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陌然淺笑蟬夏
(一)協議仲裁製度。
這是仲裁中當事人自願原則的最根本體現,也是自願原則在仲裁過程中得以實現的最基本的保證,仲裁法規定仲裁必須要有書面的仲裁協議,仲裁協議可以是合同中寫明的仲裁條款,也可以是單獨書寫的仲裁協議書(包括可以確認的其他書面方式)。仲裁協議的內容應當包括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約定的仲裁事項,以及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二)或裁或審制度。
或裁或審是尊重當事人選擇解決爭議途徑的制度。其含義是,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應當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不能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也不受理有仲裁協議的起訴。
如果一方當事人出於自身的利益或者其它原因,沒有信守仲裁協議或者有意迴避仲裁而將爭議起訴到法院,那麼被訴方當事人可以依據仲裁協議向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要求法院駁回起訴,法院按照仲裁法的規定,將對具有有效仲裁協議的起訴予以駁回並讓當事人將爭議交付仲裁。
(三)一裁終局制度。
仲裁法第9條規定「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一裁終局的基本含義在於,裁決作出後,即產生法律效力,即使當事人對裁決不服,也不能就同一案件向法院提出起訴。
所以一裁終局,不僅排除了我國沿用多年的一裁二審的可能性,同時也排除了一裁一複議和二裁終局的可能性。
我國仲裁實行什麼制度
2樓:匿名使用者
仲裁的基本制度,是仲裁組織和仲裁參與人進行仲裁活動的基本規程。確立什麼樣的仲裁製度,直接關係到仲裁這一解決糾紛的方式能否得到生存和發展,也直接關係到仲裁能否公正、及時、有效地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爭議。仲裁法在我國原有法律對仲裁基本制度規定的基礎上,借鑑國外的通行作法,進一步確立和完善了協議仲裁、或裁或審和一裁終局的制度,為我國仲裁事業的發展,及時、公正、有效解決民事經濟糾紛奠定良好的基礎。
一、仲裁協議制度
仲裁協議制度是自願原則最根本的體現,也是自願原則在仲裁過程中得以實現的最基本保證。其內涵包括:(一)將爭議提交仲裁解決,必須建立在雙方當事人自願的基礎上,達成仲裁協議。
雙方沒有這種共同意願,沒有記載雙方共同意願的仲裁協議,就不能僅憑單方願望來通過仲裁這種方式解決糾紛,而只能通過訴訟或者其他途經解決爭議。(二)仲裁機構受理案件,必須基於雙方當事人的共同授權,對沒有仲裁協議的仲裁申請,仲裁機構不能受理,以仲裁方式解決爭議,是當事人雙方的共同選擇。仲裁協議是仲裁機構受理案件的基礎和基本依據,是仲裁機構和仲裁員行使管轄權的前提。
二、或裁或審制度。
或裁或審是尊重當事人選擇解決爭議途徑的制度。其含義是:
(一)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的,應當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仲裁是當事人自願選擇解決爭議的一種方式,但這種自願選擇並不意味著當事人可以不受任何約束。仲裁是當事人雙方的共同意願,既不能在未達成裁協議的情況下,由一方當事人去強制另一方接受仲裁,也不能在雙方達成仲裁協議後,單方再選擇訴訟方式解決爭議。
仲裁協議一經達成,雙方當事人即應接受仲裁協議的約束。當然,如果當事人在簽訂了仲裁協議後,又共同放棄了這一協議,那麼解決爭議的方式就需藉助訴訟了。
(二)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選擇爭議解決方式的初衷,不受理有仲裁協議的起訴。其管轄權因當事人雙方的仲裁意願而歸屬於仲裁機構,法院的管轄權因此而被排除。但在某些特定情況下,法院對受理的已有仲裁協議的爭議擁有管轄權:
一種是仲裁協議無效或失效,另一種是一方當事人起訴後,另一方當事人應訴並進行了實質性答辯而且就管轄問題未提異議的,這可以視為當事人放棄了原有的仲裁協議,法院對案件可以繼續審理。
三、一裁終局制度
我國《仲裁法》第9條規定:「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銷或者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就該糾紛可以根據雙方重新達成的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一裁終局不僅排除了—裁二審的可能性,同時也否定了一裁一複議和二裁終局的可能性。一裁終局的含義在於,裁決作出後即發生法律效力。
即使當事人對裁決不服,也不能就同一糾紛向人民法院起訴,同時也不能再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這是因為:
(一)仲裁是由當事人雙方選擇的解決爭議的方式,在他們達成協議時是處於對仲裁的認可,做好了履行裁決的準備的。
(二)人民法院對仲裁已處理的糾紛不能受理,否則裁決能否得到履行,要取決於一方當事人對裁決是否認可,這顯然與雙方共同利益相違背,除非是依法定情形和程式裁決被撤銷或不予執行。
(三)仲裁的特點是處理糾紛及時、快捷。一裁終局保證了裁決的有效性和權威性。
(四)仲裁協議、或裁或審與一裁終局相互關聯,如一個鏈條不能割裂
3樓:龍商百科
你好,仲裁是指糾紛當事人通過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
我國仲裁的型別有:商事仲裁、勞動爭議仲裁、人事爭議仲裁、農業承包合同糾紛仲裁。
一般商事仲裁和勞動爭議仲裁是常見的仲裁形式。
商事仲裁是指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當事人向約定的仲裁機構進行仲裁,仲裁一裁終局,仲裁裁決對當事人具有法律強制力。
勞動爭議仲裁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後想訴訟的前置處理程式(非一裁終局),當事人向勞動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委裁決後,一方不服裁決可向法院提起訴訟。希望能幫助到你望採納
勞動仲裁製度的基本法律特徵!
仲裁製度的性質
4樓:杜卡迪等等
仲裁通常為行業性的民間活動,是一種私人裁判行為,而非國家裁判行為。
從法律意義上看,仲裁就是指當事人雙方按照法律規定,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發生後自願達成協議,把他們之間的爭議提交仲裁機構,由仲裁機構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從而解決爭議的方式。
仲裁依法受國家監督,國家通過法院對仲裁協議的效力、仲裁程式的制定以及仲裁裁決的執行和遇有當事人不自願執行的情況時可按照審判地法律所規定的範圍進行干預。因此,仲裁活動具有司法性,是中國司法制度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基本原則
1、自願原則
當事人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願,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2、獨立原則
仲裁依法獨立進行,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具體表現在:
① 仲裁機構不屬於行政機關;
② 仲裁機構的設定以按地域設定為原則,相互獨立,沒有上下級之分,沒有隸屬關係。
③ 仲裁委員會、仲裁協會與仲裁庭三者之間相互獨立,仲裁庭依法對案件進行審理,不受仲裁協會,仲裁委員會的干預;
④ 法院必須依法對仲裁活動行使監督權,仲裁併不附屬於審判,仲裁機構也不附屬於法院。
3、合法、公平原則
仲裁法規定,仲裁應當根據事實、符合法律規定,公平合理地解決糾紛。
5樓:李老頭打醬油
仲裁通常為行業性的民間活動,是一種私行為,即私人裁判行為,而非國家裁判行為。仲裁活動具有司法性,是中國司法制度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原因:仲裁依法受國家監督,國家通過法院對仲裁協議的效力、仲裁程式的制定以及仲裁裁決的執行和遇有當事人不自願執行的情況時可按照審判地法律所規定的範圍進行干預。
具體表現:
1、仲裁機構不屬於行政機關。
2、仲裁機構的設定以按地域設定為原則,相互獨立,沒有上下級之分,沒有隸屬關係。
3、仲裁委員會、仲裁協會與仲裁庭三者之間相互獨立,仲裁庭依法對案件進行審理,不受仲裁協會,仲裁委員會的干預。
4、法院必須依法對仲裁活動行使監督權,仲裁併不附屬於審判,仲裁機構也不附屬於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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