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換了工作制度,可以根據勞動合同執行原來的制度嗎

2022-11-18 05:55:12 字數 5334 閱讀 2299

1樓:行者天涯

1全部我來回答

1,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對於用工的標準是有約定的,如果最先約定的是標準工時制,那麼換成綜合工時制就需要重新與你簽訂合同,或者協議

2,你可以要求和用人單位協商,如果對方不同意,你可以以對方違約為由離職,並要求對方支付雙倍的經濟補償金。

希望可以幫到你

2樓:鹽山小夥啊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是用人單位的內部管理規範,屬於內控行為;勞動合同是受勞動合同法調解的法律行為,就法律行為的地位合同約定要優於內部規定,當兩者不一致時應以合同約定為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著幹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制定的內部規章制度與集體合同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不一致,勞動者請求優先適用合同約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

第八十九條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譽告,貴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原單位要求勞動者去新單位工作,而且勞動者已經實際履行(去新單位工作),勞動合同已經備案解除,但是用 30

3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是公司安排調動,你的工齡是延續的,那就沒問題。如果新單位重新計算,原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望採納,謝謝

4樓:陽光的

應該在新公司重新簽訂合同,否則雙倍工資

勞動合同法:勞動條件中包括合同中明確規定的崗位嗎?如果被單位換崗位了,是否要重新籤合同並註明新的崗

5樓:匿名使用者

要明確崗位

如果變更雙方需要就變更的內容可以在原合同中做補充說明 如果你不同意變更 可以要求給補償金

6樓:孫法官說法

1、勞動合同中,可以約定具體的工作崗位,也可以不約定具體的崗位。

2、如勞動合同中約定了具體的工作崗位,用人單位在調換崗位時,要取得勞動者的書面同意,同意內容可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不需要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另外,如果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勞動者對約定崗位不適合,可以對其進行崗位調整。

3、如勞動合同中未約定具體工作崗位的,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調整工作崗位。

7樓:超愛神話的珊

勞動合同應該明確勞動者的工作崗位,如果崗位變更,可以只針對崗位變更情況作勞動合同變更,如勞動者對公司崗位變更不能接受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8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中可以明確聘用崗位,如果換了崗位你不滿意可以提出換崗甚至是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的原因是法人方違約在前

9樓:匿名使用者

需要明確崗位的,如果崗位被調換了,原則上需要與合同方協商一致的。

大多數情況下,升職都不會引起問題的,估計引起問題的都是因為降職。。。

10樓:五蓮一葉

如果你同意時可以的,如不同意屬單位違約。

用人單位規章制度與勞動合同如有衝突,怎麼辦?

11樓:

如果你直接離職,拖欠的工資應當支付給你,雖然規章制度有規定,但該規定是無效的,同時公司要引用規章制度的話,至少應當證明該制度內容合法,並進行了適當的公示,你知曉該制度的存在,並同意遵守等,否則公司不得直接引用制度規定。但同時你直接離職後公司不向你支付拖欠工資的可能性較大,你可能需要通過訴訟才能實現,但這樣的時間和精力成本較大,建議你再考慮一下 。

12樓:七臺河李陽平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是用人單位的內部管理規範,屬於內控行為;勞動合同是受勞動合同法調解的法律行為,就法律行為的地位合同約定要優於內部規定,當兩者不一致時應以合同約定為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著幹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制定的內部規章制度與集體合同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不一致,勞動者請求優先適用合同約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

第八十九條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譽告,貴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13樓:俊丶出品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經協商一致而形成的。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則是用人單位依企業自主權,依據法律、法規,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的規則和制度的總和,是企業內部的「法律」。其內容廣泛,包括了用人單位經管管理的各個方面。

但其必須合法、合理,必須經平等協商確定,最後還須經公示或告知才能生效。 單就效力而言,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要高於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因此,時於同一項權利義務如採用人單位規章制度與勞動合同相沖突,應當以合同約定為準。

比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者享有某項福利,而用人單位因某種原因要取消該項福利,只修改單位規章制度而不與勞動者協商變更勞動合同的該項福利條款,那麼,用人單位取消福利的規定只能服從於勞動合同的約定。勞動者在這種情況下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提出異議或者尋求法律途徑主張權利。但是,如果雙方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合同與單位合理的規章制度有衝突以規章制度為準,那麼也應承認規章制度此時的效力。

如果對於同一項權利義務,勞動合同與用人單位內部規章制度其中有一個約定或規定與法律相沖突,則以另一個不與法律衝突的為準;如果二者都與法律相沖突,則按照實際情況,依法判斷。 『維權要點』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證據,簽訂合同時,勞動者一定要把合同當做維護權利的利器,不要認同勞動合同效力低於用人單位內部規章制度的條款。 ●用人單位用規章制度限制勞動者權益的行為在實踐中經常發生,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勞動者可以從根源上在規章制度制定、修改時著手,平等協商,也可在實施中利用糾正機制提出異議,使其合法、合理、適當,防止衝突的出現。

●注意,因兩者衝突發生爭議時訴至法院時,勞動者一定要選擇適用對自己最有利的規定。 『條文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展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第八十條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子警告;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著幹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六條用人單位制定的內部規章制度與集體合同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不一致,勞動者請求優先適用合同約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 第八十九條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譽告,貴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14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條規定: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這一規定明確了用人單位規章制度違法時的法律責任。

好律師網參考

員工嚴重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嗎?這種接觸需要支付賠償金麼?

15樓:韓飛律師

勞動者嚴重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如果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經過1,民主程式制定;2,沒有違反法律法規;3,經過公示,並且告知勞動者的;並且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勞動者的行為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是可以辭退勞動者的,並且是無需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的。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16樓:義賢律師事務所

職工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用人單位事先在規章制度中明確規定哪些情況屬於「嚴重情形」,且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只有在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才可以以此理由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當用人單位以勞動者「嚴重違反單位的規章制度」為由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時,其前提必須為該「規章制度」是經過合法程式制定,並提前曾向勞動者公示或者告知,是合法、有效,對勞動者具有約束力的。

什麼叫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7樓:

. 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勞動合同制是以簽訂勞動合同的形式,明確規定用工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的權力、責任、利益,把用工與經濟責任制相結合的一種新的用工制度勞動合同制度。2023年7月,我國決定改革國營企業的勞動用工制度,自2023年10月1日起,國營企業在新招收工人中普遍推行勞動合同制。

隨著勞動法合同法的施行,勞動合同制度在各類企業當中廣泛推行。 國有企業改制在二十世紀八十年代中期開始,在二十世紀九十年代成為國有企業改革的核心內容,企業通過改變企業形態,改變企業股權結構,改變企業的基本制度,轉變為符合自身特點的企業資產組織形式。

在推行勞動合同制度前,或是在國有企業進行改制前,用人單位的有些職工已經在本單位工作了很長時間。推行新的制度以後,很多老職工難以適應這種新型的勞動關係,一旦讓其進入市場,確實存在著競爭力弱難以適應的問題,年齡的侷限又使其沒有充足的條件來提高改進,應當說這是由於歷史的原因造成的。他們擔心的不僅是能否與原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問題,還存在著雖然簽了勞動合同但期限很短,在其尚未退休前合同到期卻沒有用人單位再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的問題。

我們在制定法律和政策的同時,應當考慮那些給國家和企業作出過很多貢獻的老職工的利益。因此,對於已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並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勞動者,在訂立勞動合同時,允許勞動者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一個勞動者以在該用人單位滿十年,但距離法定退休年齡超過十年,則不屬於本項規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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