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權享有主體應該是夫妻還是單個的公民

2022-07-28 03:05:18 字數 4646 閱讀 8518

1樓:匿名使用者

生育權這個權利還很少看到的

權利享有的主體到目前為止只存在於個人和團體,介於夫妻與團體的概念明顯不同,所以我覺得應該是個人

或者說夫妻以及個人都可以成為主體!

2樓:康老師**答疑

生育權出自《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主要內容如下:

《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3章第一條就是關於生育權的,規定公民不分性別均有生育權外,還規定公民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負有共同責任。按照這一規定,孩子是夫妻二人的,任何一方不能單獨決定孩子出生的權利。

公民的生育權是一項基本的人權,公民的生育權是與生俱來的,是先於國家和法律發生的權利。作為人的基本權利,生育權與其他由憲法、法律賦予的選舉權、結社權等政治權利不同,是任何時候都不能剝奪的。隨著社會的發展,國際社會對生育權問題提出的新的觀點,就是自由且負責任的行使生育權,強調夫妻和個人對子女、家庭和社會的"責任",強調夫妻在行使生育權時,要考慮到將來子女的需要和對社會的責任。

從這個意義上講,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但同時應當承擔對家庭、子女和社會的責任。

新婚姻法對生育權有沒有什麼說法。

3樓:浮世觀禪

最新發布的是婚姻法的司法解釋(三),婚姻法本身沒有進行修訂。司法解釋中的第九條,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應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五)項的規定處理。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二、生育權內容

生育權是指公民享有生育子女及獲得與此相關的資訊和服務的權利。包括以下幾部分內容:

1、生育自由

自由而負責地決定生育子女的時間、數量和間隔的權利。

自由地決定是否生育的權力。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公民有權利選擇生育與不生育,不生育也不應當受到歧視。

男女雙方在繁衍後代問題上享有平等的權利。即一方生育權力的實現不得妨害另一方的生育權利。

從理論上說,繁衍後代是男女雙方的共同行為,不可能依靠單方實現。因此,該權利的實現應當是以雙方協商為基礎的,兩個人共同的意願才能實現。

2、生殖健康

生殖健康表示人們能夠有滿意而且安全的性生活,有生育能力,可以自由決定是否和何時生育及生育多少。公民有權獲得科學知識和資訊、有避孕措施的知情權和安全保障權利以及患不孕症公民有獲得諮詢和**的權利。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應當指導實行計劃生育的公民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措施。

4樓:光水藍

一、新婚姻法關於生育權的規定

今年最新發布的是婚姻法的司法解釋(三),婚姻法本身沒有進行修訂。司法解釋中的第九條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應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五)項的規定處理。

二、新婚姻法對於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如工資和獎金、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等,歸夫妻共同所有。這一規定表明,我國的夫妻共同財產制採用的是婚後所得共同制,即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除個人特有財產和夫妻另有約定外,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均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雙方享有平等的財產所有權的制度。這裡的共同所有指的是共同共有,不是按份共有。

根據本條的規定,我國的夫妻共同財產具有以下特徵:

1、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是具有婚姻關係的夫妻,未形成婚姻關係的男女兩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無效或被撤銷婚姻的男女雙方,不能成為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

2、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婚前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自合法婚姻締結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財產的**,為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既包括夫妻通過勞動所得的財產,也包括其他非勞動所得的合法財產,當然,法律直接規定為個人特有財產的和夫妻約定為個人財產的除外。這裡講的「所得」,是指對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要求對財產實際佔有,如果一方在婚前獲得某項財產如稿費,但並未實際取得,而是在婚後出版社才支付稿費,此時這筆稿費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同理,如果在婚後出版社答應支付一筆稿費,但直到婚姻關係終止前也沒有得到這筆稿費,那麼這筆稿費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4、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雙方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同等的義務。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特別是夫妻一方對共同財產的處分,除另有約定外,應當取得對方的同意。

5、不能證明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頒佈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中規定:「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難以確定的,主張權利的一方有責任舉證。

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人民法院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此規定即是

5樓:做事要認真的我

如果在生育權糾紛中,雙方感情無法彌合,雙方可以申請離婚,也就是女方有生不生孩子的自由,但男方也有離婚的自由,男方沒有權利告女人損壞男人生育權,但有因為生育權糾紛離婚的自由

6樓:張建洲律師

不是新婚姻法,而是婚姻法司法解釋三。規定,是否生育由女方決定,即將婦女權益保障法的規定細化入司法實踐,但一方堅決要求生育,另一方決定不生育的,可視為雙方感情破裂,可以判決離婚。

7樓:小豬上樹

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九條明確規定,夫以妻擅自終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法律之所以如此規定,主要是因為自然生育過程是由婦女承擔和完成的,所以無論是從權利義務相一致的角度,還是保護身心健康的角度,賦予女性生育的最後支配權都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生育權出自哪部法律?第幾條 30

8樓:擁有尾巴的人類

生育權出自《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主要內容如下:

《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3章第一條就是關於生育權的,規定公民不分性別均有生育權外,還規定公民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負有共同責任。按照這一規定,孩子是夫妻二人的,任何一方不能單獨決定孩子出生的權利。

公民的生育權是一項基本的人權,公民的生育權是與生俱來的,是先於國家和法律發生的權利。作為人的基本權利,生育權與其他由憲法、法律賦予的選舉權、結社權等政治權利不同,是任何時候都不能剝奪的。隨著社會的發展,國際社會對生育權問題提出的新的觀點,就是自由且負責任的行使生育權,強調夫妻和個人對子女、家庭和社會的"責任",強調夫妻在行使生育權時,要考慮到將來子女的需要和對社會的責任。

從這個意義上講,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但同時應當承擔對家庭、子女和社會的責任。

9樓:夢斷情牽

生育權立法中國的《民法通則》、《憲法》、《民法通則》、《婦女權益保障法》《婚姻法》《收養法》、《母嬰保健法》、《勞動法》、《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等法律和行政法規中,對公民享有的生育權利作了具體規定。特別是有關國家和公民生育權利益發生衝突方面,對公民享有的多項計劃生育權利作了具體規定。這些規定為計劃生育人權提供了較為全面的法律保護。

散見於這些法律 生育權

和行政法規中的公民計劃生育權利主要有:(1)依法生育權;(2)不生育權;(3)獲得避孕和節育服務權;(4)生命健康權;(5)人身安全保障權;(6)人格尊嚴權;(7)孕產期和哺乳期不離婚權;(8)孕產期和哺乳期不被解僱權;(9)產期休假權;(10)勞動時間哺乳權;(11)孕產期和哺乳期受特殊勞動保護權;(12)孕產期和哺乳期享有醫療保健權;(13)享受生育社會保險待遇權,等等。

具體第幾條你可以自己查查。

10樓:信者大成

知道一種法律就夠了。我們可以振振有詞的說:生育權是法律賦予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至於什麼法,涉及家庭、婦女、兒童權益的法律就都沾邊。大到憲法,小到部門法,都可以靠一下。

11樓:匿名使用者

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七條。該條規定:「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負有共同的責任。」

12樓:匿名使用者

生育權,出自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3章第1條。

13樓:匿名使用者

《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3章第一條就是關於生育權的,規定公民不分性別均有生育權外,還規定公民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負有共同責任。按照這一規定,孩子是夫妻二人的,任何一方不能單獨決定孩子出生的權利。

公民的生育權是一項基本的人權,公民的生育權是與生俱來的,是先於國家和法律發生的權利。作為人的基本權利,生育權與其他由憲法、法律賦予的選舉權、結社權等政治權利不同,是任何時候都不能剝奪的。隨著社會的發展,國際社會對生育權問題提出的新的觀點,就是自由且負責任的行使生育權,強調夫妻和個人對子女、家庭和社會的"責任",強調夫妻在行使生育權時,要考慮到將來子女的需要和對社會的責任。

從這個意義上講,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但同時應當承擔對家庭、子女和社會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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