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1、你父親的口頭遺囑「遺產分三份,兒子與兒媳婦擁有房子,現金歸女兒」無效。
依據《繼承法》第十七條第五款: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因為你父親當時不處在危急情況下,所以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要件而無效。
2、如果現在沒有遺囑的話,你父親百年之後將按法定繼承來分割遺產。
按法定繼承來分,兒媳婦沒有繼承權。只有兒子與女兒可以分得遺產。分割方案可以協商不平均分割,也可以平均分割。
法律依據《繼承法》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依此條規定,兒媳婦不在此列
第十二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依此條規定,如果是離婚而不是喪偶也不能分得遺產。是否在兒媳婦家住不影響遺產的分割。
2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先要弄清楚兒子與兒媳婦的婚姻關係解除之後,父親是否還繼續住在兒媳婦的家.
之後,父親親口說過遺產分配問題的時候,是兒子和兒媳婦之間是否還保持著婚姻關係.
假設,父親在兒子與兒媳婦的婚姻關係解除之後仍然還繼續住在兒媳婦家,父親的房租也應給予兒媳婦.但是這個關係不在遺產分配的條件中.所以可以不去考慮.
之後的假設,父親親口說過遺產分配問題的時候,兒子與兒媳婦之間已經解除了婚姻關係,那如果父親去世,兒子與女兒是不可以將財產對半分的.
因為口頭遺囑在遺產發裡面也被列入其中,而且有證明人的存在.
假如父親分配家產的時候,兒子與兒媳婦之間還保持著婚姻關係,但是現在已經解除,按照我國遺產繼承法第四章 第三十條規定,兒子與女兒仍然無權將財產對半分配的.
如果想讓兒子與女兒把所有財產對半分,只有在老人未去世之前,更改遺囑.如果老人已經去世,兒子和女兒對遺產分配產生疑義,可以向當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舉證主要是列舉在兒子與兒媳婦解除婚姻關係之後,兒媳婦未盡到受贈人所應該行使的事情上.比如沒有照顧老人,贍養老人等.
具體細節還因該再去律師事務所諮詢一下,還有如果可以證明當時的人證不符合證人資格,這樣這個遺囑就不能生效.
具體參考遺產繼承法 第三章 第十八條 符合的話就可以推翻遺囑.
3樓:匿名使用者
上述案例存在幾個先決問題:
父親去世之前,父母是否離婚,如沒有離婚,母親去世時是否曾進行遺產分割,如無(按慣例,父母仍有一方在世,父母的財產都不會進行分割),在這種前提條件下,上述所謂父親的財產,從法律角度來講,首先應分割出母親的那一半財產,並假設母親的父母在母親去世前已去世,在父親、兒子及女兒三人間平均分配,然後才輪到將父親餘下的另外一半財產以及父親從母親那繼承過來的那部分財產的總合進行再分配。
由於《繼承法》規定「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一人或數人繼承」,因此,兒媳婦雖然已與兒子解除婚姻關係,但是仍然有權根據父親的遺囑繼承相應份額的遺產。假設房子價值二十萬元,現金十萬元,則兒子可得5萬(從母親得)+6.67萬,女兒所得與兒子同,而兒媳婦可得6.
67萬元。
僅供參考。
4樓:匿名使用者
雖然是有證人在場,並且咋一看似乎就是口頭遺囑,但是通常是在特殊的情形下口頭遺囑才表現出其效力的,所以只能當作是一個想法,而不是確切的意思表示,因此還是應當按照法定繼承進行。只能是兒子和女兒有繼承權。如果兒媳盡到了贍養義務也是可以適當分得部分遺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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