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聞不倒
以下情況被辭退沒有補償:
【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因曠工被企業解除勞動合同,是否能得到賠償金
2樓:
因為是你曠工,故不能拿到經濟補償金。
一、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5、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6、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7、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8、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1、用人單位提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2、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單位提前30日通知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的;
3、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提前30日通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用人單位提前30日通知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的;
5、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依法裁減人員的;
6、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依法裁減人員的;
7、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用人單位依法定程式裁減人員的;
8、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依法定程式裁減人員的。
9、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10、因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11、因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12、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3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因為勞動者曠工達到了嚴重違反用人單位合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的規定的,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39條的規定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勞動者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4樓:王安石
曠工是違反勞動紀律,企業可能會罰你的款,不會解除合同,但連續曠工三天,就會解除合同,應該有失業賠償金
因長期曠工彼單位開除後養老保險怎麼處理
5樓:達達哥
開除是指用人單位對具有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企業規章制度,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其他違法亂紀行為而又屢教不改的職工,依法強制解除勞動關係的一種最高行政處分。開除後就與用人單位脫離勞動關係,後面的養老保險需要自己去交。
因曠工被單位開除對以後的保險等是否有影響?
6樓:愛傑的橙子
單位和你解除勞動合同不影響你的社會保險繳納和享受,但對就業會有一定影響。因為勞動關係變更等原因,停止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這種現象叫做中斷保險關係,也叫做斷保。
斷保對職工的影響:
一是因為繳費年限和繳費額的減少而降低退休待遇,有的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將喪失按月領取養老金的資格。
二是影響再就業,如果養老保險關係不及時接轉,那麼新的就業單位將不能及時為你續繳養老保險費,則損害了自己的社會保險權益。
1、關於曠工自動解除勞動合同,可以根據單位的規章制度來衡量的,比如幾天可以開除,不過要是和勞動者確認過的,或者是公示過的。公務員或事業單位的規定:
2、連續曠工超過10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20個工作日的;
3、《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且,若依據此條解除勞動合同,單位是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在合同期內,因為一次曠工,導致發生事故,所以被單位開除,那麼有沒有什麼賠償,之前的工資怎麼算?
7樓:夜幕唱情哥
曠工導致責任發生?!
曠工是曠工,過失
責任是過失責任,曠工不在崗位,何來事故發生責任?!曠工導致事故發生,你也不是主要責任,人事部的責任都比你大,其次是你部門主管。
可以要求賠償,理由是你與故事發生無因果關係,你可以請求法律保護。
工資照樣拿,就算是罰款,也是執法部門,人大常委都不能直接罰你款,一定得走法定程式。
8樓:匿名使用者
你曠工肯定是違反合同約定了,你可以自己翻看一下合同,我想中國每一份勞動合同都會有這麼一條「不違反公司勞動紀律、不曠工」之類的規定的。並且導致發生事故,產生後果,我想會有"賠償",不過不是單位"賠償"你,而是你"賠償"公司由於你曠工造成的事故損失了。
看起來你單位沒有追究你、要求你賠償,那樣就不錯了,別弄巧成拙哦。
如果你試圖通過法律手段解決,訴訟時效是兩個月,而你單位對你追訴的訴訟時效是兩年。
你自己掂量著辦吧,祝你好運。
9樓:匿名使用者
被開除什麼補償也沒有。社險交到被開除的當月。之前的工資正常計算,但可能要扣除罰款——如果有規定的話。
10樓:匿名使用者
保險單位是每月交一次 應該給你交到最後一個月,因為的曠工導致事故的發生 所以不會有賠償 不過 個人建議你可以在其他方面找一下賠償 比如加班是否合理 你曾經是否有職業病的鑑定什麼的
11樓:老鼠豆丁
如果你跟公司之間有勞動合同關係,公司是不能隨便解聘的。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公司可以根據公司的勞動制度解除跟你之間的勞動合同,所以你要看看勞動制度是怎麼規定的。另外,勞動制度需要通過法律規定的制定程式和公示程式才能夠生效,對你的解聘也需要法定程式。
因此你要結合自己的情況有一個初步判斷,再去解決保險的事情。
12樓:匿名使用者
因職工過錯或故意造成用人單位損失的 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縱橫法律網 李勇律師
員工在職期間因拒絕上班而欠繳社會保險費(個人部份),現退休,可否要求用養老金償還所欠保險費呢?
13樓:匿名使用者
其實,這樣的職工,已經嚴重違反了企業制度,應該解除合同,並不是欠繳養老保險的問題了,你單位現在已經既成事實,只能向法院提出申請,你要求用養老金歸還所欠養老保險,但是你沒有權利從退休費的賬戶裡面扣錢,唯一的是法院進行起訴,職工已經退休,勞動仲裁不會受理
14樓:匿名使用者
我看也只能這樣了,因為:1、不上班你是否進行曠工處理嗎?我想是沒有;2、你的時效可能超過了2個月就失效了;
15樓:匿名使用者
在職期間不上班,你們還發工資?還有勞動關係?怎麼產生社保?
16樓:
這個不可以,應該直接通過法律向該人追討
職工曠工超過多久,企業可以終止為職工繳納養老保險?
17樓:匿名使用者
職工曠工過多,會自動解除勞動合同,解除後可以停止繳納養老保險。
具體規定如下:
連續曠工幾天才能解除勞動合同,目前沒有統一規定,這個問題是由單位規章制度規定的,但是,只有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才有效,也就是要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的規定製定企業規章制度。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且,若依據此條解除勞動合同,單位是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但是,用人單位應當注意,適用此規定有兩份個前提,一是用人單位符合法定程式制定的相關規章制度,二是適用時舉證責任在於用人單位,也就是說單位應當提出員工嚴重違反規章的證據,方可得到支援。
針對上述問題,有兩種解決辦法:
1、建議你單位把曠工多少天以上定為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在員工曠工的時候適用《勞動合同法》的上述規定解除合同,這樣可以避免經濟補償的糾紛。
2、若直接規定曠工多少天算自動離職,而沒有對其定性為違規行為的話,實質上可以認為是單位與員工之間的離職約定,屬於直協商解除合同,雖然是由於員工主動提出離職(以曠工的實際行為),單位也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從方便單位管理角度來看,建議適用第一種,這樣單位可以掌握是否解除勞動合同的主動權,而第二種則是員工只要想何時走,就直接曠工,這是非常不利於用人單位的。
18樓:匿名使用者
關於曠工自動解除勞動合同,可以根據單位的規章制度來衡量的,比如幾天可以開除,不過要是和勞動者確認過的,或者是公示過的。公務員或事業單位的規定: (一)連續曠工超過10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20個工作日的;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且,若依據此條解除勞動合同,單位是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勞動法沒有曠工的說法,但是有六十天不在崗就算自動離職。不用為他繳納保險。
企業欠繳社會保險會有什麼後果
19樓:単聲噵鎝瞹眛
1、補足本金
《社會保險法》第63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2、行政劃撥
行政劃撥。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 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餘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3、查封扣押和拍賣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4.罰金和滯納金
《社會保險法》第86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5、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對於企業職工參保此類人員來說,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第3項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單方解除勞動關係,隨之而來的勞動者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的規定向用人的單位主張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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