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受到傷害後人還活著,能叫被害人嗎

2022-11-15 01:25:13 字數 6369 閱讀 5653

1樓:匿名使用者

當然能被稱為是被害人。

首先要了解什麼是被害人:所謂被害人是指受到犯罪行為直接侵害的人。

被害人(victim)是個很廣泛的概念,最早它是指在古代宗教儀式上獻給神的祭祀品,後來它的詞義慢慢擴大,指在殘酷對待下被殺害或受到傷害的人,或者指經歷損害、困難、損失等等的人。 在這個意義上,它實際上泛指所有受自然災害、社會的政治經濟行為及個人違法行為侵害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團體。

被害人因遭受犯罪侵害而產生的痛楚可以分為三類:機體損傷、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

2樓:匿名使用者

能,只要犯罪嫌疑人在任何方面(例如:人格\名譽\經濟等)受到損害,在法庭和警察局都叫被害人.

3樓:匿名使用者

按照我國民法和刑法規定只要造成被害人一定程度的傷害的按照傷害程度的不同,都要作相應的賠償.所以你所說被害人雖然沒死,但如果有實際上的傷害存在,經法律途徑都可索要賠償,所以他是被害人.

4樓:

被害人和受到傷害的人沒有必然聯絡。

犯罪嫌疑人傷害他人,因正當防衛受到傷害也能叫被害人嗎?切菜切到手算受到傷害與被害人也沒有關係。請發言人說清你想要問的問題。謝謝

5樓:匿名使用者

能,無論單獨提起民事訴訟還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都可以稱呼被害人.

6樓:匿名使用者

受到傷害後無論人活著還是死了都被稱為"被害人"

7樓:

被害人:被傷害的人。

金錢的傷害

身體的傷害

名譽的傷害

榮譽的傷害

健康的傷害

精神的傷害

權利的傷害

等等等等。。。。。

如果已經死掉了,我們叫他「死者」

8樓:川川

大概這叫做傷害未遂或者蓄意傷害

9樓:言司學

當然!害 就是指受到傷害

不一定是被殺害

10樓:

如果受害人都死了還要那麼多法律幹什麼?

直接逮到全搶斃得了~!

被害人與受害人的區別???? 5

11樓:華律網

一般來說,被害人指刑事訴訟的當事人,受害人指民事訴訟的當事人。被害人是指在刑事案件中合法權益遭受犯罪行為侵害的人。廣義上的被害人,既包括刑事訴訟中的自訴案件的被害人;也包括刑事訴訟中的公訴案件的被害人。

狹義上的被害人,僅指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在刑事訴訟中,被害人屬於當事人之一,居於原告人地位。受害人,是指民事案件中的「賠償權利人」。

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本條所稱『賠償權利人』,是指因侵權行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損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擔扶養義務的被扶養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親屬。」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本條所稱『賠償權利人』,是指因侵權行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損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擔扶養義務的被扶養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親屬。

12樓:次次次蛋黃米亞

區別:被害人是指在刑事案件中合法權益遭受犯罪行為侵害的人。廣義上的被害人,既包括刑事訴訟中的自訴案件的被害人;也包括刑事訴訟中的公訴案件的被害人。

狹義上的被害人,僅指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在刑事訴訟中,被害人屬於當事人之一。

受害人不是一個法律概念,範圍比被害人要廣。比如說,某個刑事案件裡,被害人的親屬實際上也可以說是案件的受害人。

拓展資料:被害人是合法權益遭受不法行為直接侵害的人。訴訟參與人之一。

其訴訟地位,在自訴案件中是自訴人,處於訴訟當事人中的原告地位,享有訴訟當事人中原告人的一切訴訟權利;在公訴案件中,公訴人居原告地位,被害人不是訴訟當事人,只作為一般訴訟參與人蔘加訴訟,但又享有比其他訴訟參與人更多的訴訟權利。

13樓:sunny佳爺

被害人與受害人的區別:一般來說,被害人指刑事訴訟的當事人,受害人指民事訴訟的當事人。

被害人,是指在刑事案件中合法權益遭受犯罪行為侵害的人。廣義上的被害人,既包括刑事訴訟中的自訴案件的被害人;也包括刑事訴訟中的公訴案件的被害人。狹義上的被害人,僅指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

在刑事訴訟中,被害人屬於當事人之一,居於原告人地位。

受害人,是指民事案件中的「賠償權利人」。 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本條所稱『賠償權利人』,是指因侵權行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損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擔扶養義務的被扶養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親屬。

」被害人(victim)指人身權利、財產權利或其他合法權益受到犯罪行為直接侵害的人。在公訴案件中,被害人是當事人之一(刑事訴訟法第82條明文規定),在一定程度上起證人的作用;如果他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就成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享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在自訴案件中,被害人為自訴人,享有當事人的地位。

法律意義的受害人是指那些因刑事犯罪受到身體、精神傷害的人。如果刑事犯罪行為導致受害人死亡,或者受害人是未成年人或無行為能力人, 則受害人的親屬或法定監護人則享有知情權。更多的受害人授權法律服務從業人員獲得相關資訊。

14樓:餘少平

被害人是「被殺害的人」的意思。

受害人則是「受損害的人」的意思,可以是經濟,也可以是身體。

15樓:匿名使用者

受害人的範圍比被害人大。

被害人是直接受到傷害的人,受害人還包括被害人的家屬朋友等。

16樓:八二傻大

俺覺得被害就是死了,受害還活著。

17樓:豬寶寶茜

被害人是直接當事人

受害人還包括家屬等

18樓:匿名使用者

所謂被害人是指受到犯罪行為直接侵害的人。被害人(victim)是個很廣泛的概念,最早它是指在古代宗教儀式上獻給神的祭祀品,後來它的詞義慢慢擴大,指在殘酷對待下被殺害或受到傷害的人,或者指經歷損害、困難、損失等等的人。 在這個意義上,它實際上泛指所有受自然災害、社會的政治經濟行為及個人違法行為侵害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團體。

被害人是直接當事人,受害人還包括家屬等。因此受害人的範圍要比被害人廣

19樓:文靜一直很安靜

看到被採納的答案,呵呵,不懂不要禍害別人

後人的簡單釋義?活著人的孫子能稱為後人嗎

20樓:匿名使用者

a1.子孫;後裔。

2.後世的人。

3.後面的人;

b、活著人的孫子能稱為後人。因為那個人對孫子有血緣和倫理關係。

21樓:荔浦風清

活著才能算後人,前人已作古

故意傷害罪,如果被害人不追究了,能撤訴麼

22樓:賈俊峰律師

一般不能,故意傷害罪不屬於自訴案件。根據罪刑法定原則,故意傷害罪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的罪名。故意傷害罪具有刑事違法性、應受刑罰處罰性和社會危害性。

對於符合構成要件的故意傷害罪,應當由國家公權力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分析

根據法律規定,故意傷害罪屬於公訴案件。對於行為符合主體、主觀要件、客體、客觀要件構成犯罪的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如果是自訴案件,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但對於公訴案件,由公訴機關,一般是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

因為故意傷害罪具有較大的社會危害性,會損害刑法所保護的社會共同利益,如果公安機關已經立案的,正常情況下不可以撤銷立案,即不存在被害人撤訴的說法。同時,如果故意傷害他人致人輕傷但同時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行為不認定犯罪。如果被害人不追究了,犯罪人可以請求受害人出具刑事諒解書。

刑事諒解書雖然不是法定的從輕情節或減輕情節,但是在法官自由裁量權之內一般是可以得到比沒有刑事諒解書更輕的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百三十四條之一組織他人出賣人體器官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未經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的器官,或者強迫、欺騙他人捐獻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違背本人生前意願摘取其屍體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違反國家規定,違背其近親屬意願摘取其屍體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 八十一、 第一百二十六條前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七十條:「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23樓:匿名使用者

故意傷害罪屬於公訴案件,如果公安機關已經立案的,正常情況下不可以撤銷立案。

如果被害人表示不追究,並給予諒解的,法院在量刑時可予以從輕處罰。

24樓:雅盛法律

一般輕傷,構成故意傷害罪

如果沒有進入公訴,

屬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可以撤訴

司法機關介入,當事人無法撤銷案件

故意傷害罪中"如果被害人同意."請問"同意"是什麼意思

25樓:匿名使用者

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必須是非法進行的

如果某種致傷行為為法律所允許,就不能構成故意傷害罪,如正當防衛造成傷害而未過當的,醫生對病人截肢治病等。經被害人同意的傷害,是否合法,要做具體分析。如果被害人的同意是為了達到危害社會的目的,這種同意不能排除傷害行為的非法性;如果這種同意是為了有益於社會的目的、則可以排除他人傷害行為的非法性。

對於具有激烈對抗性體育運動項日中發生的傷害行為是否具有合法性,也應作具體分析。如果這種致傷動作本身為該項運動專案的規則所允許,這種傷害一般不能認為具有刑法上的非法性。如在足球比賽時,依據「合理衝撞規則」所實施而引起傷害的動作,一般不認為是傷害罪:

如果比賽中動作粗魯,明顯違反規則要求,具有傷害他人身體故意的,也應按故意傷害罪論處。

受害人同意,指的是受害人對侵害方的非法行為表示認可,甚至指定侵害方對自己實施侵害行為,比如某賭徒為明誓戒賭,讓人把手指砍掉一個,砍人者仍然涉嫌故意傷害。另外,其它罪也有這種情況,我國目前禁止實施安樂死,醫生在病人委託下實施了安樂死的行為,這種在病人同意的情況下實施的行為。如果受害人為了達到非法目的,比如讓對方進行身體傷害以達到騙保目的或敲詐第三方目的的,而故意讓對方實施侵害。

當然觸犯的法條有所不同。

26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是"請求"的意思,一般只適用於家庭成員中吧

故意傷害至輕傷害公訴案件送法院後被害人還可以申請重新鑑定嗎

27樓:淮安浙江人

一、被害人可以提出重新鑑定的申請,法庭對於上述申請,應當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

1、第146條(偵查階段依申請重新鑑定)

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鑑定意見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鑑定或者重新鑑定。

2、第191條(法院依職權重新鑑定)

法庭審理過程中,合議庭對證據有疑問的,可以宣佈休庭,對證據進行調查核實。

人民法院調查核實證據,可以進行勘驗、檢查、查封、扣押、鑑定和查詢、凍結。

3、第192條(庭審階段依申請重新鑑定)

法庭審理過程中,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人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鑑定或者勘驗。

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人可以申請法庭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鑑定人作出的鑑定意見提出意見。

法庭對於上述申請,應當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

4、第198條 (因重新鑑定等原因而延期審理)

在法庭審判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響審判進行的,可以延期審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鑑定或者勘驗的;

(二)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

(三)由於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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