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奇農嘉嘉普
規定是贈與的財產如果沒有交付,或對方接受贈與之後違反贈與協議的約定,當事人可以申請撤銷贈與。
如果贈與協議經過了公證,受贈方沒有違反贈與協議的約定,當事人是不能撤銷贈與的。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第六條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五條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
受贈與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條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
,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一百八十七條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等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
第一百八十八條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
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的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
第一百八十九條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
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九十條贈與可以附義務。
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第一百九十二條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第一百九十三條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人可以撤銷贈與。
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
六個月內行使。
第一百九十四條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可以向受贈人要求返還贈與的財產。
第一百九十五條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
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
2樓:麻吹何虹玉
一、離婚協議中財產贈與可以撤銷嗎?
離婚協議中財產贈與條款的特質決定了其不同於贈與合同,在法律適用上不應當適用《合同法》來進行調整,而應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規定,即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法院僅在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才可將有關財產分割的條款撤銷。男女雙方在協議離婚時約定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子女,屬於雙方對財產分割達成的一致意見,反悔一方沒有證據證明所達成的協議存在欺詐、脅迫情形的,依法不應予以變更撤銷。
二、具體情況
第一,從離婚協議中財產贈與條款訂立的主體來看,該贈與條款的訂立是發生在特定身份關係當事人之間,與一般贈與合同主體有所不同。一般贈與合同是贈與人無償將自己的財產給予他人,受贈人只要接受即可,這種情況下贈與人可依單方意思表示即可撤銷贈與合同;而離婚協議中的贈與條款是原夫妻雙方經過共同協商的結果,是雙方共同作出贈與的意思表示,單獨一方不能隨意撤銷贈與條款。
第二,從離婚協議中財產贈與訂立的目的來看,離婚財產贈與是出於雙方協議離婚的需要,是一種以解除雙方身份關係為目的的贈與行為。離婚協議主要是為解除雙方婚姻關係的目的而簽訂,協議中財產贈與是特定身份關係當事人之間的有目的的贈與,依附於男女雙方婚姻關係的解除,其本身並非單獨存在,如非出於雙方協商離婚的需要,任何一方均不會單獨作出贈與的意思表示。離婚協議經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產生離婚的法律效果後,其中的有關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條款才對雙方產生法律約束力。
離婚登記後,在雙方婚姻關係已經解除的情況下,如果准許一方撤銷其中的贈與條款,必然導致對另一方的不公,也違背了離婚協議雙方的合意和初衷。
第三,從離婚協議中財產贈與的特徵來看,離婚財產贈與並非純屬於無償行為。無償性是一般贈與合同最突出的特徵,《合同法》規定贈與可以撤銷也是基於其是無償行為;而離婚協議中的財產贈與,雙方約定將房產贈與子女,主要是出於給子女一定物質補償、提供一個良好的居住環境、有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目的,體現了對子女今後生活的幫助或安排,屬於父母履行對子女的撫養義務及其它附隨義務的表現,與贈與合同體現的無償性有本質區別。
第四,從法律和社會效果上來看,登記離婚後,如果一方贈與人隨意撤銷財產贈與,一方面有違誠實信用和公平的基本原則,另一方面也會給一些離婚當事人假借財產的贈與達到既離婚又佔有財產的目的,給子女或另一方造成經濟損失和新的精神創傷,造成不良的社會影響,不利於社會的和諧穩定。
夫妻雙方在離婚時應當就有關財產的分隔情況進行明確認定,需要注意的是,所做出的分割協議或者贈予情況都是要經過雙方同意的,並且具備一定的法律效應,一般情況下,是不可以進行撤銷的,但如果一方存在過錯或者違法犯罪行為的,則可以向司法機關申請撤銷相關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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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離婚協議中贈予條款能否撤銷問題
3樓:華律網
對於離婚協議中的「財產贈與」能否撤銷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看具體行為是屬於絕大多數情況下的附隨行為還是屬於單純的贈與,對於單純的贈與,除經過公證或人民法院的裁判確認的以外應允許當事人行使撤銷權。對於屬附隨行為的贈與則不能准許當事人撤銷,典型的附隨行為有以下幾種情形:1、 導致感情破裂而離婚的過錯方給予對方的帶有賠償、補償性質的贈與;2、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在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方面付出較多義務,另一方因此而給付的補償性質的贈與;3、離婚協議中的有一方撫養未成年子女或盡主要撫養義務,另一方所給予的具有撫養義務性質的贈與;4、在分割共同財產時一方分的大部分財產,因此而個人財產給予對方的具有補償性質的贈與;5、依婚姻法第四十二條而給付的具有履行幫助義務性質的贈與;6、以贈與財產而換取對方同意協議離婚離婚而為的具有補償性質的贈與。
4樓:匿名使用者
超過一年就不可撤銷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以下是個案例:
2023年10月9日,蕭山的王先生和何女士由於夫妻感情出現裂痕,雙方協議離婚了,並簽訂了協議書,其中一個條款約定「甲方(男方)和乙方(女方)居住的一套商品房,婚前房產權屬於甲方所有,現考慮到離婚後女兒歸乙方撫養,同時乙方和女兒無住房,因此甲方同意離婚後將此房贈予乙方,並協助乙方辦理房產過戶手續。」離婚後,何女士和女兒就居住在這套房屋中。可是令何女士想不到的是,沒過多久,王先生說自己不願把房子送給她了,並於11月25日向法院起訴,要撤銷離婚協議中關於贈與房子的條款。
12月16日,法院依法公開審理了此案。法院審理後認為,駁回了男方要求撤銷離婚協議中關於贈與房子的條款的請求。
本案分析如下:
是否適用合同法關於贈與的規定是本案的關鍵 。
1.身份關係的協議,不適用合同法 合同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
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離婚協議屬於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不適用合同法,也就不適用於合同法中關於贈與的規定。因此,男女達成的離婚協議,是不能引用合同法關於贈與的規定,是不能撤銷所謂的「贈與」的。
而且,男方將其個人財產處理給女方可以看作是對對方的一種幫助、一種經濟補償,而非贈與行為,是建立在原有的婚姻關係這種特定的人身關係基礎上的,是達成離婚協議的基礎,是不能隨意撤銷的。
2.婚姻登記機關確認過的夫妻離婚協議,具有確定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規定「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該案男女雙方的有關財產處理的離婚協議,不僅經雙方簽字同意,而且經過了婚姻登記機關確認,具備法律效力,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女方向法院提的請求是給付之訴訟,而非確認之訴訟;男方應配合女方過戶,而不能撤銷該協議。 同時,該解釋第九條也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該條表明,人民法院對訂立財產分割協議,只要是在正常情況下籤訂的,即只要雙方不存在訂立協議時欺詐、脅迫等特定情況下,就是認可其效力的。也就是說法院審理,只是審理有無欺詐、脅迫等等特定情形,而並不是要重新進行分割。
3.即便是一種贈與,因其道德義務性,也具有不可撤銷性 鑑於離婚協議主要是為解除雙方婚姻關係的目的而設,其所涉及的財產分割、子女撫育條款等均系出於解除雙方身份關係的動機,因此,男方基於離婚事由將自己婚前的個人財產處分給女方的行為,可認定是一種目的贈與行為,這種發生在特定身份關係當事人之間的、有目的的贈與,並不違反法律的規定,具有一定的道德義務性質,也屬一項諾成性的約定,在雙方婚姻關係事實上因離婚協議得以解除且離婚協議的其他內容均已履行的情況下,應視男方贈與財產的目的已經實現,故其贈與依法不能隨意撤銷。
離婚協議中,房產贈與條款能撤銷嗎
5樓:走在囧途
離婚協議中,如果以經雙方簽字畫押了,就產生法律效力了,如果沒有充分的理由,是不甘落後能撒消的:
如果離婚協議中,任何一方只要還沒有簽字,就可以撒消及反悔 ,因為沒有簽字的協議屬無效的。
要達有效力,就必需是雙方簽字認可了。
6樓:笑談古和今
只要雙方協商一致,就可以撤銷。沒有問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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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民法典 婚姻繼承編規定離婚的條件主要包括 1 協議離婚的,需要當事人之間協商一致,簽訂離婚協議書並進行登記 2 訴訟離婚是指一方當事人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法院審理後,確定夫妻感情已經破裂,調解無效的情形。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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