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中律法務
我國目前相關立法對於合夥企業中的勞務出資沒有明確規定,主要依靠合夥企業的協議來確定勞務出資的問題。勞務出資的目的往往主要在於公司發展的需要,而不是體現資本的屬性,所以為克服其不能作為出資的困境,我們可以通過合法方式予以解決。
雖然勞務出資不能直接作為公司出資形式登記在公司資產專案內,但可以通過股東之間的合議,將勞務價值進行轉換而作為公司的有效資源推動公司的經營發展。
方法一:股東協議或章程。
公司設立股東對勞務出資股東的勞務達成價值共識的基礎上,簽訂股東協議由其他股東承擔墊資義務或形成股東權與勞務出資份額相對等的股東會決議和章程。
方法二:報酬轉換
充分利用目前公司出資認繳模式,在充分評估勞務出資的價值基礎上,以經營期間的報酬出資。
方法三:股權激勵
根據擬出資勞務的股東及其勞務價值,設定股權激勵方案
方法四:附生效條件的股份轉讓協議
勞務出資股東與其他股東形成附生效條件的股份轉讓協議,待勞務出資股東履行約定、承擔相關勞務後,受讓取得股份。
以上是基於目前法律禁止勞務出資的前提下,就勞務出資所提出的部分折衷方案,具體細節和操作還需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具體分析和處理,但勞務出資應注意以下方面問題:
(1) 勞務出資對應的勞務期限應明確;
(2) 出資的勞務應確定可衡量標準,如完成的工作成果或勞務質量標準;
(3) 應對勞務出資股東設定競業禁止條款;
(4) 各折衷方案的稅負承擔應提前綜合考慮。
2樓:蒙蘊所陶然
在法律上股東的出資不存在只轉移使用權,出資就是所有權,在承擔合夥企業債務時你出資多少承擔多少
3樓:戈韋思網路
解碼股權創始人徐靂分享除錢以外的出資如何操作才算合法
合夥企業出資方式?
4樓:法幫網
(一)普通合夥人的出資
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
2合夥人以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需要評估作價的,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也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委託法定評估機構評估。
合夥人以勞務出資的,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並在合夥協議中載明。
合夥人應當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履行出資義務。
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
(二)有限合夥人的出資
有限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
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有限合夥人應當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按期足額繳納出資;未按期足額繳納的,應當承擔補繳義務,並對其他合夥人承擔違約責任。
有限合夥企業登記事項中應當載明有限合夥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認繳的出資數額。
關於合夥企業減少出資份額的問題。 5
5樓:匿名使用者
合夥企業減少出資份額至300萬不需要登報45天的流程。
關於合夥人後期投錢後利益分配和出資問題(急)!
6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修訂後的《合夥企業法》的第三十三條:合夥企業的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辦理;合夥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夥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夥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夥人平均分配、分擔。
參考一下修訂後的《合夥企業法》的第四十條:合夥人由於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清償數額超過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虧損分擔比例的,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可以先把這需要增資的30萬當成是一筆債務。如果你們的合夥是「個人合夥」或者是「普通合夥企業」,那麼各個合夥人都必須對這筆「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也就是說,每個或者多個或者全部合夥人都要出資,至於出資多少則要自行協商。
協商不成,則按照實際出資比例「承擔」,如果還不能確定出資的比例,那麼由合夥人平均分配分擔。如果有合夥人「被迫」出資過多,可以內部追償。當然了,根據《合夥企業法》的第三十三條的第二款「合夥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或者由部分合夥人承擔全部虧損」。。。
合夥人必須承擔債務或者分享利潤。
至於利益分配,也是一樣的。根據三十三條。。。
希望這些愚見可以幫到你。。。
7樓:匿名使用者
最簡單的方式是按照借貸手續辦,賺了錢先還。其他部分按照原先的利益分配進行。這樣就不涉及後面這30萬的比例問題了。因為是借款,多少都是借,有了就還上,利息部分協商下就可以了。
複雜的手續就是重新簽訂合夥協議,增資部分寫到每個人名下,比例重新計算。
8樓:孫法官說法
1、如果合夥人之間簽訂的合夥協議明確約定收益分配方法的,按合夥協議的約定分配收益;
2、合夥協議未約定收益分配方法的,由合夥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按合夥人的實際出資額比例分配合夥收益;實際出資比例無法確定的,由合夥人平均分配收益。
3、合夥中追加出資的,按合夥協議約定辦理,合夥協議沒有約定的,由全體合夥人協商決定。
《合夥企業法》
第三十三條 合夥企業的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辦理;合夥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夥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夥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夥人平均分配、分擔。
合夥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或者由部分合夥人承擔全部虧損。
第三十四條 合夥人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增加或者減少對合夥企業的出資。
合夥企業合夥人的責任承擔問題,企業合夥人應承擔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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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夥企業與有限合夥企業的異同
1 普通合夥企業的所有出資人都必須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而有限合夥企業中一部分出資人對企業債務承擔有限責任,一部分出資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或無限連帶責任。2 普通合夥企業的投資人數為二人以上,即對投資人數沒有上限規定 而有限合夥企業的投資人數為二人以上五十人以下且至少有一個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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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有限合夥企業比照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徵稅 根據財稅 2000 91號文,合夥企業比照個人所得稅法的 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 應稅專案,適用5 35 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但各地對有限合夥形式設立的股權投資企業制定了地方性政策。例如,上海地區規定,執行有限合夥企業合夥事務的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