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立案後能否和解,輕傷刑事公訴案件可以和解撤銷案件嗎

2022-08-13 23:05:32 字數 5633 閱讀 1269

1樓:華律網

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此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健康權,所謂身體權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體、器官和其他組織的完整性為內容的人格權。應注意的是,侵害的是他人的身體權,因此,故意傷害自己的身體,一般不認為是犯罪。

只有當自傷行為是為了損害社會利益而觸犯有關刑法規範時,才構成犯罪。客觀方面,主要表現為實施了非法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那麼什麼案件可以刑事和解呢?

根據刑訴法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但也有個限制條件,一個是必須是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第五章侵犯財產罪中規定的犯罪案件,且是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第二,必須是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因此,故意傷害致人輕傷,如果不符合上述條件,即使雙方達成和解,也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兩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式。

2樓:匿名使用者

不能和解。因為這是刑事訴訟案件,也就是公訴案件,由公安局移交檢察院審查,審查決定提起訴訟後,由檢察院提起訴訟,也就意味著不只是被告以及受害人的事情,還有檢察院這個公權力的事情,所以不是受害人和被告雙方協商一致就可以和解的,只能說被害人提供諒解書等材料,表明對被告行為的諒解,以減輕被告的量刑。

3樓:跟我滾犢子

立案後就不能和解了,一般能和解的警察都會勸你們和解。

4樓:

接警的警官會給調解的

輕傷刑事公訴案件可以和解撤銷案件嗎?

5樓:

輕傷刑事公訴案件可以和解,但公訴案件被害人沒有撤訴的權利。

公訴案件是由檢察機關控訴的。受害人沒有撤訴權。與犯罪人達成和解,獲得賠償,只是法院定罪量刑時酌定考慮的一個情節而已。

如果人民檢察院提出的是「撤回起訴」的請求,人民法院經過審查,做出了准予撤訴的裁定,一旦裁定生效,就會使訴訟程式改變原有的狀態,正在進行的刑事訴訟即告終結,併發生一系列的法律後果。

法院審判階段。由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的輕傷案件,人民法院在受理後宣判前,雙方當事人有意願調解或和解的,人民法院可以委託人民調解組織進行調解,經調解達成調解協議。

被害人不要求追究加害人刑事責任的,法院可以作免於刑事處罰處理或依據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77條的規定建議檢察院撤回起訴,檢察院可以依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351條的規定撤回起訴。

檢察機關撤回起訴後可以作不起訴處理或建議公安機關作撤案處理。

擴充套件資料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八條 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式。

第二百八十九條 雙方當事人和解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對和解的自願性、合法性進行審查,並主持製作和解協議書。

第二百九十條 對於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第一百八十二條 犯罪嫌疑人自願如實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實,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國家重大利益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公安機關可以撤銷案件,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也可以對涉嫌數罪中的一項或者多項不起訴。

根據前款規定不起訴或者撤銷案件的,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作出處理。

6樓:李建成律師

您好,可以在達成和解協議之後,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

7樓:

《刑事訴訟法》(2023年修正,以下簡稱新刑訴)於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五編第二章規定了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訴訟程式。據此,今後公安機關在辦理故意傷害(輕傷)案時,除有新刑訴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一律應當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不可再以調解為由而撤銷案件。

8樓:文開齊律師團隊

法院審判階段。由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的輕傷案件,人民法院在受理後宣判前,雙方當事人有意願調解或和解的,人民法院可以委託人民調解組織進行調解,經調解達成調解協議,被害人不要求追究加害人刑事責任的,法院可以作免於刑事處罰處理或依據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77條的規定建議檢察院撤回起訴,檢察院可以依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351條的規定撤回起訴。檢察機關撤回起訴後可以作不起訴處理或建議公安機關作撤案處理。

輕傷立案後,已經和解派出所可以結案嗎?

9樓:華律網

如果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在偵查階段,公安機關認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刑事和解後,公安機關直接撤案。在審查批捕階段,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檢察機關作出不批捕的決定,後由公安機關撤案。在審查起訴階段,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刑事和解後,由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撤案。

但是並不是所有的故意傷害造成輕傷後果的案件都能夠撤案,可以撤案的只是針對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案件,是否撤案的決定權在辦案機關。如果由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訴案件,宣告判決前,自訴人原則上可以撤回自訴撤案。

10樓:淮安浙江人

如果已經刑事立案的,原則上不能調解結案。

一、如果是輕微傷,這屬於治安管理案件,可以調解結案。

二、如果已經達到輕傷二級以上,這已經是公訴案件,法律是不允許私了的。

1、**一般會對嫌疑人取保,公安機關偵查終結後,案子一般移送到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2、檢方在審查起訴時,肯定會找嫌疑人談話,以核實案情;

3、輕傷案件可以進行刑事和解,雙方達成刑事諒解書,但這只是可以從輕處罰的情節而已,並不表示案件就此了結了。如果檢方最終決定起訴到法院的,到時嫌疑人必須聽通知出席法庭,並接受法庭的審判。

在司法實踐中,既然已經雙方和解的,如果能找找人,在不同階段可以終止訴訟程序,比如,在公安階段也可以撤案處理,在檢察機關也可以作出不起訴處理,但這二個辦法都有難度。當然,這種案子,就是起訴了,最終也是判處緩刑的。

11樓:戚廣利

構成涉嫌就故意傷害罪,如果公安局已經立案就已經進入司法程式,還要刑事拘留或者直接辦理取保候審,最後還要經過法院審判,應當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已經和解,受害人已經出具諒解書可以判緩刑。

12樓:婚禮主持李洋

如果是法醫鑑定的輕傷,立案後,案件就不屬於派出所管轄了,案件將移交檢察院偵查起訴,法院判決。被告人只有積極賠償被害人,得到被害人諒解書,才具備減刑刑罰的條件。

13樓:博愛傑傑

1,如果傷情鑑定為輕傷害以上(包括輕傷),打人者已涉嫌故意傷害罪,依法應被追究刑事責任,《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故意傷害案屬公訴案件,是否撤案處理,由辦案機關決定,就連受害人都無權左右案件的進展。達成賠償協議只不過可以作為從輕處罰的情節而已,並不能因此不追究刑事責任,除非辦案機關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14樓:匿名使用者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 經過偵查,發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案件:

(一)沒有犯罪事實的;

(二)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四)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

和解且情節顯著輕微,不認為是犯罪的,可以撤銷案件!

敲詐案立案後能和解嗎?

15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和解可作為減輕量刑的情節,但是不能私了,敲詐勒索罪屬於公訴罪名,你們和解只能了卻他的民事責任,刑責會由公訴機關起訴,免不了了

已被起訴到法院的輕傷案件,達成刑事和民事和解後,能否和解,不判刑

16樓:鹽山小夥啊

可以。以下為相關部門對於和解不判刑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23年修正,對於2023年修正部分延用)第142條第2款規定:「對於罪行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或免予刑罰的被不起訴人,檢察機關有權依照法律規定以非刑罰方法予以處置。

《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規定》第三十條規定:「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情節較輕尚不夠刑事處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公安機關可以依法調解處理:(一)親友、鄰里或者同事之間因瑣事發生糾紛,雙方均有過錯的;(二)未成年人、在校學生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三)行為人的侵害行為系由被害人事前的過錯行為引起的;(四)其他適用調解處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實踐中公安機關對於輕傷案件調解成功後,一般直接作撤銷案件處理,而不再移送檢察院,縮短了訴訟環節,又有利於給犯罪人一個悔過自新迴歸社會的機會。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291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可以根

據案件的不同情況,對被不起訴人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根據這一規定,予以訓誡、責令悔過、賠禮道歉和賠償損失構成不起訴處分中的非刑罰替代方法。悔過、賠禮道歉及賠償損失都是針對被害人的行為,在實踐中只能通過加害人與被害人面對面的商談才能實施,而在雙方商談中,檢察院所扮演的就是居間調停人的角色,從這種商談所具備的形式特點、基本內容及檢察院對此的調控機制看,完全可以歸入調解的範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第2款第1項和兩高三部一委《關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第4條的規定,故意傷害致人輕傷案件屬於輕微刑事案件。司法實踐中大部分輕傷害案件是屬於主觀惡性較小、危害不大的偶發性犯罪,從其特點來看,對此類案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是完全有法律依據的。因此,對於達成調解協議的輕傷案件檢察院可以根據案情和加害人的表現作出法定不起訴或酌定不起訴的決定。

這樣既有利於縮短訴訟環節,又有利於給犯罪人一個悔過自新迴歸社會的機會。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當事人達成和解的輕微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見》高

檢發研字2號也對辦理當事人達成和解的輕微刑事案件作了相關規定。就此意義上,上述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可以看作新刑訴施行前公訴案件調解的法律依據。

故意傷害致人輕傷,現以涉嫌故意傷害罪被刑事拘留,求各位好心人

打架致使被害人受傷,經鑑定達到輕傷以上的,構成故意傷害罪,依法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的量刑。2013年實施的新刑事訴訟法引入了刑事和解制度。如果犯罪嫌疑人和被害者就賠償問題達到協議,取得受害者諒解的,司法機關可以從輕 減輕或者免於刑事處罰。法律依據 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 故意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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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此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健康權,所謂身體權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體 器官和其他組織的完整性為內容的人格權。應注意的是,侵害的是他人的身體權,因此,故意傷害自己的身體,一般不認為是犯罪。只有當自傷行為是為了損害社會利益而觸犯有關刑法規範時,才構成犯罪。客觀方面,...

故意傷害罪量刑,故意傷害罪輕傷量刑標準

首先要考慮你弟弟年齡有多大,如果是小於18歲的話,當然就不用負刑事責任,但會有一定的民事賠償。如果大於18歲,而且確實是自衛行為的話,根據你所說的情況,應該屬於防衛過當 如果對方傷情鑑定結果確是嚴重 罪名就是你所說的故意傷害。當然在實際審判上,考慮到年齡不大,且並無前科等情況,最後的結果應該是罪名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