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不需要還…………因為是自願,不是債務…………
分手後。男女雙方戀愛期間所產生的費用該怎算,男方在沒有借條的情況下自願給女方的錢需要還嗎?
2樓:南京婚姻許乃義律師
這種情況下一般不會返還的,當然對方願意給你更好了。
雙方在談戀愛時,男方自願給女方花的錢,分手後女方有無法律義務償還?
3樓:孤九i小童鞋
這個要看情況處理,戀愛、同居期間常見的經濟糾紛有三類。
第一類是因戀愛同居產生的經濟糾紛;
第二類是戀愛期間贈與的戒指、服飾、金錢甚至汽車房產等大額財產,戀愛結束後贈與的財產能否要回;
第三類是以結婚為目的贈與的彩禮。
不同的情形法律規定也不相同。
1.同居期間財物混同適用《物權法》的共有關係
同居關係不受《婚姻法》保護,不產生夫妻之間的婚姻權利義務。
但同居期間雙方因共同生活,發生財物混同的情況,適用《物權法》第八章的共有關係。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2.戀愛期間贈與適用《合同法》,車房在權利轉移前可撤銷
對於戀愛期間贈與的戒指、服飾、包包、金錢等,其性質區別於彩禮。「一般認為戀愛期間的財產贈與,一經交付即完成贈與,贈與人要求返還,法院一般不予支援。
如果贈與的是車、房,如果沒有辦理過戶登記手續,根據《合同法》第186條的規定,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但辦理了過戶登記手續後,想撤銷贈與,要回房車比較困難。
如果一方認為給對方的錢是借款,應有借條等書面證據,法院可憑藉貸關係的證據,要求對方返還。
3.返還彩禮 三種情形應支援
還有一種較常見的糾紛,就是以結婚為目的贈與的彩禮。彩禮是一種特定的婚前財產的贈與,可以看成是附條件的贈與。
「確定是否為彩禮性質,要考慮當地風俗習慣,一般不能隨意將彩禮的範圍擴大到所有婚前贈與的財產。」
對彩禮的返還,根據最高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的規定,如果查明屬於下面三種情形,法院應當予以支援: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4樓:熱心網友
女方是沒有法律義務償還的。
(1)但從道德角度出發,戀愛期間男方自願給女方花的錢,要根據不同情況處理。
(2)如果屬於小禮物,可以不歸還。如果價值較高的,應當歸還。
1、戀愛期互贈小禮物:戀愛時互贈小禮物、小禮品,分手時索回的,法院不予支援。當然,因為小物件鬧上法庭的,也不多見。
2、戀愛期贈與貴重物品:戀愛期間贈與貴重物品,雙方反目時,可以起訴索回。
(1)這種贈與實質上是一種默示的附條件贈與,即附加了締結婚姻、步入婚姻的暗含條件。
(2)如果雙方婚前分手,即該條件未能成就,一方仍佔有該貴重財產就沒有法律依據,構成法律上的不當得利。
3、戀愛是兩個人互相愛慕行動的表現。在不同的時代有不同定義,現代定義為無論性別的兩個人基於一定條件和共同戀愛的人生理想,在各自內心形成的對對方最真摯的仰慕,並渴望對方成為自己終生伴侶最強烈、最穩定、最專一的感情。
擴充套件資料:
戀愛、結婚須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
1、第五條 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第六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3、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4、第八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5、第九條 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6、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的。
(4)未到法定婚齡的。
5樓:找法網
如果男方是屬於自願行為的話,視為贈與行為,女方沒有義務償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五條 定義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條 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與限制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一百八十九條 贈與人責任
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九十二條 贈與的法定撤銷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6樓:四哥有法說
戀愛期間男方自願給女方花的錢,要根據不同情況處理。如果屬於小禮物,可以不歸還。如果價值較高的,應當歸還。
一、戀愛期互贈小禮物
戀愛時互贈小禮物、小禮品,分手時索回的,法院不予支援。當然,因為小物件鬧上法庭的,也不多見。
二、戀愛期贈與貴重物品
戀愛期間贈與貴重物品,雙方反目時,與上述案例如出一轍,可以起訴索回。這種贈與實質上是一種默示的附條件贈與,即附加了締結婚姻、步入婚姻的暗含條件;如果雙方婚前分手,即該條件未能成就,一方仍佔有該貴重財產就沒有法律依據,構成法律上的不當得利。
7樓:匿名使用者
雙方在談戀愛時,男方自願給女方花的錢,分手後女方有無法律義務償還?法律義務應當沒有,你們都是成年人了,都是自願的
8樓:匿名使用者
原則上是可以要回去的,不成了就還給他,但是我國法律沒有這方面的規定啊,那要看你怎麼說了,如果她不還你可以通過第三方去索要,你要慶幸啊,相信天涯何處無芳草啊,緣分沒到而已,祝你好運
你好,男女有性關係,分手後男的給女的錢,沒有借條要還嗎
9樓:一隻男神經
沒有借條就等於沒有證據、不用還
10樓:三七二十二張三
這個認識之間借錢都是講信任的,如果人與人之間連基本的信任都沒有。那將是多麼可怕的事
11樓:匿名使用者
男方給的,又不是女方借的,當然是不需要償還的
12樓:來自壺瓶山秀外慧中的旱金蓮
最好還是不要。分手了不要去欠別人的情
男女朋友分手時,需要退回男方所花費的錢物嗎
13樓:初八
看個人情況和個人性格…交往時都是自願給你買的花的!所以沒必要退…不過也要根據個人性格…我和前男友交往三年…我花的錢比較多!可是分手後…我把他唯一送我的金戒指還回去了…把他送的其他不值錢的都扔了…既然斷就乾乾淨淨…也別讓人家說給花錢了!
又散了!白花了之類的話!
14樓:壞狐細嗅薔薇
你好。不需要。因為這是戀愛,不是交易,這是雙方自願的事,不需要歸還。採納一下吧,謝謝了。
15樓:匿名使用者
他送你的貴重東西是要還的,要不要那是他的事。其他的請你吃吃喝喝的就不用了。
16樓:啟發成功
如果戀愛期間是你跟男方借的那一定要還。
17樓:匿名使用者
不用,你直接消失就可以了
18樓:熱心網友
要看男方對女方付出多不多了。很少的話不必。太多的話還是退回比較好吧
19樓:匿名使用者
你要看誰先提出分手的
20樓:倪曉鵬
作為一個爺們,不需要
21樓:我要回火星
這不用喇,問這太可愛了吧
22樓:/傲世紅顔
不需要,如果對方願意的話可以退
23樓:老婆不許老
看多不多了。不多就算了,要是金額過大是要退的好
24樓:光陰有續
自覺點兒沒壞處 他要不要是他的問題你給不給是你的態度
25樓:浪子回頭
一般情況下是不用退的,除非男方要求退,也要看看金額大不大
26樓:火箭裝配工
分清性質。彩禮與日常消費。彩禮應退回。
27樓:呵呵
不用 那也太小氣了吧
28樓:用心挽救愛
不需要 你們要是訂婚就不一樣了 訂婚後看誰提出分手 男的提出分手就什麼也沒有 女的提出分手就退
29樓:匿名使用者
沒必要啊,他給你買的時候應該自願的,你幹嘛要還給他啊
30樓:有放牛班的孩紙
不需要 都是你情我願的事 誰讓你當初為人家花錢的
31樓:雲上的心空
不需要,這是建立在自願的原則下的。
32樓:舊城舊港口
有些摳門的男的會這麼做吧?
33樓:手機使用者
誰提出分手的,能花多少錢啊,
分手後男方要求女方償還兩人在一起時所付出的金錢...
34樓:匿名使用者
那麼小氣,幹嘛當初主動付款呢?他要給他了,這種人辛好分了,祝賀你!
35樓:匿名使用者
唉,一些女生啊,不想跟人家結婚幹嘛在一起呢?再說了約會也應該帶錢包啊,怎麼每次都讓人家買單。遇上有的人還好,搞的麻煩就後悔了吧。
雖然那男的提的沒有法律依據,也沒有證據,但既然提那種要求的,就不是好東西。以後注意啊
36樓:匿名使用者
真給男人丟臉啊 !!!! 男的當初為什麼還要給女人花錢 這是做的真藐視
37樓:大蒼騰榆
這個男人沒有愛,真正有愛的人是不會問你拿錢的!其實我們女人談戀愛,不要僅僅是想花男兒的錢,而是要自強,自愛,不要僅僅在戀愛中佔別人的便宜!與自己男友用多少錢,要記住,不是說斤斤計較,而是該算就算,不該算就不要記住!
男女朋友分手後,男生為女生在醫院花的錢,自願花,沒有欠條,女生要還嗎?
38樓:美女千梅
可還,也可不還,但這
要取決於女生,她還錢
也應該,不還也沒錯。
男女談戀愛其間男方給女方的錢分手後要返還嗎?不返還違法嗎?
39樓:正平天王
男女談戀愛其間男方給女方的錢分手後不一定要返還,不返還不一定違法:
1、如果是贈與,贈與成立後是不用返還,不返還不違法。
2、如果是彩禮性質的附條件贈與,應該返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40樓:鄰家楠方姑娘
符合贈與條件的不需要返還,不符合贈與條件的需要返還,涉及到彩禮的需要返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相關規定:
第一百八十五條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贈與合同性質:
1、雙方行為。贈與合同須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如果贈與人有贈與的表示,但受贈人並沒有接受的意思,則合同仍不能成立,故與饋贈這種單方行為不同。
2、諾成行為。多數國家承襲羅馬法的傳統,規定贈與合同在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時即告成立,不必等待交付贈與物,即為諾成行為。
3、無償行為。除合同中雙方約定附條件的義務外,原則上受贈人並不因贈與合同而承擔義務,故為單務合同。
根據《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2、3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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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劉某(男)與範某某(女)自2023年相識並且戀愛。2023年2月,範某某提出要為二人的將來打算,要求劉某將存款交由自己保管。
劉某同意了,並將50000元轉賬給範某某,沒過一週,範某某將該筆錢返還給劉某。
兩人在日常相處中逐漸產生矛盾,爭吵不斷,範某某提出要劉某繼續將存款交給自己才願意和好。為了挽回這段感情,劉某在此後陸續將積蓄轉賬給範某某。
這段感情最終以分手收場。愛情沒了,劉某意識到自己還有錢在範某某那裡,便至其家中討要。被拒之後,劉某以範某某不當得利為由訴至鼓樓法院,要求判令其返還自己69000元。
法庭上,範某某辯稱其中19000元是劉某的贈予行為,他本人也有很多口頭和書面承諾,說這19000元不要了。
除此以外,分手後的一段期間,因為劉某每天去家中進行騷擾、威脅,導致自己不能上班,工作也丟了,所以範某某認為剩餘50000元是對自己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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