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用人單位不安排勞動者加班符合法律規定。
根據《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因為生產經營工作需要,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應當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徵得同意,且每天最長不超過3小時,每月不超過36小時。法律保護勞動者神探健康,保護勞動者休息權,不提倡加班,對加班實行諸多限制,用人單位不安排勞動者加班是守法的做法,是法律支援和提倡的。
《勞動法》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裝置、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2樓:天傑地靈青島人
公司的做法並不違法。
因此,只有3100元工資低於所在地區的最低工資標準時,才可以提出異議。
我是1月11號上的班,公司規定月薪3100元,每月休息4天。我實上班21天,公司發給我2100元。這就等同於我... 40
3樓:正氣長春
如果用人單位規定每月你只有四天的休息日,是違法的,你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變更。
勞動法規定,勞動者每週的工作時間為40小時,超過部分,用人單位應支付加班費。
你可以和用人單位協商,重新簽訂合同。
4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問題很複雜,首先你的3100月工資是怎麼定下來的,是基本工資嗎? 如果是,那就可以去找領導說理去。
還有一種情況:就是你的3100是由。底薪+月獎金+全勤獎+績效工資+其他補貼,有的企業管理很規範。
故,你先去財務部看看你的工資明細表。看看你和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
5樓:
如果僱主提供一個月只有4天的休息日,是非法的,你可以要求僱主改變。
勞動法,工人每週工作時間為40小時,超過的部分僱主應支付加班費。
和僱主協商,重新簽訂合同。
6樓:花開春暖閒聽花落
當然可以,去領導那裡當面問問,是否搞錯!
公司所有員工都加班有加班費,唯獨不讓我加班,公司這種做法違法嗎?
7樓:星落s無痕
加班是公司和員工協商進行的有報酬的行為。公司不讓某個人加班是合法的行為。如果你覺得公司的做法有問題,我認為是你工資偏低,建議你查一下當地的最低工資是多少,如果你的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可以向勞動仲裁部門提出申訴。
8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三條,職工每日工作八小時,每週工作四十小時。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延長職工工作時間。根據以上相關規定,企業不允許你加班,並不違反法律規定。
9樓:你真狠
屬於炸壓員工利益法侓必須保護。
我和老公結婚十八年,女兒也十八了。在女兒兩歲的時候他出軌了,而且我還認識那女的,這麼多年他掙的錢不
等孩子上班再說吧,不然會影響孩子學習和心理成長的 十幾年前出軌 當時不追究!現在還拿出來說 你也去找個玩玩看他怎麼看 都是十八年前的事了 你還記得哦 算你恨 當然他 現在還是這樣就算了 這麼多年了,何必還記住那些過去,好好過吧 如果不愛了,就跟心走吧 我老公有外遇並生了女兒五個月了。我和他結婚十八年...
我在公司幹了月想辭職但公司的工資都是壓月發的我辭職了的話工資會結給我嗎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正規公司都有自己的規章制度,財務也是按照正常的流程來走。如果你所供職的是一家正規公司,那麼就不用擔心工資會被扣除。一般正規企業都不會拖欠。看你去的公司怎麼樣?稍微正規點的都會嚴格按照勞動法來實行。入職離職都會有...
我在公司上了月的班,老闆不僅不發工資,我還為它欠了,不少工人工資,與村料款
你應該立刻到當地的勞動監察大隊去投訴,去的時候帶好你的身份證,還有你的勞動合同,銀行的工資卡,發工資的流水記錄等等,證明你們的勞動關係的存在,要求勞動監察大隊解決,單位提出的理由應該是有證據,不是說說就可以,勞動監察大隊會公正解決的。1 叫老闆寫欠條,註明有多長時間的工資沒有發,每天多少錢一共多少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