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孕被辭退,工資海被拖欠半月,當天被辭退,沒有提前通知,如果去勞動仲裁法庭申訴

2022-07-20 10:30:20 字數 6448 閱讀 3019

1樓:馬會鋒無悔

最普遍的介紹:合同問題特點是什麼:辭退孕婦

舉例說明應用場景:勞動合同法

其它含義:勞動仲裁投訴,1,要求繼續履行合同,2,毎工作一年,賠償兩個月工資,3,發放拖欠工資。

舉例說明應用場景:勞動仲裁不收費,不必請律師。

2樓:匿名使用者

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您的問題裡並沒有說明您所在的地域,因為每個地方的律師收費標準不同,所以沒辦法給您確認。但是一般的勞動爭議案件收費都不會太高,根據您這個情況,大概在1000元-1500元左右。

如果您有足夠的證據證明您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您的工資標準,您在未違反公司規章的情況下被辭退,沒有提前通知,以及拖欠您工資的事實。如果有這些證據,您的勝算還是很大的。

希望能夠對您有所幫助,謝謝!

3樓:捷鑫鵬

去聯絡律師,公司的做法完全違法,你百分之分百勝訴,律師的費用是按你所得的賠償金額按比例提成的,這可以談。

如果不願意出律師費,你可以直接去當地勞動局仲裁科去申請仲裁,具體程式你要自己弄,請律師比較方便,他可以幫你搞定。

公司辭退員工沒有提前一個月通知

4樓:bad4boy樂園

依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辭退員工一個月計算方式為自然月。

用工單位提出與勞動者解除合同的,應當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5樓:西陵

在你沒有可以立即被辭退的法定情形下,是有權獲得賠償。你的情況不詳,以下意見僅作參考:

1、2023年1月1日之後,公司對你用工三年多沒有簽訂勞動合同,違法了,已視為與你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公司不能隨便辭退你。

2、你可以主張從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起算十一月的雙倍工資。(目前實務中有爭論)

3、公司突然辭退,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你可以主張雙倍經濟補償金賠償。

4、公司未提前一個月辭退可以主張一個月的工資賠償。

5、如未繳社保,你可以主張補繳。如補繳不了,可以主張賠償。

6、如公司存在其它違法事實,你也可以主張賠償。

如你想繼續上班,你可以根據以上意見1先要示繼續履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不可主張以上3、4的賠償。以上意見不能簡單理解套用,要結合你的具體用工情況,費用要算準,該賠的專案不要算少了。特別是有關專案的索要方式和程式。

你最好請個對勞動法律精通的律師**,不要誤了事。

6樓:廣綺琴

應該是1個月的工齡補償,加上額外的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可以據理與公司協商,協商不成,向當地勞動局申訴,要求仲裁。

希望能解決您的問題。

7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向公司當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可以要求單位支付4個月的補償金及8個月的賠償金。

韓律師,你好!公司辭退但沒有提前通知,另工資未按月準時發放可以去勞動局告發嗎?

8樓:許連軍律師

你的這種情況屬於違法辭退,公司應該支付你經濟賠償金,可以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主張你的權利。拖欠工資可以一併訴訟,也可以到勞動監察大隊舉報。未繳納保險及公積金可以到社保中心進行稽核。

要求單位補繳社會保險及公積金。

9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第一、你需要由公司辭退你才有經濟補償金,不過你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辭職也是能夠獲得經濟補償金的。

第二、用人單位解除與你的勞動關係(或者說辭退、開除你)分以下三種情況,你自己對照下屬於哪種情況,應該支付經濟補償或賠償而沒有支付給你的,可以在1年內申請勞動仲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用人單位與你解除勞動關係,沒有任何理由,也沒有支付任何經濟補償的,你沒有過錯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的情形,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為屬於《勞動合同法》87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你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2個月的本人工資,2n;

2、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規定情形與你解除勞動關係的,其中符合《勞動合同法》46條規定的,應該支付你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一個月本人工資,n;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並且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你的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n+1;

3、你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的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與你解除勞動關係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你;但是,這需要用人單位舉證並且書面通知你解除勞動關係。

第三、你可以有以下兩種途徑解決拖欠工資:

1、你可以到當地勞動局勞動監察投訴;

2、可以到當地勞動局申請仲裁,要求支付工資和25%額外經濟補償金。

《勞動法》、《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

10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單位拖欠工資,不按照合同約定時間支付工資,你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與支付拖欠工資,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者是申請勞動仲裁

11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就你的描述來看,可收集相關證據直接申請勞動仲裁,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12樓:匿名使用者

建議申請勞動仲裁維權。

13樓:匿名使用者

建議收集證據,仲裁或訴訟。

孕期被辭退可以等生育後勞動仲裁可以要求賠償什麼

14樓:韓飛律師

勞動者孕期被辭退的,是可以等生育後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違法辭退的賠償金。

如何申請勞動仲裁:

1、去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原勞動局)內的勞動爭議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立案時需攜帶:仲裁申請書2份、申請人身份證影印件1份;相關證據影印件和證據清單2份;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資訊(北京地區不需要提供登記資訊)。

2、提交材料後,5個工作日仲裁委給予立案,然後給雙方舉證期,給對方答辯期;然後**審理,之後對你們雙方進行調解,調解不成仲裁委會下達裁決書;勞動仲裁60天內結案;對於裁決書不服,勞動者可以起訴到法院;

3、申請勞動仲裁期間,不耽誤勞動者去新單位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15樓:女王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因此,如果你辭退等生育後如果已經超過一年,你的訴權將喪失。

反之如果在一年之內就是可以的。

已經被辭退一個月了,可以去勞動局申請仲裁要求補償金嗎

16樓:匿名使用者

按勞動仲裁法現行規定是可以的

17樓:匿名使用者

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未支付的,可以提起勞動爭議仲裁。

勞動合同履行期間,用人單位可以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三十九條、四十條、四十一條和四十二條規定解除合同。

勞動者嚴重違法違紀,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解除合同的,沒有補償。其中,因為勞動者原因造成用人單位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主動提出與員工協商一致的,以及按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合同的,應當按照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經濟補償金,滿半年不滿一年的按一年支付,不滿半年的按半年支付。其中,《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合同的,還應當提前30天書面通知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代通知金。

用人單位辭退職工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經濟補償金二倍支付賠償金。

現用人單位辭退勞動者已經一月,如果符合支付經濟補償金條件未支付的,或者違法辭退的,勞動爭議仲裁時效為一年,可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維權。

附:《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第四十一條 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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