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玉杵搗藥
首先說明:
樓主在2023年2月17日離職,「勞動合同」的終止日期就是2023年2月17日。
1、關於工資:
樓主只能得到截止2023年2月17日之前的工資。
如果單位沒有給付,樓主可以要求。
至於樓主要求的「3月份的生活保障工資」,於法無據,不會得到法律的支援。
另外,樓主要求「公司對拖久工資要按50%以上至100%以內的經濟補償」,於法無據(至少《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沒有類似規定)。法律不會支援。
不過,樓主的上述要求可以向單位提出與其協商,如果單位願意支付的話,法律也不反對。
2、關於社保:
用人單位沒有法定責任和義務為樓主承擔離職後的各項保險費用。
樓主要求的「補交3月份的社保」,於法無據,得不到法律的支援。
3、關於解除合同證明:
這一點,是法律規定的單位的責任,單位必須履行。
《勞動合同法》第50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2樓:毓政苑
解答如下:
這樣的仲裁顯然法律素養是不行,既然有法可依,就必須依法,這樣才能建設好法制中國:
第一、你們是2月17日辦理了離職手續,之後公司並沒有叫你走人,預設你繼續工作,已經形成了事實上的新勞動關係,應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和支付勞動報酬;
第二、你的請求補繳社保和支付工資的請求是合理的;至於支付50%-100%的經濟補償,需要滿足一個條件,就是勞動行政部門要求單位限期支付勞動者工資,逾期不支付才能請求;
第三、如果仲裁不受理,你可以憑藉不受理的書面檔案,到單位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3樓:懂你
金華金東區勞動仲裁科科長是個不懂法律的;你可以去主管部門投訴他。我支援你!你的具體情況告訴我,我幫你免費起訴該公司,你可以拿到2月18日至4月9日的工資的。
而且還要投訴這個不懂法的科長,讓他**。告訴我怎麼聯絡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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