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年限如何規定

2022-08-09 01:50:23 字數 3772 閱讀 6101

1樓:中地數媒

***於2023年5月釋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了各類用地的最高年限,具體為:

(1)居住用地70年。

(2)工業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

(4)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

(5)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最高年限不是唯一年限,具體出讓專案的實際年限由國家根據產業特點和用地專案情況確定或與用地者商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的實際年限不得突破規定的最高年限,而只能限於最高年限的範圍內。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年限屆滿後,有兩種處理方式:一是土地使用者申請續期;二是**無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築物和其他附著物的所有權。

2樓:超人邦頻道

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最高年限,按土地的用途分別是:居住用地為70年;工業用地、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倉儲用地、綜合用地或者其他用地都是50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為40年。

國有建設用地到期後怎麼辦?

3樓:我是誰

國有建設用地到期後,該地上房產依然屬於購房者所有。

無論是住宅還是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准予續期的,每次續期時間以10年為宜,對於原出讓年限較短的可適當延長。對於住宅建設用地續期後的起算時間可以與原使用期限截至日不連續,可以從續期批准之日重新起算,而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續期應該從原使用期限截至日起算。只要符合要求,可以多次申請續期。

《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

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4樓:匿名使用者

到期後,該地上房產依然屬於購房者所有

。1、房屋產權的含義:

是指產權人對房屋的所有權和對該房屋所佔用土地使用權。

房屋作為不動產,與土地是一個整體,房屋在發生產權變更時,是房地一體進行的,不可能將房屋與土地分割開來。

2、住房所有權,是沒有期限的。

3、土地使用權依照住房性質分為:

商品房70年;

商住房50年;

商業房產40年。

土地使用權到期後,戶主依然可以申請繼續使用該土地。

5樓:妖魅少爺

中國涉及到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到期處置的法律法規如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1990)

第一,規定了各種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最高出讓年限,其中居住用地70年;工業用地50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綜合和其他用地50年。

第二,確定了國家在使用權屆滿時優先無償收回土地的權利。第四十條規定,「土地使用權期滿,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由國家無償取得。土地使用者應當交還土地使用證,並依照規定辦理登出登記」。

第三,提出了使用權人申請續期的權利,明確提出應重新支付出讓金。第四十一條規定,「土地使用權期滿,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請續期。需要續期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二章的規定重新簽訂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辦理登記」。

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到期怎麼辦?

6樓:匿名使用者

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重新辦理使用權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 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條 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按照***規定的標準和辦法,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費和其他費用後,方可使用土地。

7樓:小小辣椒

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屆滿後,有兩種處理方式:

1、土地使用者申請續期 在一般情況下,**應批准續期使用。按照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期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於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外,對申請續期的應當予以批准,經批准予以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按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2、**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但未獲得批准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根據規定,土地使用權期滿,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由國家無償取得。這就是說,國家在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同時,也無償收回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權。

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

1、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業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

(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另外,加油站、加氣站用地為二十年。

2、出讓合同應具備以下主要條款:

(一)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宗地號、面積;

(三)土地使用年期及起止時間;

(四)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數額、幣種、交付方式及時間;

(五)交付土地的時間;

(六)規劃、市政設計要點;

(七)專案竣工提交驗收時間;

(八)市政設施配套建設義務;

(九)使用相鄰土地和道路的限制;

(十)建設附屬、附加設施的專案及義務;

(十一)違約責任;

(十二)當事人認為必要的其他條款。 出讓合同應附上宗地圖,作為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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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樓:孔培勝羅婉

土地使用權到期應當自動續期。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至遲於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准。續期的,應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這一條規定說明,土地使用年限屆滿時,使用者要繼續使用土地的可以申請繼續使用。

《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許可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

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1、住宅用地(也就是人們常說的商品房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70年;

2、工業用地(也就是人們常說的工廠、工業區):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

4、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40年;

5、綜合或者其他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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