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滕法**
哪些債權不能轉讓?債權轉讓必須具備哪些條件才能生效,小心坑
2樓:掘金知產
世界各國對債權轉讓的限制性規定
當今世界各國立法趨勢,債權轉讓制度在債中是非常重要的一項制度,以專門章節予以闡述。《德國民法典》在第四章作專章論述,條款從第398條具細到第413條;《義大利民法典》在第一章債的總論中第五節作專門論述,條款從第1260條至第1267條;《澳門民法典》在第四章債權及債務之移轉中第一節作專門論述,條款從第571條至第582條;此外,《日本民法典》第460條至473條、《荷蘭民法典》第1065至1078條、《阿根廷民法典》第752至757條、《法國民法典》第1689條至1701條對債權轉讓均作了詳盡的規定。各國民法均規定對債權轉讓的有效要件應包括債權應有效存在、轉讓人與受轉讓人就債權轉讓達成協議、債權內容不得改變、轉讓的債權具有可轉讓性等。
從各國立法體例上看,對債權轉讓制度非常重視,對債權轉讓的自由性和限制性作了明確規定 .
三、我國對債權轉讓制度的法律規定
我國於2023年4月12日製定通過並公佈的《民法通則》中關於債權轉讓的規定僅有一條。第91條規定:「合同一方將合同的權利、義務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應當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並不得牟利。
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國家批准的合同,需經原批准機關批准。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原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在2023年3月15日通過並公佈的《合同法》也只有寥寥數語,從第79條至第83條、第87條對債權轉讓中的一些基本問題如不能轉讓的情形、轉讓權利應通知、從權利應一併轉讓、債務人享有抗辯權、抵銷權等作了粗略規定。
而且其中第80條規定的通知主義與《民法通則》第91條規定的債務人同意主義相沖突,使我國的債權轉讓制度呈現出法律條文互相沖突、與現實生活極不協調、與國際立法趨勢背道而馳的局面。特別是有關債權轉讓的限制性規定,在《民法通則》中的規定過於嚴格,不利於商品經濟交換的迅猛發展;而在《合同法》中的規定過於寬泛,不利於保護債務人和其他人的利益。
債權讓與的構成要件和法律效力如何?
3樓:穰洲夏侯浩廣
第七十九條
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第八十條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第八十一條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於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二條
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後,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第八十三條
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並且債務人的債權先於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第八十七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債權不得轉讓的情況有哪些,債權轉讓的規定有哪些
華律網 合同法對債權轉讓的規定 一 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 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2 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3 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二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三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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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的所有權加上各種他物權就構成一個上位的權利概念 物權。按照 物權法 的規定 本法所稱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 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物權法於債權法的差異 1 立法目的不同。2 保護物件不同。3 調整法律關係不同 這個是最主要的 追問 請問下可不可以詳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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