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勞動法行家
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屬於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構成非法拘禁罪,可以報警。
法律責任: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一)組織、脅迫、誘騙不滿16週歲的人或者殘疾人進行恐怖、殘忍表演的;
(二)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強迫他人勞動的;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2樓:且看天地造化機
真的涉嫌非法拘禁犯罪的話肯定可以報警啊!
非法拘禁怎麼報案什麼標準就可以進行立案了
3樓:煅皓輝煌
有初步證據證明被非法拘禁24小時以上
非法拘禁報案後可以撤案嗎
4樓:匿名使用者
非法拘禁屬於公訴案件,是否撤銷案件,應當由公安機關決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刑事訴訟法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5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如果是自訴案件,可以撤案,即撤回起訴,如果是公訴案件,不能撤訴,當事人只有報案的權利,沒有撤案的權利。
6樓:慶上哈
由於非法拘禁已經涉及到刑事犯罪,不屬於刑訴法中的告訴才處理的案子,是由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的刑事案件,不管被告人同不同意撤案,檢察院都有權作出起訴或不起訴的決定。案件移送到檢察院後,可向檢察院建議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但是由於這個案件涉及到非法拘禁+故意傷害,已經不屬於情節輕微,不認為是犯罪的了,所以起訴的可能性很大,所以你們最好請個律師吧,當然和被害人進行和解是好的,這代表認罪態度好,法院可能會酌情從輕判的。
7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刑法第238條第1款、第2款的規定,犯非法拘禁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非法拘禁罪的,從重處罰。
所謂具有毆打、侮辱情節,是指為實行非法拘禁而在拘禁過程中進行毆打或侮辱。作為非法拘禁罪嚴重情況的毆打、侮辱是否包括毆打、侮辱行為獨立構成犯罪的情形,應當包括輕傷罪和侮辱罪在內,但是不應包括重傷害的故意傷害罪在內,對於過失造成重傷的,應適用非法拘禁罪的加重結果犯之法定刑;故意造成重傷的,則應根據本條第2款的轉化犯規定,以故意傷害罪論處。
所謂「致人重傷」、「致人死亡」僅僅是指過失致人重傷、致人死亡,且不包括以輕傷為故意而過失地造成重傷的情形在內,因為這種情形仍為故意重傷罪的範疇。
所謂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指的是為索取合法債務的情形。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三款明確規定,「為索取債務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的規定處罰。而如果是行為人為索取非法財物而扣押、拘禁他人的,則應以刑法第239條的綁架罪定罪處罰。
如果公安不同撤案,而又沒有拘留你們參與的人,那證明案情並不嚴重。如果你們現有涉嫌參與的人已經被拘留,請儘快聘請律師幫助辦理取保候審手續。
如果現在已經被拘留,你們就要看接著會不會被檢察院批捕,如果同意逮捕,那成案基本上已經成定局,接下來就是提起公訴,到法院接受審判了。
當然,你可以在法院審理階段爭取判緩刑(就是俗稱的監外執行)。
8樓:還寢夢佳期
刑事案件不是老百姓可以撤銷的!
你們應該找警察走關係。。
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9樓:快律諮詢
中國快律為您解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8條規定,非法拘禁罪為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在認定非法拘禁罪時,在客觀方面拘禁行為必須具有強制性,即指違揹他人意志,強行使他人處於被管束之中。
主要表現為使用足以剝奪人身自由的強制性手段,如實施綁架、關押、禁閉等。
從你上面的陳述可以看出,那個人並沒有對你朋友採取人身強制措施,只是採用恐嚇、脅迫等精神強制手段,所以構不成刑法238條所規定的「非法拘禁罪」。但是你報案肯定是有實質效果的,因為那個人已經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第(三)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的」,那個人要承擔行政責任即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鑑於這不是刑事案件,所以你們要承擔取證責任,可以拿一個錄音器錄音筆等東西,將那個人的話錄下來。或者其他可以證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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