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物權客體的範圍和特徵是什麼,物權的概念和特徵是什麼

2022-02-28 21:00:16 字數 5292 閱讀 9431

1樓:匿名使用者

物權的客體是特定的獨立之物,不包括行為和精神財富。

物權的客體是物,這使物權與債權、智慧財產權和人身權區別開來,同時,物權的客體是特定的獨立之物,這就是物權作為支配權所必需的。債權的客體可以是行為等。

物權客體應當具備:特定性、獨立性;有用性;實在性、確定性三個屬性

2樓:哆啦咪發嗦哆嘻

物權的客體可分為:

不動產和動產;主物和從物;物的成分,重要成分與非重要成分;原物和 孳息

一、不動產與動產

德國民法規定,不動產就是土地;日本民法、臺灣民法則指土地及其附著物;在中國大陸,不動產包括土地、礦藏、水流、海域、地上附著物。除此之外的有體物,叫做動產。

區分動產不動產的意義在於:1 形成的物權不同 2 立法案例上,是否賦予物權公示以公信力不同 3 發生附合時確定所有權應該遵守的規則不同 4 訴訟的管轄規則不同。

二、主物與從物,按照物之間的相互關係分類。

並非主物 的成分,時常輔佐主物的效用,而與從物同屬於一人的物,是從物;從物所從之物,叫做主物。

構成從物的要件:1 不是主物的成分2時常輔佐主物發揮效用 3 從物與主物同屬於一人 4 交易上無特別習慣。

三、重要成分與非重要成分

根據成分的分離是否導致其毀損或者變更性質。

重要成分是指互相結合,費盡損毀或變更其性質不能分離時,則其中每個部分都是重要成分;重要部分以外的成分,為非重要部分。

四、原物和孳息

根據數物之間產生和所出的關係。

原物,是指產生孳息的物,而孳息是指由原物所生的物或者收益。它可以分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物權客體特徵:

物權客體應當是有體物,它的物理形態可以是固態、液態或者氣態等。

物權的概念和特徵是什麼

3樓:假面

概念: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和他物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或者說,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特徵:1、物權是支配權:物權是權利人直接支配的權利,即物權人可以依自己的意志就標的物直接行使權。

2、物權的構成體系:利,無須他人的意思或義務人的行為的介入。

4、物權是財產權:物權是一種具有物質內容的、直接體現為財產利益的權利,財產利益包括對物的利用、物的歸屬和就物的價值設立的擔保,與人身權相對。

5、物權的客體是物:物權的客體是物,且主要是有體物。

6、物權具有排他性:首先,物權的權利人可以對抗一切不特定的人,所以物權是一種對世權;其次,同一物上不許有內容不相容的物權並存(最典型的就是一個物上不可以有兩個所有權,但可以同時有一個所有權和幾個抵押權並存),即「一物一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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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物權的這種性質,它當然具有優先的效力和物上請求權。除此之外還有追及權,即認為物權的標的物不論輾轉歸於何人之手,都不能妨礙物權的行使,物權人可以向任何佔有其物的人主張其權利。

例如,甲的所有物被乙偷走後賣給了丙,丙再轉讓給了丁,甲仍然不喪失其所有權,有權向現在佔有其物的丁請求返還。但是多數學者認為,追及權應當包括在優先效力和物上請求權之中,而不必另列。

關於物權之間依性質可否並存,就一般情形而言,以佔有為內容的物權的排他性較強,這類物權大多不可以並存。具體的各類物權依性質是否可以並存,大致可以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用益物權與擔保物權:原則上這兩種物權可以同時存在於一物之上,例外的是以佔有為要件的質權、留置權與用益物權不能並存。

(2)用益物權與用益物權:不管其種類是否相同,一般都難以並存。但是地役權有時可以與其他用益物權並存。

例如消極地役權以某種不作為,如不得興建高層建築,為其內容,可附存於已經設立地上權的土地上。再如,兩個通行權可共存於同一供役地上等。

(3)擔保物權與擔保物權一般都能夠並存:例外的是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時不能並存,以佔有為要件的留置權等擔保物權之間不能並存。

物權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等途徑解決,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物權的保護應當採取如下方式:

1、因物權的歸屬和內容發生爭議的,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確認權利。

2、被無權佔有人佔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不能返還原物或者返還原物後仍有損失的,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3、造成不動產或者動產損毀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或恢復原狀仍有損失的,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4、妨礙行使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

5、有可能危及行使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消除危險。

6、侵害物權,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上述物權保護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根據權利被侵害的情形合併適用。

4樓:角落裡的春

一、物權的概念

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和他物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或者說,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不動產指土地以及建築物等土地附著物;動產指不動產以外的物。制定物權法,對明確物的歸屬,充分發揮物的效用,維護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具有更加重要意義。

二、物權的特徵:

1、物權是支配權

物權是權利人直接支配的權利,即物權人可以依自己的意志就標的物直接行使權利,無須他人的意思或義務人的行為的介入。

2、物權是絕對權(對世權)

3、物權是財產權

物權是一種具有物質內容的、直接體現為財產利益的權利,財產利益包括對物的利用、物的歸屬和就物的價值設立的擔保,與人身權相對。

4、物權的客體是物

物權的客體是物,且主要是有體物。

5、物權具有排他性

首先,物權的權利人可以對抗一切不特定的人,所以物權是一種對世權;其次,同一物上不許有內容不相容的物權並存(最典型的就是一個物上不可以有兩個所有權,但可以同時有一個所有權和幾個抵押權並存),即「一物一權」。

應該注意的是:在共有關係上,只是幾個共有人共同享有一個所有權,並非是一物之上有幾個所有權。

在擔保物權中,同一物之上可以設立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抵押權,但效力有先後次序的不同。因此,共有關係以及兩個以上抵押權的存在都與物權的排他性並不矛盾。

物權作為一種絕對權,必須具有公開性。

物權必須要公示。

物權設立採用法定主義。

物權具有優先效力,又稱為物權的優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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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的分類

一、自物權與他物權

根據物權的權利主體是否是財產所有人,可以把物權分為自物權與他物權。這種分類是對物權進行的最基本分類。

自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自己所有的物享有的佔有、使用、受益、處分的權利。所有權是唯一的自物權種類。

他物權,是指非所有人根據法律或合同的規定,對他人財產享有的物權,也稱為限制物權。

所有權與他物權的關係是,所有權是一種完全物權,是最主要、最基本的權利,是他物權的源泉。他物權是一種不完全物權,是以所有權的一定權能為內容而形成的獨立權利,是所有權的派生物。

二、用益物權與擔保物權

根據設立的目的不同,他物權還可以進一步分為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用益物權,是以物的使用、受益為目的而設立的他物權。如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等。

擔保物權,是以保證債務的履行、債權的實現為目的而設立的物權。如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等都是擔保物權。

區分兩者的意義在於,能夠明確不同的他物權設立目的的不同,權利內容也就不同。

三、主物權與從物權

根據物權是否從屬於其他物權而存在的不同,物權可分為主物權與從物權。

主物權,是指本身能單獨存在,不需從屬於其他權利的物權。如所有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

從物權,是指從屬於其他權利,併為所從屬的權利服務的物權。如抵押權、留置權等。

區分兩者的意義在於,主物權能夠獨立存在,從物權的存在則須以它所從屬的權利的存在為前提,主物權消滅時,從物權也隨之消滅。

四、動產物權與不動產物權

根據物權標的是動產還是不動產,可以把物權分為動產物權和不動產物權。

以動產作為標的的物權是動產物權。如動產所有權、留置權、質權等。

標的是不動產的物權為不動產物權。如不動產所有權、地上權、地役權等。

區分兩者的意義在於,兩者的取得方法、成立要件和效力不同,動產物權一般以標的物的交付為成立要件,不動產物權則是以依法登記為成立要件。

5樓:宋俊

物權法規定,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物權的法律特徵:1.物權是支配權2.物權是絕對權3.物權是財產權4.物權具有排他性。

6樓:匿名使用者

一、物權的概念

1、物權為權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權利。

2、物權是權利人得直接享受物的利益的權利。

3、物權是權利人得排除他人干涉的權利。

二、物權的特徵:

1、物權是對世權。

2、物權是支配權。

3、物權是絕對權。

4、物權是以物為客體的權利。

7樓:匿名使用者

概念:物權是權利人依法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

特徵:1.客體是物

2.支配權

3.排他權

4.絕對權

8樓:匿名使用者

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或者說,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不動產指土地以及建築物等土地附著物;動產指不動產以外的物。

物權的基本特徵

9樓:好心情站

物權法是基於權利人對物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發生權利義務關係回

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物權法答的性質是私法;物權法所調整的基本內容仍是民事主體之間發生的民事法律關係。

一、物權法的特徵:

1、物權法是財產法;

2、物權法是強行法;

3、物權法是普通法;

4、物權法是固有法。

二、物權法的基本原則:

1、物權法定原則;

2、一物一權原則;

3、公示公信原則。

三、物權的特徵:

1、在權利性質上,物權為支配權,權利人無需藉助於他人的行為就能行使其權利;

2、在權利效力範圍上,物權為絕對權;

3、在權利客體上,物權的客體為物;

4、在權利效力上,物權具有優先力和追及力;

5、在權利的發生上,物權的設定採取法定主義,當事人不得任意創設新的物權,也不得任意變更物權的內容;

6、在權利的保護方法上,物權的保護以回覆權利人對於物的支配為主要目的,偏重於「物上請求權」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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