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正氣長春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
如果你因為上述原因之一,用人單位是可以和你解除勞動合同的。開除是不能要求用人單位賠償的。
2樓:匿名使用者
這種問題 還跪求, 太沒自尊了!
3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有明確的眾所周知的規章制度,有證據證明因為你違反了這些規章制度開除的,沒有賠償。如沒有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4樓:匿名使用者
能。按法律規定工作沒到一個月的被開除企業應該要賠償
5樓:
這要分情況。如果因你違犯公司合法的相關規章制度(例如曠工)被開除公司可以不賠償。如果你不存在過錯公司開除,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及合同中的賠償。
6樓:劉大來律師
1、這要看企業以什麼理由開除你,如果是以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解除勞動關係,那麼企業是不需要對你進行賠償的。
2、如果企業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那麼需要對你賠償,並應對你進行雙倍賠償。應從你進入該公司之日起計算,而不是從轉正時計算。超過六個月的補償一個月工資標準的賠償,雙倍也就是兩個月。
7樓:劉昭彥律師
1、是否符合解除合同(你說的開除)的條件,要檢視勞動合同以及告知你的單位規章制度,以及是否進行了教育程式,若不符合解除的條件,及程式你可以提起勞動仲裁,要求撤銷所謂的開除決定;
2、若符合解除條件及程式,你可以要求1個月的經濟補償。
劉昭彥律師
8樓:匿名使用者
我們處理過這類案子,其實這是屬於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
這種情況分為四種情形:因為你沒說清楚企業開除你的原因,所以我詳細的給你列出以下所有可能,你通過找出原因對應即可。
第一種情形:勞動者存在過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賠償金。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
第二種情形:這種情況需要支付經濟補償。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三種情形:這種情況要支付經濟補償。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第四種情形:企業和你協商解除,而是企業先提出解除的,企業應該脂肪和補償金。
綜上所述:你對應公司裁掉你的原因,相應的就能知道能不能得到補償金。補償金的計算方式要看你在公司的工作時間。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9樓:匿名使用者
補加一個月的基本工資!(不包括獎金,全勤,保險,補助)
10樓:摩訶摩涯
那得看你因為什麼問題而被開除了
11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要求賠償半個月工資作為失業賠償金,然後要求賠償違約金。
員工轉正後未滿一個月的,公司發現這個員工不適合該崗位,開除員工的要賠償多少錢,
12樓:匿名使用者
按照勞動法來講和公司來講,轉正了就簽訂勞動合同了,公司會按勞動法繳納社保和公積金等,只要簽訂了勞動合同,員工被辭退公司需賠付至少1個月的工資(按照你的轉正工資計算),只要是被辭退的們不是辭職的就行。
13樓:上海劉海勇律師
1、能夠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辭退員工而不需要賠償的,只有在試用期才可以;
2、現在該員工已經轉正,不能再以此理由辭退,如果辭退,需要賠償;
3、根據法律規定,如果該員工工作時間不足6個月,則需賠償1個月工資;如果工作時間超過6個月不滿1年,則需賠償2個月工資。
14樓:匿名使用者
1、儘可能不開除員工,能讓他自己提出辭職是最好的,這樣補償金的成本就省了。好的hr都知道怎麼做。
2、《合同法》說的是要經過調崗或培訓後仍然不符合要求的,所以說你可以跟他說給他調崗,你肯定知道什麼崗他打死也不回去,或者說給他培訓,降低工資,她就自己提出要走了。
3、如果要賠償的話應該是按照用工之日計算。
4、賠償標準:不滿半年的按照半個月工資賠償;半年以上的不滿一年的按照一個月工資賠償,滿一年按一個月工資賠償;最高不超過12個月,賠償工資標準不高於當地平均工資的三倍。
5、用人單位要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者,如果不提前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要額外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代通知金)
15樓:匿名使用者
只是沒過試用期 給狗試用期的錢就行了
企業辭退轉正後但工作不滿半年的員工,補償金怎麼算?
16樓:上海笙銘律師
1、如果單位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支付賠償金;
2、如果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符合《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則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
3、如果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符合《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則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4、如果有關賠償事宜無法與單位達成一致意見,可以在被辭退一年內申請勞動仲裁要求;
5、法律依據:
1)《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十條 【無過失性辭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3)《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十一條 【經濟性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4)《勞動合同法》 (2012修正)第四十六條 【經濟補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5)《勞動合同法》 (2012修正)第八十七條 【違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6)《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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