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無民事行為能力,和有沒有刑事責任能力是不同的概念。從年齡看,按民法總則,不滿八週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低於刑法規定的十四周歲的承擔刑事責任的年齡,當然談不上追究刑事責任。對十四周歲以上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精神病人等)是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通過刑事責任能力鑑定確定。
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殺人的話,他自己不承擔刑事責任的話,其監護人承擔怎樣的責任?
2樓:赤秀英魯昭
精神病人在完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情況下發生的刑事案件,應當按照《刑法》第十八條規定處理,監護人是《民法通則》規定的民事義務,監護人只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3樓:姒文玉繆女
你搞混了,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不同。法律並不要求監護人代替被監護人承擔刑事責任。
無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實施犯罪行為,不承擔刑事責任,但應當根據情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其中的民事責任部分就會要求其監護人代為承擔。
教唆無民事行為能力 和 限制行為能力的人犯罪,是成立教唆犯,還是間接正犯??~
4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48條的規定:「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人,為共同侵權人,應承擔連帶民事責任。教唆、幫助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的人,為侵權人,應承擔民事責任。
教唆、幫助限制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的人,為共同侵權人,應當承擔主要民事責任」
5樓:光綺玉
應當都屬於共同犯罪,並且教唆人為主犯,具有以上教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是限制行為能力人均應當從重處罰。
6樓:霹靂閃電
教唆未成年人要加重處罰。
加油,如果還有其他問題可以去法律敎肓網諮詢。
7樓:匿名使用者
答:間接正犯。
教唆無民事行為能力 和 限制行為能力的人犯罪,是成立教唆犯,還是間接正犯??
8樓:匿名使用者
樓主想問的問題是在民法領域的還是在刑法領域的呢。
民法中有相應的教唆他人的共同侵權型別,對教唆的是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還是限制行為能力的人教唆人需要承擔的侵權責任確實是不同的。但是民事行為能力的年齡分界點是十歲和十八歲,其中包括十六到十八週歲但是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的人已經算在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範圍裡面了。
而教唆犯和間接正犯的概念是刑法中的概念。
刑法中,教唆無限人都是成立間接正犯的。當然要注意十六歲到十八週歲的對特定八種刑事犯罪的刑事責任問題。
針對補充中的問題,由於教唆犯實際上是刑法中共同犯罪範疇的概念,因此如果教唆他人故意殺人就成立故意殺人罪的共同犯罪,如果教唆他人盜竊就成立盜竊罪的共同犯罪,由於故意殺人和盜竊兩個罪名在刑法中的定罪以及量刑各方面則有諸多的不同。
按照我的理解做如上回答,希望沒有誤解樓主的意思~
9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48條的規定:「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人,為共同侵權人,應承擔連帶民事責任。教唆、幫助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的人,為侵權人,應承擔民事責任。
教唆、幫助限制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的人,為共同侵權人,應當承擔主要民事責任」
10樓:匿名使用者
14歲以下在法律上是沒有直接主動犯罪能力的~~而14~18在法律上是有能力無條件~~簡單點就是:你教唆14一下要比教唆14~18嚴重!
11樓:一氧化碳
首先概念錯誤 不是無民事行為能力 是無刑事責任能力 是14歲通說認為 教唆無刑事責任能力人 是間接正犯 教唆限制責任能力人 是教唆犯
間接正犯的處罰就是正犯 教唆未成年人(14-18)是從重處罰其實通說有個矛盾 就是教唆14週歲以下的要不要從重處罰的問題
12樓:30年資深律師
要看教唆實施什麼行為。。教唆故意殺人也是故意殺人罪的一種情況;同樣教唆盜竊罪是盜竊罪的一種。。。你說故意殺人和盜竊罪有什麼區別呢? 呵呵
13樓:星空中的星
教唆犯是共犯中的一個概念,所以被教唆人成立犯罪,教唆的人才成立教唆犯。
首先,針對限制行為能力(14-16),分兩種情況第一,除八種以外的,由於行為人不成立犯罪,所以教唆的人成立間接正犯。
第二,犯那八種罪的,行為人成立犯罪,所以教唆的人成立教唆犯。
其次,針對教唆無刑事責任能力的,由於被教唆人不成立犯罪,所以教唆人成立間接正犯。
什麼叫無行為能力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是指什麼
無行為能力人是指不滿八週歲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一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第二章 1 第十九條規定 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 人 或者經其法定 人同意 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 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
十六歲至十八歲是不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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