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有無規定調休的時限,請問勞動法調休規定

2022-06-23 10:10:18 字數 6205 閱讀 3249

1樓:

我在勞動局工作,對於你的問題是個普遍性的問題,單位如安排休息日加班,應該在當月支付加班工資,如果不能支付加班工資安排倒休,這些規定並未嚴格限定單位必須在當月安排倒休,但是也不能無限期拖延,你所說的大半年確實長了,可以考慮到從法律途徑解決問題了。

2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法沒有具體規定,江蘇規定是應該在當年時間之內給調完。

3樓:中顧網鮑毅律師

你好沒有該規定 但你們的權益的確是被侵害了 建議去勞動部門舉報

4樓:冰雨夢悠悠老師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1日。

第三十九條 企業應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第四十條 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節;

(三)國際勞動節;

(四)國慶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裝置、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第四十五條 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

勞動者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規定。

5樓:匿名使用者

單位要求勞動者加班的,要徵得勞動者同意,並按照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工資。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請問勞動法調休規定?

6樓:周律師說

1、按勞動法相關規定,可以調休。最長期限為6個月;

2、國假日不可以調休,必須支付3倍的工資;

3、單位可以按日結算工資,但不得低於合同約定的工資待遇。

7樓:簡簡單單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休息日上班,是允許調休的。

8樓:郝華君律師

回答好的,這邊已經接到你的問題了,請問您現在是遇到了什麼情況呢?如果方便的話您可以給我具體描述一下你遇到的情況我這邊才能給到你一個具體的法律建議。

法定節假日加班的,不能調休,只能結算加班費,無論哪種工時制度。2、實行標準工時制度的,a:週末加班,可以用等時的工作日調休,但一般要在6個月內完成。

(調休不成的,按最低2倍工資計發加班費)b:工作日加點,指的是8小時下班之後又留下來工作的,這個也不能調休,只能計算加班費(按最低1.5倍標準計發)3、實行綜合工時制度的,無論週末加班還是工作日加點,都可以在週期內調休,只算最後一個總的工作時間,如果總時間超過的,要算加班費,統一不得低於1.

5倍標準。4、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不是以「時間」計算勞動成果,不存在「調休」問題,也不算加班,除法定假日外無需計算加班費。以上綜合工時制度和不定時工時制度要經過勞動部門審批的。

可以的,只要在不影響正常工作執行的情況下,都可以靈活調休

提問我發給你的規定合法嗎

回答可以的 只是做了細化規定

更多4條

9樓:法邦網專家

可以調休,具體操作公司可以自行規定;法定假日不可以調休必須支付三倍工資;可以按日結算。

1.週末加班可以調休,法定假日加班調休也要支付三倍的工資。

2.可以按日發工資,但每月工資不能低於原合同約定。

10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勞動法中關於加班時間算調休的規定:

1、用人單位,對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可以按排補休;

2、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延長時間的或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未經勞動者同意,不可以按排補休.

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_

誰能告訴我勞動法對於調休時效性怎麼規定的?

11樓:日照四季陽光

用人單位根據法律規定製定調休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其他勞動法律法規,對調休只作了原則性規定。一是全民法定節日(元旦、春節、清明、端午、中秋、國慶共11天)應當安排勞動者休假;二是休息日(周

六、週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對於勞動者在休息日加班後如何調休,以及調息時間的時效,沒有做出統一規定,由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律總的原則,結合自己單位生產經營實際情況做出規定。

一般來說,休息日加班的,會安排在本週或下週內調休。因為這樣安排不會與「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規定發生衝突,也不用支付加班費。

對勞動者調休假的天數及時效,用人單位一般規定是能數個調休日,調休的時效,也規定在本年度使用。這樣安排有利於生產經營和勞動者身體健康。

附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節錄)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條 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第四十條 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節;

(三)國際勞動節;

(四)國慶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第四十五條 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

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

附2:《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節錄)

第十條  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年休假天數少於應休年休假天數,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12樓:匿名使用者

對於這個問題,勞動法及勞動保障部門都沒有規定。

一般完全是看企業內部規定的。

如果你企業沒有規定期限,則你完全可以放到一起用。

如果你企業有規定期限,則你應該在期限內使用,但如果是你申請使用,但企業不讓你使用導致過了期限,你完全可以在他不批准你調休時要求計加班費。

但現實是,我不得不說有些企業就是想賴,他不批你調休,如果你要加班費他就可能不和你續約或採取其他手段來......

13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法並沒有很明確的調休時效規定,關鍵還是在於企業自己內部的規定

勞動法對公司調休是怎麼規定的 20

14樓:匿名使用者

我簡單說一下

1、法定節假日加班的,不能調休,只能結算加班費,無論哪種工時制度。

2、實行標準工時制度的,

a:週末加班,可以用等時的工作日調休,但一般要在6個月內完成。(調休不成的,按最低2倍工資計發加班費)

b:工作日加點,指的是8小時下班之後又留下來工作的,這個也不能調休,只能計算加班費(按最低1.5倍標準計發)

3、實行綜合工時制度的,無論週末加班還是工作日加點,都可以在週期內調休,只算最後一個總的工作時間,如果總時間超過的,要算加班費,統一不得低於1.5倍標準。

4、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不是以「時間」計算勞動成果,不存在「調休」問題,也不算加班,除法定假日外無需計算加班費。

以上綜合工時制度和不定時工時制度要經過勞動部門審批的。

15樓:王敏律師

回答《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提問但是我們沒有加班工資的

回答關於這個呢,您可以簡單理解為

1、週六、週日可以按排調整休息;安排調休後不用支付加班工資。不安排調休的,按平時的2倍支付加班工資。

2、法定休假日不能安排調休,應當支付平時3倍的加班工資。

勞動法是保護咱們職工的權益的

照您所說的話

提問但是我們都沒有收到加班工資

回答你們公司這個是不合理的

這個的話你們是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的

提問然後說給我們調休,一個月卻只給兩天,我之前從來沒有休過嘛,想這次女兒放假一起休,結果呢,卻只給二十天,我春節加班,平時週六週日都加班的,還有端午節也加班的,才給二十天,這個合理嗎?如果不合理我應該怎麼辦

回答請稍等,我仔細看一下您的問題哦。

提問好的!

回答您的意思是之前沒休過

提問是的

回答這次就休20天合不合理是嗎

提問是的

回答這個情況,我給您調取具體的法條政策,請您稍等一下哦

根據相關政策呢,機關、事業單位已安排休假,工作人員因個人原因不休假或者請事假累計已超過本人應休休假天數但不足20天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根據您的情況呢

要看你們公司是否允許跨月調休

如果允許的話就是可以帶薪休假的,不行的話就還是聽公司安排

希望我的回覆能給到您幫助 祝您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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