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金果
合同上蓋公章或合同章沒有區別。都是有法律效力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對於蓋合同專用章和公章沒有做出明確的限定。但這不說明使用合同專用章籤合同生效,公章籤合同不生效。實際上,公司的合同專用章和公司公章,在代表該公司對外簽訂合同時,均產生法律效力。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十五條 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五十三條 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第五十四條 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2樓:巢葛菲
協議是蓋合同專用章。
1、合同專用章,單位對外簽訂合同時使用,可以在簽約的範圍內代表單位,單位需承受由此導致的權利義務;公章可以代替合同專用章使用。凡是以公司名義發出的信函、公文、合同、介紹信、證明或其他公司材料均可使用公章。
2、公章在所有印章中具有最高的效力,是法人權利的象徵,在現行的立法和司法實踐中,審查是否蓋有法人公章成為判斷民事活動是否成立和生效的重要標準。
1、印章一般只在其標示的名稱範圍內使用。鑑於不同的印章具有其獨特的作用,在使用時應當加以區別,以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煩。公章不像合同專用章那樣可以刻多個,公司單位只可以刻一個公章。
2、公章可以說是「公家」的或是「公用」的印章,所以在所有印章中公章的效力範圍是最大的,公司單位最常用的也是公章,公章是最重要的印鑑章之首,公章是公司企業單位權力的象徵。公章是每家公司、企業、集體在業務、財務來往中必備的最重要的印鑑章。
3樓:王成武律師
按照法律規定,應蓋合同專用章。在公司未有合同章的前提下,可以蓋公章。
4樓:戚廣利
協議上面蓋公章或者蓋合同章都具有法律效力。
合同上蓋公章或合同章有什麼區別?
5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上蓋公章或合同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兩者區別如下 :
1、法律效力不同。公章在所有印章中具有最高的效力,是法人權利的象徵,在現行的立法和司法實踐中,審查是否蓋有法人公章成為判斷民事活動是否成立和生效的重要標準。
2、用途不同。合同專用章,單位對外簽訂合同時使用,可以在簽約的範圍內代表單位,單位需承受由此導致的權利義務;公章可以代替合同專用章使用。
3、合同專用章和公章對於合同來講,實際上在使用過程中和司法實踐中是一樣的,對合同和協議而言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管理部門不同。合同專用章的管理部門一般為法律部門,公司公章的管理部門一般為公司的綜合管理部門。
公司在簽訂合同時加蓋合同專用章,可以使得合同生效經過法律部門人員的審查把關,能夠有效防止合同不經法律審查就直接對外簽訂生效問題的出現,能夠更好的建立和完善合同避險制度,嚴格把控合同簽訂時的法律風險。
6樓:心之王者
公司公章與公司合同專用章在使用與管理上存在區別。
1、管理部門不同。
公司合同專用章的管理部門一般為法律部門,公司公章的管理部門一般為公司的綜合管理部門。
2、用途範圍及效力不同。
公司合同專用章專用於合同的簽訂,其效力僅限於合同簽訂。公章則具有代表公司的功能,其效力除了合同的簽訂以外,還可涉及及於公司一切事務,如檔案、通知及證明等,具有行政管理作用。
公章一般是單位處理內外部事務的印鑑,公司對外的正式信函、檔案、報告使用公章,蓋了公章的檔案具有法律效力。
合同章是專門用於合同簽訂的印鑑,在簽訂合同方面兩者效力一樣,只要是真實的。
關於合同專用章和公章的效力高下,實際上在使用過程中和司法實踐中是一樣的,對合同和協議而言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對於蓋合同專用章和公章沒有做出明確的限定。實際上,公司的合同專用章和公司公章,在代表該公司對外簽訂合同時,均產生法律效力。
7樓:小小小小經
從法律上說,合同
上蓋公章或合同章沒有區別,理由如下:
一、法律沒有強制規定蓋章型別。《合同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對於蓋合同專用章和公章沒有做出明確的限定。但這不說明使用合同專用章籤合同生效,公章籤合同不生效。實際上,公司的合同專用章和公司公章,在代表該公司對外簽訂合同時,均產生法律效力。
二、司法解釋印證二者沒有區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2023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974次會議通過法釋〔1998〕7號)第四條規定:
個人借用單位的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或者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以出借單位名義簽訂經濟合同,騙取財物歸個人佔有、使用、處分或者進行其他犯罪活動,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構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借用人的刑事責任外,出借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或者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的單位,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但是,有證據證明被害人明知簽訂合同對方當事人是借用行為,仍與之簽訂合同的除外。
因此,法人合同專用章和公章在籤合同時都是有效的,蓋公章不影響合同效力。
三、公章效力包含合同章效力。公司合同專用章專用於合同的簽訂,其效力僅限於合同簽訂。公章則具有代表公司的功能,其效力除了合同的簽訂以外,還可涉及及於公司一切事務,但二者用在合同上沒有區別。
8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專用章,單位對外簽訂合同時使用,可以在簽約的範圍內代表單位,單位需承受由此導致的權利義務;公章可以代替合同專用章使用。凡是以公司名義發出的信函、公文、合同、介紹信、證明或其他公司材料均可使用公章。
公章在所有印章中具有最高的效力,是法人權利的象徵,在現行的立法和司法實踐中,審查是否蓋有法人公章成為判斷民事活動是否成立和生效的重要標準。
除法律有特殊規定外(如發票的蓋章),均可以公章代表法人意志,對外簽訂合同及其他法律檔案,具有極高的法律效力,凡是以公司名義發出的信函、公文、合同、介紹信、證明或其他公司材料均可使用公章。
蓋有公章的介紹信、合同乃公司意思表示的法律檔案。在法律實踐中,持有上述法律檔案的行為人一般會被視為公司的**人(即授權代表)。
**人在**許可權範圍內以公司的名義所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其法律後果概由公司承擔。而關於合同專用章和公章的效力高下,實際上在使用過程中和司法實踐中是一樣的,對合同和協議而言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法》第三十二條規定, 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對於蓋合同專用章和公章沒有做出明確的限定。但這不說明使用合同專用章籤合同生效,公章籤合同不生效。
實際上,公司的合同專用章和公司公章,在代表該公司對外簽訂合同時,均產生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2023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974次會議通過 法釋〔1998〕7號)第四條規定可以印證這一點。
個人借用單位的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或者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以出借單位名義簽訂經濟合同,騙取財物歸個人佔有、使用、處分或者進行其他犯罪活動,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構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借用人的刑事責任外,出借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或者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的單位,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但是,有證據證明被害人明知簽訂合同對方當事人是借用行為,仍與之簽訂合同的除外。」因此,法人合同專用章和公章在籤合同時都是有效的,蓋公章不影響合同效力。
9樓:life陪讀
公章是指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使用的印章。 由於公安部對辦理刻制印章的手續未作統一規定,所以各地公安機關對刻制印章手續的規定有所不同。根據刻制印章的種類不同,手續也不一樣。
合同專用章是指在合同上加蓋合同專用章是指合同當事人經過協商,在達成的書面合同上各自加蓋本公司的合同專用印章的行為。公司合同專用章的法律意義:對合同當事人而言,合同上加蓋合同專用章,表明雙方當事人對訂立合同的要約、承諾階段的完成和對雙方權利、義務的最終確認,從而確定了合同經當事人雙方協商而成立,並對當事人雙方發生了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基於合同的約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32條明確規定: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成立。
10樓:
合同章是代表單位專門用於簽訂合同的,公章(行政章)是代表整個單位。單位公章只能有一枚,而合同章可以有多個。公章可以用於簽訂合同,但合同章不能**公章。
行政事業機關單位不採用合同章,簽訂合同都蓋公章。企業單位籤合同業務多,不可能帶公章跑,所以使用合同專用章。
合同上蓋公章或合同章有什麼區別
11樓:生活全知了
合同上蓋公章或合同章有什麼區別? 公章只能有一枚,而合同章可以有多個,公章在所有印章中,具有最高的效力,是法人權利的象徵。
12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專用章,單位對外簽訂合同時使用,可以在簽約的範圍內代表單位,單位需承受由此導致的權利義務;公章可以代替合同專用章使用。凡是以公司名義發出的信函、公文、合同、介紹信、證明或其他公司材料均可使用公章。
公章在所有印章中具有最高的效力,是法人權利的象徵,在現行的立法和司法實踐中,審查是否蓋有法人公章成為判斷民事活動是否成立和生效的重要標準。
除法律有特殊規定外(如發票的蓋章),均可以公章代表法人意志,對外簽訂合同及其他法律檔案,具有極高的法律效力,凡是以公司名義發出的信函、公文、合同、介紹信、證明或其他公司材料均可使用公章。
蓋有公章的介紹信、合同乃公司意思表示的法律檔案。在法律實踐中,持有上述法律檔案的行為人一般會被視為公司的**人(即授權代表)。
**人在**許可權範圍內以公司的名義所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其法律後果概由公司承擔。而關於合同專用章和公章的效力高下,實際上在使用過程中和司法實踐中是一樣的,對合同和協議而言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法》第三十二條規定, 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對於蓋合同專用章和公章沒有做出明確的限定。但這不說明使用合同專用章籤合同生效,公章籤合同不生效。
實際上,公司的合同專用章和公司公章,在代表該公司對外簽訂合同時,均產生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2023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974次會議通過 法釋〔1998〕7號)第四條規定可以印證這一點。
個人借用單位的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或者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以出借單位名義簽訂經濟合同,騙取財物歸個人佔有、使用、處分或者進行其他犯罪活動,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構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借用人的刑事責任外,出借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或者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的單位,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但是,有證據證明被害人明知簽訂合同對方當事人是借用行為,仍與之簽訂合同的除外。」因此,法人合同專用章和公章在籤合同時都是有效的,蓋公章不影響合同效力。
公章應該蓋在什麼位置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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