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益善蘇州公司註冊
沒有權利。
分析如下:
一、股東會召開本身就是股東權利當中參與重大決策和管理權利的體現,股東會沒有決定他人股權歸屬的權利
《公司法》第四條
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二、股權轉讓,法律有明確規定,必須在股東自願主讓的前提下。
《公司法》第七十二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樓:摯愛小慧
不可以。股東的股東資格是不能「開除」的,公司章程中可以對一些不負責人的股東進行一些約束性或限制性的規定。但公司章程是在公司成立之前簽署的,如果之前沒有對此做出約定,日後可以通過修改來增加。
如果像您所說的那樣,其他股東都想讓他退出的話,辦法很多。但股東會不能通過決議來開除一**東。
股東會有權開除其中一名股東身份嗎
3樓:益善蘇州公司註冊
沒有。具體分析如下
一、股東與股東會關係
股東會是為了維護股東利益而設立的管理機制,它主要職能是針對管理層,確保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而對於股東之間的衝突解決,就沒有直接裁決權,更無權力除名股東。
《公司法》
第四條 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第三十八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檔案上簽名、蓋章。
二、股東如果出現出資瑕疵或者濫用權利,以至於傷害其他股東利益,法律明文規定必須承擔連帶責任。那麼這個也就直接從立法上歸屬了,也不必通過股東會的管理來裁決。
《公司法》
第二十條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法》
第三十條
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4樓:匿名使用者
:不可以。股東的股東資格是不能「開除」的,公司章程中可以對一些不負責人的股東進行一些約束性或限制性的規定。
但公司章程是在公司成立之前簽署的,如果之前沒有對此做出約定,日後可以通過修改來增加。如果像您所說的那樣,其他股東都想讓他退出的話,辦法很多。但股東會不能通過決議來開除一**東。
股東會是否有權利對股東罰款
5樓:易辦工商
當然是有資格的,假如股東違反公司法、公司章程、入股協議等造成公司直接或間接損失,公司有權通過股東會決議進行相應處罰。
通過股東會的表決可以終止在職股東的工作嗎
6樓:利德曼環保袋製品
在職股東,即企業員工,企業員工的聘用,是有經營班子來進行的,股東會不負責對員工的招聘與解聘工作。但是,如果該股東是作為董事會派駐到該企業、從事高管工作,那麼就看當時的章程是怎麼約定的了。
如果公司規模比較小,有時候管理就不會那麼規範,可能幾**東同時又是公司的管理層,所以幾**東開會做出的決定,就相當於經營班子做出的決定,那就完全合理的。
公司和法人有權開除股東嗎
7樓:華律網
董事長是經公司董事會過半數董事選舉或根據《公司法》、《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方式產生的董事會領導者,其職責具有組織、協調、代表的性質。董事長的權力在董事會職責範圍之內,不管理公司的具體業務,一般也不進行個人決策,只在董事會開會或董事會專門委員會開會時才享有與其他董事同等的投票權,由董事長領導的董事會向股東會負責。股東是向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出資,並憑藉出資享受資產收益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的個人或單位,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有權選舉或更換公司非職工董事。
股東可依法採用轉讓公司股權等方式處置所持有的股權,股東除處置公司股權或因違法相關規定被股東會除名外,其股東身份不發生變更。董事長作為董事及董事會的領導者,其職責範圍在董事會範圍內,不能開除股東,相反股東會可以更換公司董事。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六條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一)召集股東會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七)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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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有權開除股東。 這些情況下法人有權開除股東: 1、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 2、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二十條,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股東之間轉讓股權需要股東會同意嗎
9樓:雪落成殤
一般來說,公司股東之間進行股權轉讓程式簡單,手續方便,無須股東會同意。但是根據公司法第七十一條有關股權轉讓的規定,股東仍須關注股權轉讓的合法性。
一、首先,需要審查公司章程對股東之間的股權轉讓有沒有特殊規定
雖然公司法第七十一條中對股東之間股權轉讓沒有做出限制性規定,但是在該條第四款規定「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所以公司法授權股東在公司章程中可以規定股東之間股權轉讓也需要滿足一定程式和實質性條件。
因此公司股東之間的股權轉讓,需要先審查公司章程對股東內部的股權轉讓有沒有特殊規定。如果有特殊規定,且不違反法律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應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辦理。
對於公司章程是否違反法律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比較難判斷。既要考慮公司法,也考慮民法通則的規定。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規定,下列民事行為無效: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
(三)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
(四)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六)經濟合同違反國家指令性計劃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
該規定中與股東之間股權轉讓關聯性比較大的,有第(三)、(四)、(五)、(七)項。
二、如果公司章程中沒有特殊規定,則股東之間的股權轉讓不受任何限制
三、公司章程對股東之間的股權轉讓可以設定的限制內容
股東欲將股權轉讓給某**東,應通知其他股東。其他股東如果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表示也願意受讓的,則應按照願意受讓股東的持有公司股權的比例分別轉讓給願意受讓的股東。這樣規定可以防止因股權結構發生變化導致公司控制權發生根本性變化、原先股東設定的表決機制變化。
公司破產對股東會有什麼懲罰
10樓:華律網
公司破產後,就需要進行破產清算,公司以其資產承擔債務的清償,那麼股東該怎麼辦呢?公司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若股東已向公司繳納出資,履行了出資義務,公司破產時股東沒有責任。
若股東尚未向公司繳納出資,未履行出資義務,公司破產時股東須向公司補足其認繳的出資。例外情況:如果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九十三條規定,股份****成立後,發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繳足出資的,應當補繳;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股份****成立後,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發起人補足其差額;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九十三條股份****成立後,發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繳足出資的,應當補繳;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股份****成立後,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發起人補足其差額;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11樓:可靠的法律諮詢
公司破產對股東沒有什麼懲罰,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只是說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
12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公司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若股東已向公司繳納出資,履行了出資義務,公司破產時股東沒有責任。若股東尚未向公司繳納出資,未履行出資義務,公司破產時股東須向公司補足其認繳的出資。
關於股東會決議簽字。法定代表人不是股東,全部股東都簽字了,法定代表人不簽字可以嗎
法律只規定出席會議的股東簽字即可,並不要求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不一定是股東 當然,公司章程有規定要法定代表人簽名的除外。公司法 第三十八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 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 監事,決定有關董事 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 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
哪些事項必須經過股東會決定,必須由股東大會決議的事項有哪些
通常這些事項必須經過股東會決定 1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2 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3 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4 審議批准監事會的報告 審議批推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 決算方案。5 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如果你是大股東,你怎麼設立股東會和董事會的權力
一 股東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1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2 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3 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4 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5 審議批准監事會的報告。6 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 決算方案。7 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