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爵爺的網路
刑事案件辦案流程: 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 定,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經過3個階段,即偵查階 段(公安機關)、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 和審判階段(人民法院)。 1、偵查:
公安 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 留。對於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24小時以 內進行訊問。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 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 其提供法律諮詢、**申訴、控告。
受委託的律 師有權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可以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瞭解 有關的案件情況。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 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 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 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 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 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 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 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 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 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 院。
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 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犯 罪嫌疑 人被逮捕的,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 保候審。 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 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
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 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 長一個月。 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 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並且寫出 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 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2、審查起訴:
人民 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被 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託的人的意見。 公 訴案件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 有權委託辯護人。自訴案件的被告人有權隨時委 託辯護人。
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 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 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之 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 人。 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 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的訴訟文 書、技術性鑑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 會見和通訊。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 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 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人民檢 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 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 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 提起公訴。 3、審判:
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 的案件進行審查後,對於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 犯罪事實並且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 據影印件或者**的,應當決定**審判。除涉 及國家祕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人民法院審判 第一審案件應當公開進行。 辯護律師自人民 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 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 人會見和通訊。
**審理時,辯護律師為被告人 辯護。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 後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有 刑事訴訟法第163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 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 延長一個月。
法庭審理後,人民法院根據已經查 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分別作出以 下判決: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 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 出有罪判決; (二)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 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2樓:小胖子兒老姑
應該會的,有些案子不是一下子就非常明瞭的,而有些案子會隨著調查能牽扯其他案件的線索,所以拘留後還是有可能被找來配合調查的。
3樓:合學
一定會找被害人核實情況,這是直接證據,沒有被害人的證詞無法定罪。
4樓:底義北
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後,派出所還會通知被害人瞭解情況嗎?會得得需要有些證據。
5樓:鬼蝶特戰隊
一般來說是會通知的。
派出所抓住犯罪嫌疑人後會通知被害人嗎
6樓:匿名使用者
您好,刑偵偵察機關偵破案件抓住犯罪嫌疑人後會及時通知受害人,並按照相關司法程式進行進一步審理的。
7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通知被害人的。
江蘇周斌律師
拘留以後派出所通知單位或受害人嗎
8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公安機關決定對被處罰人予以行政拘留的,要通知家屬和受害人。沒有規定通知單位。
刑拘取保候審通知被害人嗎
9樓:張珂律師
刑拘取保候審不會通知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辦理取保候審必須符合法定條件,要經公檢法機關審查確定,與被害人沒有關係。
法律分析根據相關法律條例規定,取保候審並不需要取得受害人的同意,其決定權在辦案機關。也就是說,沒有強制要求一定要通知受害人,通知或不通知由相關部門決定。但刑事拘留取保的話是會提前通知家屬前去為犯罪嫌疑人辦理取保候審的相關行政手續,即繳納相應的保證金或者是提供相應的證人為其擔保,但是如果是刑事拘留完畢,經公安機關偵查認定不是犯罪嫌疑人的人,在拘留結束後無罪釋放時,是可以不用通知犯罪嫌疑人家屬的。
取保候審期限屆滿或者發現不應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應當及時解除或者撤銷取保候審。取保候審即將到期的,執行機關應當在期限屆滿15日前書面通知決定機關,由決定機關作出解除取保候審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並於期限屆滿前書面通知執行機關。解除或者撤銷取保候審的決定,應當及時通知公安機關,並將解除或者撤銷取保候審的決定書送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的,還應當通知保證人解除保證義務。
所以刑拘取保候審一般是不會告知受害人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10樓:匿名使用者
犯罪嫌疑人辦理取保候審必須符合法定條件 ,要經公檢法機關審查確定 ,與被害人沒有關係 。公檢法機關不通知 的。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刑事拘留後什麼時候才會有訊息
11樓:土流集團
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經過3個階段,即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和審判階段(人民法院)。一般的刑事案件四五個月就可以判決,案情複雜的可達一年多。在看守所關押時間還有更長的,那都是個案,沒有參照價值。
一、偵查階段:
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對於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諮詢、**申訴、控告。
受委託的律師有權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瞭解有關的案件情況。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犯罪嫌疑 人被逮捕的,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
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並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二、審查起訴階段: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託的人的意見。
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自訴案件的被告人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
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
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鑑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訊。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三、審判階段:
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後,對於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並且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影印件或者**的,應當決定**審判。除涉及國家祕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公開進行。
辯護律師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訊。**審理時,辯護律師為被告人辯護。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有刑事訴訟法第163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法庭審理後,人民法院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二)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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