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馬國家的演變過程,古羅馬法的演變歷程

2022-12-04 19:35:13 字數 4566 閱讀 1982

1樓:一槓青年

摺疊重要的現實意義

近現代大陸法系民法的具體權利制度幾乎均可追溯至古羅馬法,從中找出其淵源,在我國就民事基本權利制度加緊進行立法的今天,從巨集觀上**羅馬法財產權構造體系的形成機制及其演變,對我國財產權利體系的理論和立法構建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摺疊大陸法系財產權利構造體系

主要涉及兩個不可分割的重要內容:一是所有權與他物權的法律關係;二是物權和債權的法律構造。就第一個問題而言,必須首先分析羅馬法「所有權」的雛形及其發展過程。

羅馬法「絕對所有權」概念的產生經歷了一個漫長的過程。直到帝國晚期才出現了與近現代所有權意義最接近的術語「proprietas」,這一術語初步具備了相對完整的個人所有權的定義。確切地講,羅馬法上的所有權概念只是對事實上的個人所有權的一種經驗性確認,《民法大全》裡也沒有關於所有權的完整定義和專門論述。

這是因為羅馬法上個人所有權的形成必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個人與家庭財產的分離。在古羅馬早期,不動產由家長統一支配,「家父」是財產權利的惟一主體,其他成員並無獨立的財產支配權。

同時,古羅馬家庭在很長的時間內實際上是與國家相對應的政治單元。因此,家父權並不能體現為民商事主體的財產權,而主要體現的是一種公共秩序。只有在羅馬帝國後期,個人通過「特有產」制度取得了獨立的財產時,個人對財產的權利才真正表現為一種「個人所有權」。

二是萬民法規則的擴充套件。早期羅馬與市民法上的所有權主要由羅馬城邦市民和貴族享有,外國人並不能享有市民法上的所有權,同時法律規定行省土地與羅馬本土土地的轉移方式是不同的,這導致了市民法所有權仍是一種身份和特權的象徵。只是隨著羅馬帝國版圖的擴大,自然法思想的充分吸收和萬民法規則的建立,羅馬人的興趣才集中於發展和規定那些作為私有財產的抽象的法律關係,從而衝破了特權和身份的藩籬,並最終使萬民法和市民法合二為一。

個人所有權因而成為私法上超越國界和種族的一種重要權利。

摺疊具有獨立性和單一性

就羅馬法上「所有權」與「他物權」而言,自近代以來,通常的說法是先有了所有權的科學界定才有他物權的出現,這種觀點是值得懷疑的。實際上,所有權是地役權和用益物權大量存在而激勵的結果。「proprietas」(所有權)產生於帝國晚期,也是相對於用益物權而使用。

可以認為,正是由於役權的出現,才客觀上產生了從法律上明確土地所有人地位的要求。古羅馬最早產生的役權是耕作地役,各個土地使用者對已分割的土地在使用時仍保留未分割前的狀態,當時尚未形成地役權的概念,而認為多個使用人對供役地享有共有權。因此,早期的役權與所有權處於混沌狀態,並無明確的界限。

當役權不再限於共同使用的特定區域時,役權才獨立出來。但值得注意的是,役權在當時並未作為一種獨立的權利,而是作為「無形物」被納入物的範疇,其交易方式幾乎都是略式的。由此看出,羅馬人是從「物」這一概念出發去拓展財產,他物權某種程度上是一個「無形物」的法律問題。

這種思路必然導致兩種結果:一是他物權既然並非與所有權同屬權利範疇,自然「物權」這一概念無法抽象出來;二是所有權的內涵相當模糊,很難形成一種純粹物權意義上的定義。因為物同時包括「有形物」和「無形物」,所有人在擁有兩者的同時,不可能得出所有權是一種「對物的支配權」的結論,而基本上是對「我擁有什麼」的確認。

另外,羅馬法上對於役權並不當然認為是所有權派生的產物,而是通過「役權確認訴」和「準役權確認訴」來加以保護,以對抗所有人,這可以說明羅馬法關於物上設定的權利均具有獨立性和單一性。

摺疊完整地區分了物權和債權

羅馬法是否已形成近代大陸法系上物權與債權的二元分野,也值得思考。早期羅馬法並不存在獨立的債的關係。物的讓渡是通過複雜程式即時交付的。

隨著後來交易過程中雙方的交付在時間上和空間上產生分離,複雜程式之外的合意才成為交付的一種依據。至諾成合同出現時,債才從物的轉讓陰影中解放出來,成為一種獨立的法律關係。但羅馬法體系仍是以人法、物法和訴訟法來安排的,債法實際上依附於物法,並不能類似今天大陸法系民法具有明確的二元分野。

其原因在於:首先,羅馬人並無徹底的權利觀念,還不擅長以權利為線索構建法律結構體系;其次,羅馬法尚未發展到高度理論抽象的階段,仍帶有強烈的實踐性,尚不能把許多重要的法律關係概括出普遍原則;第三,羅馬法是從訴訟中衍生出權利體系,權利只不過是法律程式對實際利益的反映。權利源於訴訟這一特點,使權利依賴於訴訟模式,無法獨立地形成自身的理論體系。

儘管羅馬法已有對人之訴和對物之訴的區分,但這是一種操作層面上的表述和分類,並不能當然認為羅馬法已完整地區分了物權和債權。

摺疊所有人仍享有完整的所有權

近代大陸法系各國的民法理論在羅馬法的基礎上均有所發展。但由於《普魯士普通邦法》和《法國民法典》仍將他物權和債權等歸於無形物,因此所有權的概念並不表現為純粹的物權,物權也未被抽象出來,物權、債權二元體系仍未建立。近代《德國民法典》則將物限於「有體物」,從而形成了完整的「物權」概念,並將「無形物」剔除出去,使之成為獨立意義上的他物權和債權等。

可以認為,該法典最終完成了大陸法系的民事財產權利的完整構造模式。因為在他物權作為無形物的情況下,是不可能形成後來所有權和他物權明確定義的。只有當他物權和所有權共同成為物權的型別時,所有權和他物權的關係才成為一個理論上必須面臨的問題。

因此,《德國民法典》為權能分離學說提供了一個理論上的可能性。然《蘇俄民法典》進一步將所有權定義為若干權能的集合,將所有權和他物權的關係理解為整體和部分的關係,並形成了權能分離學說。我國沿襲了蘇俄民法典的理論模式,權能分離理論一度成為通說。

目前,「權能分離理論」受到了學術界的普遍懷疑,認為該學說混淆了所有權的形式與所有權作用的關係,如果所有權體現為某種權能的集合,那麼在理論上便不能解釋為何一種或幾種權能分離出去時,所有人仍享有完整的所有權。他物權也具有獨立性和完整性這一觀念日前已為越來越多的學者所接受。

摺疊財產權體系構架

物權和債權制度的系統建立使大陸法系的財產權體系構架得以最終確立,後來的日、瑞、荷、蘇俄以及中國等國民事立法直接繼承和發展了這種劃分。我們認為,物權和債權作為兩種性質和表現形式迥異的權利,其區別是顯而易見的,也是具有一定的生命力和適應性的,但是如果把這種劃分作為衡量所有民事權利的模式,則其弊端日漸顯現。現代社會人們實際享有利益的範圍和種類日益豐富,並非完全表現為「物的支配權」或「請求權」,而還有遊離於兩者之外的權利,如對於智慧財產權、股權等無法將其確立為「物權」抑或「債權」。

目前,大陸法系國家法學理論界已在理論上對這種劃分的涵蓋性提出質疑,甚至懷疑這種劃分本身的科學性。我們認為,物權和債權這種劃分方法本身仍有其合理的一面,主要問題在於理論上形成了過於僵化的分析模式,即企圖將所有民事權利囊括其中,而不允許某些權利在性質上超脫於「物權」或「債權」。因而我國民法理論對於財產體系應予以足夠的重視,研究建立適應當代財產權實現狀況的民事權利體系。

目前中國正醞釀製定物權法,這正是需要我們進一步深入研究的一個重要問題。

羅馬法隨著羅馬國家的發展而演變呈現較明顯的階段性 簡述各階段發展演變過程及其核心內容

2樓:幽寒淡冷

氏族公社時期

公元前8世紀以前,羅馬處於氏族公社時期。傳說羅慕路斯於公元前754至前753年建立羅馬城。

王政時期

公元前8至前6世紀的羅馬,稱為王政時期,此時的羅馬尚處於氏族社會向階級社會過渡時期。公元前7世紀後,隨著生產力的發展,私有制的出現,羅馬社會產生了奴隸主和奴隸兩個基本對立的階級,氏族制度趨於解體。與此同時,「平民」階層逐漸形成。

平民承擔羅馬大部分的稅收和羅馬軍事義務,但因其不是氏族公社成員,不能享有政治權利,不能與貴族通婚,也不能佔有公地。正是平民為爭取權利同貴族進行的長期鬥爭,客觀上加速了羅馬氏族制度的瓦解,促進羅馬奴隸制國家與法律的形成。

共和國時期

公元前6世紀中葉,羅馬貴族被迫讓步,第六代王塞爾維烏斯·圖利烏斯對羅馬社會進行了改革,廢除了原來以血緣關係為基礎的氏族部落,以地域關係來劃分居民,並按照財產的多少將居民劃分為五個等級。這次改革標誌著羅馬氏族制度的徹底瓦解,羅馬奴隸制國家正式產生,羅馬從此步入共和國時期。   隨著羅馬奴隸制國家最終形成,羅馬法也隨之產生。

當然,共和國早期的法律淵源主要是習慣法。羅馬法是一種反映羅馬奴隸主階級的意志,保護奴隸制的剝削關係,鞏固奴隸主階級在國家機關中的統治地位以及對奴隸的無限權力的社會規範體系。

1.羅馬共和國前期——公民法   公元前509年,羅馬共和國建立。從羅馬建國到公元前3世紀中葉,羅馬產生的法律統稱為公民法。

它是專門適用於羅馬公民的法律,也是早期羅馬法的主要內容。公民法注重形式,程式繁瑣,缺乏靈活與變通,內容上側重於國家事務和法律程式等方面,而涉及個人財產關係等問題的私法規範則不夠完善。公民法的實施,使平民的政治、經濟和社會地位空前提高,從而極大地激發和調動了他們愛國熱情與參政的積極性。

  ●2.共和國後期——萬民法   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和外來人口的增多,各種新的社會矛盾日益凸顯。於是共和國後期形成了適用於羅馬公民與外來人以及外來人與外來人之間關係的萬民法。

萬民法是外事裁判官在司法活動中逐步創制的法律,它吸收了公民法和外來法的合理因素,但又有所發展和突破。它的基本內容主要是關於所有權和債權方面的規範,很少涉及婚姻、家庭和繼承等內容。萬民法的產生,使羅馬私法出現兩個不同體系。

但是市民法和萬民法不是截然對立的,而是互為補充的。實際上,經過一段時期的適用與完善,萬民法逐步取代了公民法,使法律具有了更大的適用範圍,成為鞏固羅馬統治的重要工具。

3樓:後星球人

一般王朝都是由盛而衰。

請簡介下羅馬的發展史

4樓:匿名使用者

。。。最好還是自己看書,《羅馬帝國興衰史》

簡述羅馬公約的演變歷程,國際地位

試述古羅馬法的發展歷程

古羅馬國家建立有義大利半島上,原是半島西部臺伯河東岸的一個小城幫。當羅馬國家的版圖只包括義大利本土的時候,如隸主統治集團利用貴族共和制的形式維持自己的統治,和羅馬奴隸制國家產生髮展的同時,羅馬法也形成並不斷髮展變化,它繼承和發展了古化亞非國家和希臘國家的法律,經過幾個世紀的演變,最終成了奴隸制國家最...

羅馬法的特點,羅馬法有什麼特點?

羅馬法,一般泛指羅馬奴隸制國家法律的總稱,存在於羅馬奴隸制國家的整個歷史時期。它既包括自羅馬國家產生至西羅馬帝國滅亡時期的法律,以及皇帝的命令,元老院的告示,成文法和一些習慣法在內。也包括公元7世紀中葉以前東羅馬帝國的法律。特點 1 私法極為發達完善,公法不甚發展 2 立法形式靈活簡便 獨具特色 3...

什麼是羅馬法?概述羅馬法的主要內容

廣義bai的羅馬 法指通行於羅馬du帝國統治地區zhi的全部法律制度狹義dao的羅馬法 回僅指羅馬公答民法 主要內容 保護奴隸之外自由名民的權利,提倡自由民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它還制約或消除父家長權和夫權等,保護子女的財產和婚姻自主權和婚姻中婦女的平等地位等.核心內容之一是承認財產神聖不可侵犯,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