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關係本座說是什麼,什麼是法律關係本座說

2022-04-21 14:41:40 字數 1537 閱讀 5616

1樓:張懷強

是講座吧!!!!也就是講些新頒佈的法律吧!!!

什麼是法律關係本座說

法則區別說與法律關係本座說的區別

薩維尼的法律關係本座說與現代國際私法上的最密切聯絡說有何聯絡?法院在司法實踐中如何貫徹後者?

2樓:**天使笨笨

理論中的最密切聯絡原則來說,無論是在合同領域,還是在侵權行為領域乃至其他領域,人們都普遍地認為,它**於德國法學家薩維尼的「法律關係本座說」。切希爾和諾思曾說過,儘管英國法的基礎是經驗的,而不是邏輯的,但它們的法院在實踐中所採用的選擇準據法的方法,一般說來卻與薩維尼所提出的方法是一致的,它們都是依據有關的全部情況,試圖按照每個案件似乎最自然地所屬的法律體系來判決案件。(36)最密切聯絡原則和「法律關係本座說」,二者都從對法律關係的認識和分析入手,進而確定應該適用的法律。

它們對準據法的確定,都是基於這樣一種觀念,即:每一種法律關係自其產生的時候起就有一種適合於它的法律,它們的目標就是要找到這種法律。不過,依「最密切聯絡原則」是尋找「最密切聯絡地法」,而依「法律關係本座說」是尋找「本座法」。

切希爾和諾思還指出:合同的「要素最稠密地聚集的國家將表示它的自然本座和它因此所屬的法律……在多數情況下,對這些聯絡的檢驗將不太困難地揭示出合同事實上與之有最密切的聯絡和其自然本座或重力中心所處的國家。」(37)在這裡,「本座」與「最密切聯絡地」簡直是通用的。

但是,「最密切聯絡原則」與「法律關係本座說」畢竟是有區別的,「最密切聯絡地」畢竟不同於「本座」。在薩維尼那裡,每一種法律關係的「本座」只有一個,或者說,是在法律關係的諸多連結因素中確定

一個作為該法律關係的「本座」,而且,這個「本座」是固定不變的。如他認為,合同關係的「本座」,就是合同履行地,因為當事人的期望都集中於合同的履行。而「最密切聯絡地」,則是根據法律關係的具體情況,綜合考察各種連結因素,通過質和量的權衡,最終確定的。

從數量上說,「最密切聯絡地」集中了法律關係中兩個以上的連結因素;而且,每一種法律關係的「最密切聯絡地」並不總是同一個,因為現實中的法律關係的具體情況千差萬別,錯綜複雜,每個案件中所要解決的具體問題也各不相同,這樣,與法律關係有著最密切聯絡的地點也不會一成不變。因此,「最密切聯絡原則」又是對「法律關係本座說」的發展。這種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根據法律關係的實際情況來確定應當適用的法律的做法,是「最密切聯絡原則」的優點所在,也是「適當法理論」的精髓所在。

3樓:

最密切聯絡說是對法律本座說的繼承與發展。具體也記不得了,隨便翻翻哪本國際私法的書,都有的內容啊

4樓:此間的過客

依最密切聯絡原則決定法律選擇的方法在現今各國的立法與實踐中得到了應用:各國一方面在制定衝突規範時,儘可能地選擇與法律關係有最密切聯絡的連結點;另一方面規定,只有在法律規定的連結點不存在的情況下,法官才可以依最密切聯絡原則選擇準據法。我國的衝突法立法中,在以下幾個方面採用了最密切聯絡原則:

涉外合同的法律適用、涉外扶養關係的法律適用、指定多法域國家的法律為準據法時的法律適用、國籍、住所和營業所發生積極衝突時的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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