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東嶽
你好,意思就是在國家需要的時候沒有任何補償,不顧及你的前期投入。
(一)徵地補償費用的種類
徵地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青苗補償費和其它補償費
1、土地補償費,是指因國家徵收土地對土地所有者在土地上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損失的補償。
2、安置補助費,是指因國家徵收農民集體土地後,為了解決以土地為主要生產資料的並取得生活**的農業人口因失去土地造成的生活困難,而給予的補助費用。
3、青苗補償費,是指對徵收土地上生長的農作物,如水稻、小麥、玉米、蔬菜等造成損失所給予的補償費用。
4、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是對被徵收土地上的各種地上建築物、構建物,如房屋、水井、道路、管線、水渠等拆遷和恢復費用以及被徵收土地上林木的補償或者砍伐費用。
5、其它補償費,是指除了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之外的其他補償費用,即因徵收土地給徵地的農民造成的其他方面的損失而支付的費用,如水利設施恢復費用、誤工費、搬遷費、基礎設施恢復費用等。
(二)徵用土地的土地補償費按照下列標準執行:
(1)徵用基本農田的,水田按其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倍補償,旱地按其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九倍補償;
(2)徵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的,水田按其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九倍補償;旱地按其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七倍補償;
(3)徵用菜地、魚塘、藕塘的,按其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八倍補償;
(4)徵用防護林、特種用途林林地的,按其被徵用前三年當地旱地平均年產值的九倍補償;
(5)徵用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林地,已有收穫的,按其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七倍補償,未有收穫的,按其被徵用前三年當地旱地平均年產值的三至四倍補償;
(6)徵用苗圃、花圃的,按其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至四倍補償;
(7)徵用輪歇地、牧草地的,按其被徵用前三年當地旱地平均年產值的二至三倍補償;
(8)徵用荒山、荒地、荒溝等未利用地的,按其被徵用前三年當地旱地平均年產值的一至二倍補償。
上述地類按土地利用現狀調查結果確定。
(三)徵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下列標準執行:
1、徵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總額分別為:
①徵用前人均耕地超過0.06公頃的,為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五倍;
②徵用前人均耕地超過0.05公頃不超過0.06公頃的,為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倍;
③徵用前人均耕地超過0.04公頃不超過0.05公頃的,為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八倍;
④徵用前人均耕地超過0.03公頃不超過0.04公頃的,為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倍;
⑤徵用前人均耕地超過0.025公頃不超過0.03公頃的,為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二倍;
⑥徵用前人均耕地超過0.02公頃不超過0.025公頃的,為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四倍;
⑦徵用前人均耕地不超過0.02公頃的,為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2、徵用林地、牧草地、養殖水面等其他農用地的,安置補助費總額為該農用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至五倍。
3、徵用荒山、荒地、荒灘和其他無收益的土地,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四)被徵用土地上的青苗和附著物補償費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1、屬短期農作物的,按一造產值補償,屬多年生農作物的,根據其種植期和生長期長短給予合理補償;
2、林(果、竹)木有條件移栽的,應當組織移栽,付給移栽人工費和木苗損失費,不能移栽的,給予作價補償;
3、房屋及其他建築物、構築物,按重置**並結合成新確定補償費,具體標準由設區的市、縣(市)人民**規定。
對在非法佔用土地上建設的建築物、構築物,在徵地公告後搶栽搶種的農作物、林(果、竹)木和搶建的建築物、構築物,不予補償。
四、徵地補償費的管理和使用
徵用土地的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和青苗補償費。
土地補償費屬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管理,其使用應當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主要用於發展集體經濟和改善農村生產和生活條件,提高生活水平。如興辦企業、開墾耕地、土地整理和提高耕地質量,以及興辦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等。各地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視土地使用者或者土地承包經營者對土地的投入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
安置補助費應當用於被徵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或土地承包經營者的生產和生活安置。安置補助費應當支付給安置被徵地的土地承包經營者或土地使用者的單位。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統一安排使用和管理;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應當支付給安置單位;自謀職業或自行安置的,應當將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被安置的個人。
地上附著物補償費,主要用於地上建築物、構築物的遷建等。自行拆遷的,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可以支付給地上附著物所有者;如果統一組織拆遷或遷建的,地上附著物補償費也可以直接支付給承擔拆遷或遷建的單位。
青苗補償費和林木補償費應當支付給青苗和林木的所有者。
徵用土地後,被徵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撤銷的,可由縣、市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鄉(鎮)人民**對土地補償費等進行統一管理,用於被徵地單位原農業人口的生產和生活安置。徵地費用的使用應當向原農村集體組織的全體成員公佈,接受監督。
若幫到請採納,謝謝
2樓:謹思合同專業律師
就是在國家徵用、拆遷時,是不給你養殖投入補償的。
租用村裡土地幹養殖業時被國家徵用有什麼補償
3樓:玉之傾城
(一)徵地補償費用的種類
徵地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青苗補償費和其它補償費
1、土地補償費,是指因國家徵收土地對土地所有者在土地上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損失的補償。
2、安置補助費,是指因國家徵收農民集體土地後,為了解決以土地為主要生產資料的並取得生活**的農業人口因失去土地造成的生活困難,而給予的補助費用。
3、青苗補償費,是指對徵收土地上生長的農作物,如水稻、小麥、玉米、蔬菜等造成損失所給予的補償費用。
4、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是對被徵收土地上的各種地上建築物、構建物,如房屋、水井、道路、管線、水渠等拆遷和恢復費用以及被徵收土地上林木的補償或者砍伐費用。
5、其它補償費,是指除了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之外的其他補償費用,即因徵收土地給徵地的農民造成的其他方面的損失而支付的費用,如水利設施恢復費用、誤工費、搬遷費、基礎設施恢復費用等。
(二)徵用土地的土地補償費按照下列標準執行:
(1)徵用基本農田的,水田按其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倍補償,旱地按其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九倍補償;
(2)徵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的,水田按其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九倍補償;旱地按其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七倍補償;
(3)徵用菜地、魚塘、藕塘的,按其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八倍補償;
(4)徵用防護林、特種用途林林地的,按其被徵用前三年當地旱地平均年產值的九倍補償;
(5)徵用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林地,已有收穫的,按其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七倍補償,未有收穫的,按其被徵用前三年當地旱地平均年產值的三至四倍補償;
(6)徵用苗圃、花圃的,按其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至四倍補償;
(7)徵用輪歇地、牧草地的,按其被徵用前三年當地旱地平均年產值的二至三倍補償;
(8)徵用荒山、荒地、荒溝等未利用地的,按其被徵用前三年當地旱地平均年產值的一至二倍補償。
上述地類按土地利用現狀調查結果確定。
(三)徵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下列標準執行:
1、徵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總額分別為:
①徵用前人均耕地超過0.06公頃的,為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五倍;
②徵用前人均耕地超過0.05公頃不超過0.06公頃的,為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倍;
③徵用前人均耕地超過0.04公頃不超過0.05公頃的,為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八倍;
④徵用前人均耕地超過0.03公頃不超過0.04公頃的,為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倍;
⑤徵用前人均耕地超過0.025公頃不超過0.03公頃的,為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二倍;
⑥徵用前人均耕地超過0.02公頃不超過0.025公頃的,為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四倍;
⑦徵用前人均耕地不超過0.02公頃的,為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2、徵用林地、牧草地、養殖水面等其他農用地的,安置補助費總額為該農用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至五倍。
3、徵用荒山、荒地、荒灘和其他無收益的土地,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四)被徵用土地上的青苗和附著物補償費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1、屬短期農作物的,按一造產值補償,屬多年生農作物的,根據其種植期和生長期長短給予合理補償;
2、林(果、竹)木有條件移栽的,應當組織移栽,付給移栽人工費和木苗損失費,不能移栽的,給予作價補償;
3、房屋及其他建築物、構築物,按重置**並結合成新確定補償費,具體標準由設區的市、縣(市)人民**規定。
對在非法佔用土地上建設的建築物、構築物,在徵地公告後搶栽搶種的農作物、林(果、竹)木和搶建的建築物、構築物,不予補償。
四、徵地補償費的管理和使用
徵用土地的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和青苗補償費。
土地補償費屬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管理,其使用應當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主要用於發展集體經濟和改善農村生產和生活條件,提高生活水平。如興辦企業、開墾耕地、土地整理和提高耕地質量,以及興辦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等。各地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視土地使用者或者土地承包經營者對土地的投入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
安置補助費應當用於被徵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或土地承包經營者的生產和生活安置。安置補助費應當支付給安置被徵地的土地承包經營者或土地使用者的單位。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統一安排使用和管理;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應當支付給安置單位;自謀職業或自行安置的,應當將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被安置的個人。
地上附著物補償費,主要用於地上建築物、構築物的遷建等。自行拆遷的,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可以支付給地上附著物所有者;如果統一組織拆遷或遷建的,地上附著物補償費也可以直接支付給承擔拆遷或遷建的單位。
青苗補償費和林木補償費應當支付給青苗和林木的所有者。
徵用土地後,被徵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撤銷的,可由縣、市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鄉(鎮)人民**對土地補償費等進行統一管理,用於被徵地單位原農業人口的生產和生活安置。徵地費用的使用應當向原農村集體組織的全體成員公佈,接受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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