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事實上,現在出臺的解釋三的規定與婚姻法之前的規定是有衝突的,但是你現在既然代表女方,我建議不要理會解釋三的規定,直接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的規定,主張女方應得一半的房產,因為這代表了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願,當然如果是站在男方的角度上,那肯定就要主張按照出資份額分配了。這兩種看法都是有依據的。
2樓:胡延斌揚州
1、雖有協議,但並沒有對產權辦理變更登記,此時女方並沒有得到該房屋的部分產權,並非房屋的共有人;
2、如果現在離婚,此房肯定被定為男方個人財產;
3、如果男方承認或女方有證據證明當初購房時女方也出資兩萬元的話,可以要求對此部分及增值部分進行補償。
3樓:天傑地靈青島人
這種情況適用《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而不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的相關規定。
因此,既然雙方約定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那麼,女方有權在離婚時要求將該房屋予以分割。
4樓:匿名使用者
男方都出20萬,女方才出2萬,按比例分配現在增值的房子算了,女方拿個5萬就可以啦;
不要心太黑,如果有協議,法官會酌情考慮的
5樓:匿名使用者
婚內協議是怎麼約定的?
6樓:華夏正義
專業律師解答:
從您的問題中無法看出婚內協議的內容,婚內協議如果是贈與給你,或者把他的部分份額贈與給您的話,按照婚姻法解釋三,需要變更登記的,也就是需要登記成你兩個的名字才能算作共同財產,不然你物件有撤銷權,就是撤銷贈與,對您不利。
7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直接出示協議上的內容,我相信應該都有兩個人的簽名和畫押。最主要的就是協議,請圍繞協議做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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