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一、在內容上,法律規則的規定是明確具體的,而法律原則不預先設定明確的具體的假定條件,更沒有設定明確的法律後果,其要求比較籠統、模糊。
二、在適用範圍上,法律規則只適用於某一型別的行為,而法律原則具有巨集觀指導性,其適用範圍比法律規則寬廣。
三、在使用方式上,法律規則是以「全有或全無的方式」應用於個案當中的,如果壹條規則所規定的事實是既定的,或者這條規則是有效的,在這種情況下,必須接受該規則所提供的解決辦法。而法律原則的適用則不同,它不是以「全有或全無的方式」應用於個案當中的,不同強度的原則甚至衝突的原則可能存在於一部法律之中。當兩個原則在具體的個案中衝突時,法官必須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及有關背景在不同的強度的原則間做出權衡。
四、在作用上,法律規則具有比法律原則強度大的顯示性特徵,它形成了法律制度中堅硬的部分,沒有規則,法律制度就缺乏硬度。法律原則是法律規則的本源和基礎,他們可以協調法律體系中規則之間的矛盾,彌補法律規則的不足與侷限,他們甚至可以之間作為法官裁判的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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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規則是採取一定的結構形式具體規定人們的法律權利、法律義務以及相應的法律後果的行為規範。在邏輯意義上是由假定條件、行為模式(可為模式、應為模式和勿為模式)和法律後果(合法後果和違法後果)三要素組成。
法律原則是為法律規則提供各種基礎或本源的綜合性、指導性的價值準則或規範。按照法律原則產生的基礎不同,法律原則分為公理性原則(如法律平等原則、等價有償原則)和政策性原則(如憲法中的「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原則)。
3樓:旅遊達人
回答調整方式不同。原則一般不具有規定的權利和義務、行為模式和後果模式,而是較為抽象、籠統,通常是設定基本的精神和準則。規則通常明確具體,它是解決具體問題的直接依據。
2適用範圍不同。原則是從廣泛的現實社會生活中概括出來的行為準則,具有巨集觀指導作用,使用範圍比較廣泛。規則具有調控的作用,只適用於某個或某類行為或事項,只在這種特定範圍內有效。
3發生效力和方式不同。原則發生效力時未必有針對性,往往在相同場合涉及多種原則效力,或在多個場合涉及多種原則效力。規則發生的效力的情形不同。
當同一個案件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規則並且他們之間存在衝突時,只能選擇一個規則適用,被選擇適用的是有效的,未被選中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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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則和法律原則之間的關係
4樓:草莓味的菠蘿豬
法律規則和法律原則之間的關係是:法律規則是採取一定的結構形式具體規定人們的法律權利、法律義務以及相應的法律後果的行為規範。法律原則是指在一定的法律體系中作為法律規則的指導思想、基礎或本源的、綜合的、穩定的原理和準則。
法律原則是法律制度、法律規範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可以協調法律體系中規則之間的矛盾,彌補法律規則的不足和侷限。法律原則和法律規則雖然同為法律規範,但它們在內容明確性、適用範圍、適用方式和作用上存在區別,是兩種不同的法律規範。
二者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在內容上,法律規則的規定是明確具體的,著眼於主體行為及各種情況的共性。而法律原則的要求比較籠統、模糊,法律原則並不直接告訴行為主體應當如何去實現或滿足對行為設定的一些概括性的要求或標準,故其在適用上,法官可以有較大的靈活性和裁量的空間。
(2)在適用方式上,法律規則是以「全有或全無的方式」應用於個案當中的,而法律原則的適用不是以「全有或全無的方式」應用於個案當中的,不同強度的原則,甚至衝突的原則都可能存在於一部法律之中並得到適用。
(3)在作用上,法律規則比法律原則強度大,沒有規則,法律制度就缺乏硬度。法律原則作為法律規則的本源和基礎,可以協調法律體系中規則之間的矛盾,彌補法律規則的不足與侷限,甚至可以直接作為法官判決的法律依據。
(4)在**上,法律規則在國家法上只能出自立法者之手,這在成文法國家中顯得尤為突出;而法律原則的**剛較為廣泛。
(5)在適用範圍上:法律規則只適用於某一類行為,其無法具有普遍適用性;法律原則對人的行為及其條件有更大的覆蓋面和抽象性,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能貫穿於任何法律事實之中。因此,原則的適用範圍也寬於規則。
一條規則只能對一種型別的行為加以調整,而一條原則卻調整較為寬闊的領域,甚至涉及大部分社會關係的協調和指引。
(6)適用條件上:法律規則與法律原則相比具有優先適用性,法律規則在針對具體案例時可以具體有針對性的應用,切實做到一對一的針對性適用;法律原則只有在以下方面方可適用:在窮盡法律規則時除非為了實現個案正義否則不得捨棄法律規則而直接適用法律原則,沒有更強理由不得徑行適用法律原則。
(7)從表現形式上看;任何法律規則均由假定(條件)、行為模式和法律後果三個部分構成,而法律原則一般情況下無固定的表現構成形式。
(8)從功能上看:法律規則的基本功能在於對人們行為提供確定的、可**的導向;法律原則是法律規範的基礎或在法律中較為穩定的原理和準則。它不預先設定任何確定而具體的事實狀態,也沒有規定具體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擴充套件資料:
法律原則在法律制定和司法實踐中的作用:
由於社會形式複雜多變、發展進步日益迅猛,立法技術不斷提高,法律原則在法典中的數量和地位逐步上升,在立法和司法實踐中的作用也越發顯著。其主要職能在於顧及具體案件,使法律適用更加靈活,更加適應社會發展,從而使法律能與時俱進,並進一步實現其規範功能。
(1)在法律製作方面
1、法律原則直接決定了法律制度的基本性質、內容和價值取向。
法律原則承載著法律的價值,是法律精神最集中的體現,構成了整個法律制度的理論基礎。它不預先設定任何確定而具體的事實狀態,也沒有規定具體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它所覆蓋的事實狀態遠廣於具體的法律規則,一條規則只能對一種型別的行為加以調整,而一條原則卻調整較為寬闊的領域,甚至涉及大部分社會關係的協調和指引。因此,它是法律制度內部和諧統一的重要保證,更對法治改革具有重要的導向作用。
2.法律原則對法律解釋具有指導作用。
首先,法律原則是探尋立法者意志從而作出文意解釋的突破口。正是法律原則代表著法律的精神,才為其他法律要素的解釋提供了一個基本的方向。綜合考慮法律原則,更有利於立法者正確全面認識法律的目的,從而作出合理的解釋。
其次,法律原則為法官進行創造性和能動性的法律解釋活動創造了依據。在司法審判中適用具體法律規則時,需要法官准確把握法律原則的基本精神,將其作為法律解釋的準則,以明確具體法律規則的確切含義,保證法律秩序價值的統一性和貫徹性,從而實現法律的客觀目的。
(二)在法律實施方面
1、指導法律推理
法律規則是法律推理的基本前提,但規則的技術性和僵硬性導致其在適用過程中有時必然明顯地嚴重違反法治,因此需要適當適用法律原則指導法律推理。
但是,為了避免用道德代替法律,適用法律原則必須經過一定的特別的理性對話程式,對法律原則的內容進行認真識別。所以,在這個識別機制未能建立之前,應該儘量避免直接適用法律原則。
2、補充法律漏洞,強化法律的調控能力
法律原則作為基礎性、本源性的規範,不直接適用當是常態,而適用則意味著法律出現了漏洞。劉巧靈女士在《法律原則適用初探》中提到:「法律原則內在結構上具有解釋法律、反映社會主流道德和價值觀念的功能「。
」法律原則是司法者用以救濟、補充法律漏洞的基本機制。這不僅在奉行成文法典的大陸法系國家如此,即使在實行判例法的英美法系國家也是如此。甚至在司法的歷史上,英美法系國家更注重利用法律原則來補充法律漏洞」。
龐凌在《法律原則的識別和適用》也指出:「補充法律漏洞,有很多方法,在有關法律漏洞補救方式中極其重要的一種就是依照由法律的精神演繹出來的一般法律原則進行彌補」。可見,法律原則是彌補法律漏洞或法律缺陷的重要手段。
3、合理的限定了自由裁量權及其範圍
法律原則的運用在一定意義上認可和規範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權。而這種自由裁量權的行使範圍不僅僅包括是非對錯等確定的方面,還應該包括裁判依據的選擇。「這個選擇的範圍不應僅僅限於明確的、已知的法律規則或法律條文,在某種程度上還應當包括法律原則的理解與使用」。
適用法律原則的過程也就是引入價值判斷的過程,由於法律原則本身具有社會普遍認可度(即其自身與社會道德主流觀念、社會共識的普遍聯絡程度較密切),加之司法裁判有特定的法律評價標準及許多自發的基準,來具體化社會倫理而不是簡單地採用最高倫理準則或某個人、某個群體的情感為標準。
因此,法官在進行價值判斷時必然會受到這種支配性解釋的約束,從而依據客觀標準,適用存在社會上可以探知的客觀倫理秩序、價值、規範及公平正義的原則。否則,將會招致社會的否定性的評價。
5樓:晴好樂園
法律規則和法律原則是既有聯絡又有區別:
聯絡:1、法律規則是在符合相應法律原則的情況下制定實施的並以明文形式表現來規範社會活動的具體制度。
2、法律原則是引導法律規範正確制定及實施並隱含於法律規則之中的指導思想。
區別:兩者間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1、是在**上,法律規則在國家法上只能出自立法者之手,這在成文法國家中顯得尤為突出;而法律原則的**剛較為廣泛。
2、是在內容上:法律規則是明確、具體的;法律原則是籠統、模糊的;
3、是在適用範圍上:法律規則只適用於某一類行為,其無法具有普遍適用性;法律原則對人的行為及其條件有更大的覆蓋面和抽象性,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能貫穿於任何法律事實之中。因此,原則的適用範圍也寬於規則。
4、是在適用方式上:法律規則是以「全有或全無的方式」應用於個案當中;法律原則不是以「全有或全無的方式」應用於個案當中的,不同強度的原則甚至衝突的原則都可能存在於一部法律當中。
5、是適用條件上:法律規則與法律原則相比具有優先適用性,法律規則在針對具體案例時可以具體有針對性的應用,切實做到一對一的針對性適用;法律原則只有在以下方面方可適用:在窮盡法律規則時
法律概念,法律規則,法律原則,它們三者之間有什麼聯絡和區別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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