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關於僱傭關係,法律上的僱傭關係

2022-03-22 20:21:10 字數 5089 閱讀 6672

1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僱傭關係的判斷標準:從僱傭法律關係的概念以及以上對其法律特徵的分析,可知判斷僱傭關係存在與否、判斷某一法律關係是否屬於僱傭法律關係,應從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二方面來考察。所謂形式要件,是看雙方有無訂立書面或口頭的僱傭合同等。

2樓:帖辰皓

(1)如果司機不是甲方而是車主僱用的,而且甲方不知道車沒有任何手續甲方僱傭行為和交通事故所造成的賠償沒有任何關係;

相反有一點,如果僱用的機動車因這次事故造成甲方損失的,甲方還可以要求機動車主給予賠償。

(2)如果甲方在僱用時,知道或應當知道該車無任何手續,即甲方有過錯或者過失的話,因交通事故導致的第三方的損失甲方需要承擔次要責任(車主負主要責任);但甲方自己的損失可要求車主按雙方過錯的比例進行賠償。

(3)如果司機是甲方僱用的,車是借來的,甲方就需對交通事故造成的第三方損失承擔主要責任(車主負次要責任),甲方個人損失自負。

3樓:貴陽傑律師

你好,就你描述的問題,律師答覆如下:

已回答過。祝福!

4樓:政法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和僱用人沒有任何關係,大可放心。

法律上的僱傭關係

5樓:未來法律

您好,一、僱傭關係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僱傭關係的相關司法解釋

第九條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 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僱員追償。

前款所稱"從事僱傭活動",是指從事僱主授權或者指示範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僱員的行為超出授權範圍,但其表現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絡的,應當認定為"從事僱傭活動"。

第十一條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僱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屬於《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係和工傷保險範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

第十二條 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

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僱傭關係是指受僱人向僱用人提供勞務,僱用人支付相應報酬形成權利義務關係。 僱傭關係是僱主和受僱人達成契約的基礎上成立的,僱傭合同可以是口頭也可以是書面的。僱傭合同在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但大陸法系各國一般都對僱傭合同設有規定,例如《法國民法典》、《德國民法典》。

廣義上的僱傭關係包含「勞動關係」,對二者的區別,臺灣著名學者史尚寬先生認為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勞動契約的受僱人與僱傭人間存在「特殊的從屬關係」,受僱人的勞動須「在於高度服從僱方之情形下行之」;二是勞動者系提供其職業上之勞動力。

二、僱傭關係的法律特徵

1、它的主體雙方具有平等性,沒有隸屬性。僱傭法律關係主體之間是平等的法律關係,不管是僱傭法律關係的產生、變更和消滅,以及履行,均是平等的,沒有管理與被管理的隸屬關係。

2、它具有當事人意思為主導的特徵。作為僱傭法律關係,它的產生、變更和消滅,以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為標誌。體現了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國家意志基本不干預。

3、它主要是在流通領域發生的關係,而不是在社會勞動過程中所發生的關係。

以上就是關於僱傭關係的法律規定的一些基本資訊,僱傭關係雙方互相平等,僱主要對僱員承擔各項賠償責任以及其他責任。僱傭關係主體之間是平等的法律關係,並沒有管理與被管理的隸屬關係。

6樓:方龍君

僱傭關係是指受僱人向僱用人提供勞務,僱用人支付相應報酬形成權利義務關係。 僱傭關係是僱主和受僱人達成契約的基礎上成立的,僱傭合同可以是口頭也可以是書面的。法律上的僱傭關係如下:

廣義上的僱傭關係包含"勞動關係",對二者的區別,臺灣著名學者史尚寬先生認為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勞動契約的受僱人與僱傭人間存在"特殊的從屬關係",受僱人的勞動須"在於高度服從僱方之情形下行之";二是勞動者系提供其職業上之勞動力。

它的主體雙方具有平等性,沒有隸屬性。僱傭法律關係主體之間是平等的法律關係,不管是僱傭法律關係的產生、變更和消滅,以及履行,均是平等的,沒有管理與被管理的隸屬關係。它具有當事人意思為主導的特徵。

作為僱傭法律關係,它的產生、變更和消滅,以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為標誌。體現了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國家意志基本不干預。

7樓:ls丶光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2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99次會議通過)

(法釋[2003]20號)

第九條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 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僱員追償。

前款所稱"從事僱傭活動",是指從事僱主授權或者指示範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僱員的行為超出授權範圍,但其表現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絡的,應當認定為"從事僱傭活動"。

第十一條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僱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屬於《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係和工傷保險範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

第十二條 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

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8樓:廣東省陳律師

這是屬於僱傭關係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一條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僱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乙若想免責,需能夠證明甲之傷害系甲故意或重大過失所造成的。切與該東西無關。

希望能夠幫到你。

9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僱傭關係的判斷標準:從僱傭法律關係的概念以及以上對其法律特徵的分析,可知判斷僱傭關係存在與否、判斷某一法律關係是否屬於僱傭法律關係,應從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二方面來考察。所謂形式要件,是看雙方有無訂立書面或口頭的僱傭合同等。

10樓:時事與法律

如果甲答應給乙報酬,即屬於僱傭關係。在這裡考慮僱傭關係意義不大,因為並不是僱員造成第三方損失,需要考慮僱主責任。假使僱傭關係成立,也是僱員造成僱主傷害。

鑑於此,需要考慮的是乙對造成車翻有沒有責任,有則需要承擔一定責任,沒有或者完全是因甲登車造成車翻,則乙不需承擔責任。

僱傭關係的法律規定有是哪些

11樓:匿名使用者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僱傭關係的相關司法解釋

第九條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 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僱員追償。

前款所稱"從事僱傭活動",是指從事僱主授權或者指示範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僱員的行為超出授權範圍,但其表現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絡的,應當認定為"從事僱傭活動"。

第十一條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僱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屬於《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係和工傷保險範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

第十二條 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

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僱傭關係是指受僱人向僱用人提供勞務,僱用人支付相應報酬形成權利義務關係。 僱傭關係是僱主和受僱人達成契約的基礎上成立的,僱傭合同可以是口頭也可以是書面的。僱傭合同在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但大陸法系各國一般都對僱傭合同設有規定,例如《法國民法典》、《德國民法典》。

廣義上的僱傭關係包含「勞動關係」,對二者的區別,臺灣著名學者史尚寬先生認為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勞動契約的受僱人與僱傭人間存在「特殊的從屬關係」,受僱人的勞動須「在於高度服從僱方之情形下行之」;二是勞動者系提供其職業上之勞動力。

關於法律問題,僱傭關係!! 10

12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木工甲與木工乙是僱傭關係,與你家沒有關係。木工乙應當向木工甲要求人身傷害賠償。

縱橫法律網 穆守義律師

13樓:

你是僱主,木工甲是工頭,木工乙是僱工。

網上搜尋《僱工受傷,僱主與工頭的責任》,即可看到類似案例。

14樓:匿名使用者

你和木工乙沒關係,至少沒有直接關係。

如果是木工甲請的木工乙,當然應該找木工甲,如果是木工甲是工頭找來的木工乙也是木工甲的主要責任,不過你要證明的是你不是一個合同請的那們兩個。

當然,就算和你沒直接關係,你估計多少也要小出一點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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