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先減後並先並後減同時執行的問題

2022-12-04 08:25:11 字數 5587 閱讀 9205

1樓:

先減後並是犯新罪,而先並後減是發現漏罪,總的來說,先減後並相對而言懲罰要嚴重一些。

刑法典中是這樣表述的

第七十條【判決宣告後發現漏罪的並罰】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後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第七十一條【判決宣告後又犯新罪的並罰】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2樓:南寧文律師

原判5年,漏2年,新3年。已執行了1年。

先並後減,5+2=6,6-1=5

先減後並,5+3=7

最終還要執行7年。

不存在重複計算的問題。

3樓:匿名使用者

既有漏罪又有新罪的情況 應該是 先用原判刑期同漏最所判刑期合併,然後在同新罪合併。假設王某原判刑期8年,已經執行3年。現同時發現漏罪該判6年,新罪該判5年。

計算則是先用原判刑期同漏判合併範圍應該是3—11年,再同新罪合併範圍應該是5—13年。

4樓:

比如a犯甲罪判處8年,執行5年後,犯乙罪判處9年,發現漏罪判處6年

那麼先處理漏罪,先並後減,在8-14年之間,如果決定執行12年,那麼a還需要執行7年

再處理新罪,將9年與未執行的7年並罰,9-16年之間,如果決定執行11年,那麼犯罪人實際上執行了16年

5樓:s閃光棒

不是啊,是保障人權,追溯犯罪的。如一人犯搶劫罪判8年,執行5年之後發現摟罪盜竊罪應判5年,新罪故意傷害罪應判7年。

關於數罪併罰中「先減後並」、「先並後減」的問題

6樓:

因為先並,是新發現的舊的未罪和已罪合併起來,一般情況不得超過20年,這樣並罪最多可罰20年,減去已經執行的自然不會超過20年,這種計算比起犯新罪量刑上更輕,符合罪行相適應原則

7樓:明厲鋒

因為本來就不該超過二十年。六十九條規定了,數罪併罰的最高刑期不得超過二十年。

正常情況下,一個人犯了數個罪,經過數罪併罰,判了二十年的有期徒刑;但現在出現了「漏罪」,這是司法機關的錯誤,「先並後減」是改正這個錯誤,讓它恢復到正常情況。然後再減掉已經執行的刑期。

8樓:孔維澤

如果是漏罪,則是先並後減;如果是新罪則是先減後並。。。兩種規則不是隨機的。。。還有,新刑法已經頒佈實施了很久了。你看得是舊法條。

9樓:我博愛故我在

先並後減是針對發現漏罪,先判處14年,再判處10年,那麼並一起是24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69條的規定: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35年的,最高不能超過20年。

但是你的例子是又犯新罪,所以只能是先減後並,參照刑法第71條。

關於「先並後減」和「先減後並」

10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漏罪情況下先並後減的法律規定是: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後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11樓:孫法官說法

否。根據說法就可以知道該怎樣算了。

1、先並後減,是發現漏罪。就是先把前後罪並起來,然後,再減去已執行的。所以應當在原判與新判進行合再減去已執行的部分。就是先並起來,然後,再減去已執行的。

2、先減後並,就是新犯罪。就是把前判 已執行的減去,然後再與新罪的刑期合併。所以應當是(原判-已執行+新判)來按最高刑以上,合併刑以下處罰。

補充:1、先並後減。適用方法:

原判和新判兩者中的最高刑以上,兩個判決的合併刑以下,決定適用的刑期。然後減去已經執行的刑期,得到還應執行的刑期。公式:

高者(原判或新判)至和(原判+新判)-已執行。

2、先減後並。適用方法:先將已執行的刑期從原判中減去,剩餘的刑期和新判兩者中的最高刑以上,兩者相加的刑期以下,決定執行的刑期。

公式:高者【(原判-已執行)或新判】至和【(原判-已執行)+新判】。

另外,建議理解如何應用,不要記憶公式。因為如果涉及多次合併,就麻煩了。

12樓:濤聲依舊

把握一個為原則,及刑法的輕重,因為我國刑罰年限有個最大限制年數。「先並後減」的結果較輕,「先減後並」的結果較重。新發現的漏罪舊罪肯定不需要加重,新犯的罪,屢教不改的,肯定要加重處罰。

關於《刑法》數罪併罰中的「先並後減」和「先減後並」兩種規則的疑問!!??

13樓:創作者

數罪併罰,是一種刑罰裁量制度,對一行為人所犯數罪合併處罰的制度。指人民法院對同一行為人在法定期限內所犯數罪分別定罪量刑後,按照法定的並罰原則及刑期計算方法,決定其應執行的刑罰的制度。

刑法典第69條確定了以限制加重原則為主,以吸收原則和並罰原則為補充的折衷原則。數罪併罰時,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20年。

根據刑法典第69條、第73條、第71條規定,適用數罪併罰的具體規則分為以下三種:

(一)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合併處罰規則

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

就其基本內容而言,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罪數罪的合併處罰規則,與前述刑法中數罪併罰原則的基本適用規則一致,故不贅述。

數罪可以分為同種數罪和異種數罪,對於異種數罪實刑並罰,司法實踐和理論界均無分歧,但是,對於同種數罪是否並罰,司法實踐和理論界均有些分歧,主流觀點認為,對於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同種數罪的,原則上無須並罰,但是當特定犯罪的法定刑過輕且難以使實際處罰結果達到罪責刑相適應的標準時,在法律未明文禁止的條件下,可以有限制地對同種數罪適當地進行並罰。

(二) 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漏罪的合併處罰規則

刑法典第70條規定,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後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69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這種合併處罰原則,被稱為「先並後減」。

具體適用:

1、必須在判決宣告以後,刑罰還執行完畢以前發現漏罪,且漏罪是指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實施的並未判決的罪。

2、對於新發現的漏罪,無論其罪數如何(數罪應為異種數罪),或者與前罪之性質是否相同,都應當單獨作出判決。

3、將前後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按照相應的數罪併罰原則並罰。此種合併處罰與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並罰原則不同的是,後者是將同一判決中的數個宣告刑合併,從而決定執行的刑罰,前者是將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合併,決定執行的刑罰。

4、如果是在緩刑考驗期之內發現漏罪的,應當依法撤銷緩刑,依照刑法典第69條的規定的原則予以處理。

5、在假釋期間發現漏罪的,應當依法撤銷假釋,依照刑法典第70條的規定的原則予以處理。

(三)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又犯新罪的合併處罰規則

刑法典第71條規定,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69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這種合併處罰的方法,又被稱為「先減後並」。

具體適用:

1、必須在判決宣告以後,刑罰還執行完畢以前,又犯新罪。

2、對於犯罪分子所犯新罪,無論其罪數如何(數罪應為異種數罪),或者與前罪之性質是否相同,都應當單獨作出判決。

3、應當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針對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刑法典第69條的規定的原則予以並罰。

4、在緩刑考驗期之內又犯新罪的,應當依法撤銷緩刑,依照刑法典第69條的規定的原則予以處理。

5、在假釋期間又犯新罪的,應當依法撤銷假釋,依照刑法典第71條的規定的原則予以處理。

14樓:愛了_個去

1.漏罪,先並後減。

如甲犯搶劫罪被判處15年有期徒刑,刑罰執行2年後又發現他在判決前還犯有盜竊罪,應判10年有期徒刑。

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2.新罪,先減後並。

對於服刑期間犯的新罪要「先減後並」,如,被告人犯甲罪被判處15年有期徒刑,執行10年後又犯新罪,對新罪判處8年。應當將沒有執行的5年與新罪的8年實行並罰,即在8年以上13年以下決定執行的刑期。

如果決定執行12年,則被告人還需服刑12年。加上已經執行的刑期,被告人實際執行的刑期為22年。先減後並要比先並後減的結果要重:

一是實際執行的起點刑期提高了,二是實際執行的刑期可能超過刑罰規定的數罪並法定最高刑的限制。

拓展資料:

數罪併罰是指對犯兩個以上罪行的犯人,就所犯各罪分別定罪量刑後,按一定原則判決宣告執行的刑罰。數罪,指一人犯幾個罪。各國刑事立法規定構成數罪的時間界限有所不同:

有的規定發生在判決宣告以前,有的規定在判決確定以前,還有的規定在刑罰執行完畢以前。

數罪併罰的原則包括:

1.各國刑法所採取的原則主要有吸收原則、併科原則、限制加重原則與混合原則

2.我國刑法對數罪併罰採取的是混合原則。

15樓:泰順陳文志律師

原有犯罪(漏罪),本來就應該「先並後減」(假設漏罪沒漏)。再則,原有犯罪(漏罪),往往是「不知法,而犯法」,主觀惡性較小,所以,判刑輕一些較為「公平」。

犯罪之後,經過公安司法訴訟審判,再經過服刑,已經接受了法律教育,再犯新罪,就有「知法犯法,難以改悔」的較大的主觀惡性,那麼就需要判得重一些,才能起到懲罰教育、預防犯罪作用。

參考緣悟禪師答案,同樣假設原有犯盜竊,漏罪或新罪犯搶劫。

(1)假設盜竊15年,搶劫7年為漏罪,執行3年,先並後減,則最低刑為15-3=12年,最高刑(15+7)-3=19年。(先並後減,量刑幅度是12年—19年之間,不是緣悟禪師所說的15年—19年)

假設盜竊15年,搶劫7年為「新罪」,執行3年,先減後並,最低刑為15-3=12年,最高刑為(15-3)+7=19年。(先減後並,量刑幅度也是12年—19年之間)

可見這種假設,兩者沒有區別。

(2)假設盜竊10年,搶劫10年為漏罪,執行5年,先並後減,則最低刑為10-5=5年,最高刑為20-5=15年。

假設盜竊10年,搶劫10年為新罪,執行5年,先減後並,則最低刑為10年,最高刑為(10-5)+10=15年。

這種情況下,先減後並的最低刑提高,也就是說犯新罪的惡性大,最低刑起點高,受到重罰可能大

另外,再做第三種假設:

假設盜竊12年,搶劫10年為漏罪,執行5年,先並後減(12+10-5),最低刑12-5=7年,最高刑(12+10)-5=17年

假設盜竊12年,搶劫10年為新罪,執行5年,先減後並(12-5)+10,最低刑為10年,最高刑為7+10=17年

也是最低刑起點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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