣股東大會就能召開了,投票比例也能達到了,但公司自己不能徵集投票權,所以必須有第三方來進行徵集,這「第三方」就是董事會、獨立董事和股東。

還有不懂的,可以再問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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