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管合同已過期一年,有規定非要召開解聘大會嗎

2022-12-11 09:45:19 字數 6025 閱讀 1862

1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解聘物業服務企業須經佔建築物總面積的二分之一以上和業主二分之一以上投票決定。

根據你陳述的情況,原物業服務合同雖然已經期滿但你所在的社群並沒有先聘新的物業服務企業接管,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九的規定,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業主大會選聘了新的物業服務企業的,物業服務企業之間應當做好交接工作,也就是說法律並沒有明確規定合同期滿一定要召開解聘大會才能終止與原物業服務企業的合同關係,只是明確瞭如果合同終止,社群選聘了新的物業服務企業,原物業服務企業應做好交接工作,如果社群沒有選聘新的物業服務企業,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物業管理用房和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資料交還給業主委員會,所以你所在的社群在沒有選聘新的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應負責接受該社群的相關資料,重新選聘新的物業服務企業。

另外根據《合同法》相關規定,合同期限界滿,沒有特別約定,合同關係自然終止,所以你所在的社群如果不同意原服務企業繼續提供物業服務的可提出解除物業服務合同,但業主委員會不提出解除物業服務合同,又接受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的視為效力待定行為,因為物業服務合同不允許存在口頭約定,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的第三十四條的規定,物業服務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所以你所在的社群業主委員會對物業服務公司提供的合同期滿以後的服務不予追認的,應視為無效行為,業主委員會有權選聘新的物業服務企業。以上請參考。

2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規定,合同到期後,若無特殊規定,自然解除。

物管合同已過期一年、有規定要召開解聘大會嗎?

3樓:花狸棒子

物管合同過期,應由業主委員會與物管續簽合同,也可以另選物管。如果業主委員會沒有續簽合同,而物管方又繼續進行工作,那麼,法律上便形成了事實合同。所以,物管合同到期,業主委員會是有必要進行續簽合同,或是通知已經與別的物管籤合同的必要的。

當然,這一舉動要召開業主大會。如果遇到引類問題,一要依靠全體業主。二要注意及時與街道溝通。

物業合同已經到期 業委會可以與其解除合同嗎 非得召開業主大會嗎

4樓:個人行家

必須召開業主大會,才能和物業公司解除合同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規定:

第十一條,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五)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

(六)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七)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中也有同樣的規定:

第十七條,業主大會決定以下事項: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委員;

(四)制定物業服務內容、標準以及物業服務收費方案;

(五)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六)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

(七)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八)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

(九)利用共有部分進行經營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與使用;

(十)法律法規或者管理規約確定應由業主共同決定的事項。

可以看出,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是業主大會的職能。業委會不能越俎代庖,擅自單方和物業服務企業解除合同。

按照相關法規的規定,業主委員會屬於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其職能是執行和監督履行業主大會的決議、決定。業委會不能代替業主大會行使職權。

5樓:匿名使用者

非得召開!很奇葩的一個法規設定,然後物業可以千方百計使用離間計,破壞阻止,讓你開不起來,只要開不起來,合同就是順延的,物業就繼續合法地幹下去。業主來自五湖四海,相互不認識,而物業有一個專業集體去幹這事。

6樓:憶林

物業合同既已到期就不存在解除之說了。當然是否續簽、籤幾年必須召開業主代表大會的。

7樓:志願康寧

合同到期後要從新簽訂合同。

是否可以推翻業委會與物業簽定的合同

8樓:

分別回答如下:

1、其實書面徵求意見也是「召開」業主大會的一種方式,所以上面的操作一般來說是沒有問題的

2、第一個問題表示我們的很多業主並不是特別關注自己的小區,除非直接影響自己利益之外一般不會去關注,這就給一些物業公司有空可鑽,由於業主自己疏忽的原因而出現的問題不能怪到物業公司身上,因此,業主團結起來是非常重要的。第二個問題,意見表採用**的方式顯然是不符合規定的,除非有公正機關能夠證明。

3、首先,物業管理費**的提升是需要測算的,而不是通過業主調查就能夠隨意漲價,如果能將測算內容對業主進行調查而進行漲價,這就比較合理了。因此,對於上面合同中的問題還是去找物業公司要定價依據,也就是如何測算出來的,業主要去稽核**測算結果,如果測算合理,那麼業主應當接受,如果測算不合理,**應當以測算結果執行,無論合同期是否結束。其次,根據你的描述,在合同到期之前可以由小區1/10的業主聯名要求召開業主大會重新簽訂合同,那麼此時合同就不會自然延續了。

4、不能簡單的說該條不合規,法律規定可以由業主大會處置,事實也是這麼做的,因此不能簡單說不合規,問題的關鍵是業委會取代了業主大會的權利,要想推翻,必須有足夠證據能夠證明上面的條款是業委會取代了業主大會行駛權利的結果

5、經過業主大會同意可以考慮同物業管理企業協商處理

6、雖然是私家車位,但車輛停車應當繳納停車服務費,就像房子是你自己買的還仍然要繳納管理費一樣,不過是否要繳納20元要看各地方的規定。就我接觸的小區來說,20元/ 月應該來說算是合理的。

7、如果想推翻,只要證明合同是無效合同即可,也就是說業主委員會沒有經過業主大會同意簽訂的。

8、不推翻解決的方法我在上面提到了一些,例如:對物業管理費用**依據進行核查,要求物業公司補充說明物業服務標準等。

9、可以要求改選,甚至罷免委員,不過第一要有有效證據,例如:「物業公司每年劃拔二萬元給業委會,作辦公經費」,有書面證據嗎?有能說明此問題的業主委員會使用賬目嗎?

如果有可以拿著證據去**部門(住宅局的物業管理科)直接罷免即可。第二,發動業主召開業主大會,通過大會表決調整委員。

另外:物業公司如果沒有按期整改完畢,拿著你的證據可以要求物業公司進行補償,不能補償的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物業公司必須整改,並對延遲整改而造成物業公司損失的進行相應賠償。

(郵件中不再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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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樓:山人清修

最高人民法院有個司法解釋,,即單個業主以物業沒有與自己簽訂合同為由提請解除物業服務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業委會受全體業主委託與物業公司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對全體業主都具有約束力;

10樓:匿名使用者

未經業主大會同意不得推翻物業服務合同。

我國《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規定,選聘我也服務公司由業主共同決定,業委會只不過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解聘物業公司必須20%以上業主提議召開臨時業主大會由全體業主投票,超過一半業主同意並且專有部分建築面積超過一半的業主同意才能解聘物業公司。

國家法律、法規這樣設計規定是為了防止業委會、部分業主濫用權利隨意解聘物業公司而使得大多數業主的接受物業服務的權利受到侵犯,大多數業主同意解聘物業公司是業主真實意志的表現。

《物權法》還規定,業主大會可以選聘物業公司進行物業專案管理也可以自治管理。

業委會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是否有效

11樓:匿名使用者

業委會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是無效的,業主委員會是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五條 業主委員會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事項,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

(二)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三)及時瞭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四)監督管理規約的實施;

(五)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12樓:瑕羽天

無效,業主可經由街道辦事處、住建局物業科、鄉鎮人民**責令改正或撤銷,也可以起訴侵權予以撤銷。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六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業委會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無效。

擴充套件資料:業主委員會任職條件:

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由5至11人單陣列成。

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是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並符合下列條件:

1、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 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3、 遵守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模範履行業主義務;

4、 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公正廉潔;

5、 具有一定的組織能力;

6、 具備必要的工作時間。

業主委員會委員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是本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

2、能夠遵守物業管理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和業主公約、業主委員會章程;

3、有一定組織能力和必要工作時間,能夠較好履行業主委員會成員職責;

4、品行端正無劣跡;

5、熱心公益事業。

***-物業管理條例

13樓:龍之騰必潛乃翔

業委會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無效,可經由街道辦事處、住建局物業科、鄉鎮人民**責令改正或撤銷,也可以起訴侵權予以撤銷。

法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

第六條:房屋的所有權人為業主。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

(二)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並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四)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

(五)選舉業主委員會成員,並享有被選舉權;

(六)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七)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八)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九)監督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五)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

(六)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七)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業主大會會議可以採用集體討論的形式,可以採用書面徵求意見的形式;應有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參加。業主可以委託**人蔘加業主大會會議.

業主大會決定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五)項和第(六)項規定的事項,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佔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其他事項,應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對業主具有約束力。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第十九條: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不得作出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決定,不得從事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活動。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違反法律、法規的,在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決定,並通告全體業主。

第四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處理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使用人和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投訴。

第六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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