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不予登記結婚,哪些情形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受理

2022-06-29 15:55:18 字數 5356 閱讀 2479

1樓:

婚姻法:

第二章 結婚

第五條 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第八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九條 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的;(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第十一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十二條 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2樓:南方的朋友

《婚姻法》

第二條 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實行計劃生育。

第六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另外,還有另一方面禁止:

《婚姻法》第三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3樓:匿名使用者

近親結婚,未達到法定年齡的,非自願的

哪些情形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受理

4樓:匿名使用者

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登記:

1、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2、非自願的;

3、已有配偶的;

4、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5、患有法律規定禁止結婚或者暫緩結婚的疾病的。

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離婚申請的情形

1、男女雙方或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辦理離婚登記:

2、一方要求離婚,另一方不同意離婚的;

3、雙方均要求離婚,但是子女、財產等問題沒有協商一致;

4、雙方都同意離婚,但一方拒絕到婚姻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的;

5、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不齊全的;

6、一方是精神病人的;

7、雙方沒有結婚登記手續的。

如何辦理結婚登記的程式,不予登記結婚有哪些情形

5樓:愛喝粥

結婚登記程式大致可以分為申請、審查、登記三個環節。

1?申請。中國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申請時,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2)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簽字宣告。值得注意的是,按照母嬰保健法第12條、第13條的規定,在實行婚前醫學檢查的地

區,準備結婚的男女雙方在辦理結婚登記前,應當到醫療、保健機構進行婚前醫學檢查。經婚前醫學檢查,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向接受婚前醫學檢查的當事人出具婚前醫學檢查證明。婚姻登記機關在辦

理結婚登記時,應當查驗婚前醫學檢查證明或者母嬰保健法第11條規定的醫學鑑定證明。而新的《婚姻登記條例》卻刪除了原《婚姻登記管理條例》中有關婚前健康檢查證明的規定,在申請時,不再要

求出具婚前醫學檢查證明。

2?審查。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結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詢問相關情況。

辦理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1)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2)非雙方自願的;

(3)一方或者雙方已有配偶的;

(4)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5)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

對當事人不符合結婚條件不予登記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理由。

3?登記。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

哪些情形不予返還彩禮

6樓:如果在見你

1、已經登記結婚並同居生活的。

這種情形下一般不予返還,無論是理論上、司法解釋的規定上、司法實踐上還是風俗習慣上,認識是一致的,本文不再贅述。

2、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時間較長的,一般應當以兩年以上。

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兩年以上。對該種情況確定不予返還,主要理由:首先,在當地廣大農村地區,一貫將舉行結婚儀式並共同生活視為男女結婚的標誌。

雙方一旦結婚,就成為了一家人,婚約就自然的過渡到婚姻階段,訂立婚約的目的包括給付彩禮的目的都已經實現。接受彩禮的女方在人們的心目中,就由一個大姑娘變為了媳婦,其道德評價就會降低。根據習俗,在這種情況下,彩禮一般就不再返還;其次,兩年的限制主要是基於訴權的時限原則。

男女雙方締結婚姻,都是希望長期共同生活,如果雙方不辦結婚登記同居生活時間較短,雙方訂立婚約的目的沒有實現,那麼彩禮還是需要返還的。同居生活的時間限制,主要還是參照訴訟時效的規定來確定。

3、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期間生育子女的。

7樓:陽陽

回答彩禮錢是不用返還的情形有:1、已經共同生活兩年以上、生育子女或者所送彩禮確已用於共同生活;2、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規定情形的。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8樓:笑看人生百態

1、男女雙方已經結婚且短時間內沒有提出離婚,不予返還。2、必須當地存在給付彩禮的習俗,否則相關錢款當成普通贈與,不予返還。3、給付後未導致生活嚴重困難的,不予返還。

4、訴訟時效經過的,不予返還。

9樓:天空上有大鳥

你好,女方應返還一半的彩禮。

哪些情形不予返還彩禮

10樓:北京劉輝律師

不予返還彩禮的情況:

1、已經登記結婚並同居生活的。

這種情形下一般不予返還,無論是理論上、司法解釋的規定上、司法實踐上還是風俗習慣上,認識是一致的,本文不再贅述。

2、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時間較長的,一般應當以兩年以上。

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兩年以上。對該種情況確定不予返還,主要理由:首先,在當地廣大農村地區,一貫將舉行結婚儀式並共同生活視為男女結婚的標誌。

雙方一旦結婚,就成為了一家人,婚約就自然的過渡到婚姻階段,訂立婚約的目的包括給付彩禮的目的都已經實現。接受彩禮的女方在人們的心目中,就由一個大姑娘變為了媳婦,其道德評價就會降低。根據習俗,在這種情況下,彩禮一般就不再返還;其次,兩年的限制主要是基於訴權的時限原則。

男女雙方締結婚姻,都是希望長期共同生活,如果雙方不辦結婚登記同居生活時間較短,雙方訂立婚約的目的沒有實現,那麼彩禮還是需要返還的。同居生活的時間限制,主要還是參照訴訟時效的規定來確定。

3、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期間生育子女的。

男女雙方同居生活雖然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是雙方的「婚姻」生活因生育子女,而更加牢固,因生育子女而更能成為一個名符其實的家庭。如果雙方解除這種所謂的「婚姻」關係,將會給女方造成更大的傷害。因此,確定這種情況下彩禮不再返還。

4、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於共同生活的。

一方面接受的彩禮已經在共同生活中花費掉,其權利的客體已經不存在,屬於返還不能;另一方面彩禮用於共同生活,事實上已經與「夫妻」共同財產相混同,也不應當返還。這種情況在司法實踐中應從以下幾個方面掌握:首先要求「確已」用於共同生活。

這就要求接受彩禮的一方,要提供確實充分的證據加以證實,避免依此為藉口拒絕返還彩禮;其次女方在「結婚」前購買的嫁妝,雙方共同使用,不能視為用於共同生活。因為女方的嫁妝是其「婚前」財產,在雙方共同生活期間,男方也有其婚前財產用於共同生活,都不能使用該項規定;另外,共同生活的界定,主要限制在家庭成員因生活、生產需要並實際支出,比如男女一方或雙方患病花費、共同經營投資等。

5、在婚約存續期間,婚約當事人死亡的。

因為男女雙方訂立婚約後,就以未婚夫妻的名義交往,在交往過程中,雙方都在為將來締結婚姻做著準備,其中一方因病或其他意外事故死亡,也會給對方帶來很大的痛苦。這種情況下婚約的解除並不是當事人的意願,如果在將彩禮予以返還,就有點不近人情,與風俗習慣相違背。這裡需要註明的是,在死亡前已經起訴的應予除外。

家事律師為您解答望採納,謝謝!!

11樓:一隻男神經

有下列情況的,女方可以不予返還彩禮,一.已經領取結婚證,並在一起生話的。二,未領結婚證,但是己經同居超過兩年以上。

三,彩禮已經在同居期間使用了的,四,男方有過錯的。都可以不返還彩禮

12樓:匿名使用者

(一)已經登記結婚並同居生活的。這種情形下因為已經達成了締結婚約的目的,因此離婚後彩禮不能要求返還。

(二)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時間較長的,一般應當以兩年以上或者同居生活期間生育子女的的情況,離婚後彩禮也不能要求返還。(三)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於共同生活的,離婚後彩禮不能要求返還。共同生活的界定,主要限制在家庭成員因生活、生產需要並實際支出,比如男女一方或雙方患病花費、共同經營投資等。

(四)在婚約存續期間,婚約當事人死亡的情況,離婚後彩禮不能要求返還。但是,在死亡前已經起訴的應予除外。

13樓:陽陽

回答彩禮錢是不用返還的情形有:1、已經共同生活兩年以上、生育子女或者所送彩禮確已用於共同生活;2、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規定情形的。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不予認定工傷的情形有哪些,工傷認定不予受理情形有哪些

主要為主體不適合或不符合 工傷保險條例 第14條,15條的,不予受理。主體不適合一般是指雙方不存在勞動關係 無明確用人單位 勞動者超齡等。不符合 工傷保險條例 第14條,15條是指不符合下列情況的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

職工的哪些情形應當認定為工傷,哪些情形應當被認定為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 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 患職業病的 五 因工外出期間,由於...

婚姻無效的情形,哪些情形下婚姻無效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 重婚 二 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 未到法定婚齡。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