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離婚財產方面的法律,離婚後財產分配相關法律

2023-01-15 17:20:12 字數 5814 閱讀 6552

1樓:匿名使用者

房子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借的錢屬於夫妻共財債務。離婚時,一般來說夫妻共同財產和債務均各半。

縱橫法律網 戚曉東律師

2樓:飄遙豚

一、自建房,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平均分割。

二、欠款,因借款是用來建房,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平均分攤。

三、可要求離婚損害賠償,夫妻一方有過錯致使婚姻家庭關係破裂,離婚時對無過錯的一方所受的損失,有過錯的一方應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

婚姻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第一,重婚的,

第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第三,實施家庭暴力的,第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樓:談律師

您好,借的錢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因此如果離婚雙方對夫妻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關於建的房要看具體情況,如果所建房屋具有合法的手續並具有《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那麼離婚時取得房屋的一方要給另一方相應的貨幣補償。如果所建房屋手續不全或是違法建築,那麼就不具備合法性分割的基礎。

4樓:匿名使用者

婚姻期間所得,一般是夫妻共同財產。財產債務一般平均分,對方有過錯可以不分或少分

縱橫法律網 樑斌律師

離婚後財產分配相關法律

5樓:華律網

婚後財產是指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任何一方所得的各種財產。婚後財產並不完全等同於夫妻共同財產。如《婚姻法》司法解釋(三)規定,一方父母為自己子女買的房子,屬於該子女的個人財產,不屬夫妻共同財產。

婚後財產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取決於夫妻間的約定及法律的規定,具體如下:如果有婚後財產協議明確約定了婚後夫妻各自的收入怎樣分配,那麼婚後取得的財產需要按照協議的約定分配;1.婚後取得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由《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具體包括:

(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 智慧財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2.婚後取得的財產屬於夫妻一方財產的,由《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具體包括:

(一)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二)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三)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四)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 工資、獎金;(二) 生產、經營的收益;(三) 智慧財產權的收益;(四) 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 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6樓:答疑解惑

1,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

2,夫妻共同財產依法平均分割,如果夫妻雙方有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如何分配的,按約定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7樓:揚州老金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離婚時只能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8樓:汝城羅律師

1、離婚解決三個問題:夫妻身份關係、共同財產的分割、子女的撫養;

2、離婚有兩種方式:協議離婚、訴訟離婚;

3、協議離婚到民政局,訴訟離婚到法院;

4、協議離婚即夫妻雙方協商,協商好第1項,簽字後,領離婚證,離婚;

5、訴訟離婚即打離婚官司,依法律規定的程式辦理,判決離婚結案;

6、共同財產,原則上平分;

7、子女的撫養,原則上共同分擔;

8、協議離婚對財產的分割不服,離婚一年內可申請重新分割,法院應當受理;

9、離婚訴訟屬於專業訴訟,委託專業律師**。

關於離婚財產分割有哪些常見法律問題

9樓:愛喝粥

一、離婚財產分割

離婚財產分割即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是指離婚時依法將夫妻共同財產劃分為各自的個人財產。現行《婚姻法》第17條到第19條明確了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以列舉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內容,該法也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有協議分割和判決分割兩種做法。離婚時,雙方有合法婚姻財產約定的,依約定。

一方的特有財產歸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財產一般應當均等分割,必要時亦可不均等,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依法判決。

二、不服一審離婚財產分割

財產的歸屬和分割與財產的性質有關。一般是婚前個人財產歸個人,夫妻共同財產共同分割。而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先由男女雙方協商解決,拿出財產分割方案,再由法院進行審查確認;如果男女雙方協商解決不了,法院會先提出分割方案,儘量使男女雙方能在互諒互讓的基礎上,達成財產分割協議。

如果還是達不成調解協議的,再進行依法判決。而法院在分割財產的時候會遵循以下原則:

1、尊重當事人意願的原則。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尊重夫妻雙方真實的、合法的意願。

2、男女平等原則。

3、照顧無過錯方原則。對因一方重婚、通姦、虐待或實施暴力等傷害另一方及其親屬等行為引起的離婚案件,在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要適當照顧無過錯的一方。

4、照顧女方和子女利益的原則。

5、有利生產與方便生活原則。

6、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的原則。

具體的怎麼分割,雙方各自分多少得根據具體的財產情況來確定。

有關離婚的法律知識

10樓:回首再望牡丹紅

離婚,是一種法律行為,必須符合離婚的條件,履行必經的法律程式。離婚有兩種形式:1、登記離婚(通稱協議離婚);2、起訴離婚。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是指起訴離婚。起訴離婚是指夫妻雙方單方提出離婚,另一方不同意離婚或者雖然雙方都同意離婚,但在共同財產的分割和對子女的撫養、教育、醫療費等的問題上未達成協議,離婚訴訟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遞交離婚訴訟狀,人民法院受理後一般採取兩種方式解決:

一是調解離婚,是指離婚的雙方當事人在法院的調解下,就財產分割、子女養育等問題達成一致,人民法院批准其離婚並製作離婚民事調解書,作為雙方當事人的離婚法律文書。二是判決離婚,是指人民法院在調解無效的情形下,就離婚案件的具體情況就夫妻共同財產和子女養育等作出離婚判決。判決離婚後,人民法院自立案之日起1-3個月作出判決,最長不超過六個月。

判決離婚的標準在夫妻雙方對是否離婚有爭議的情況下,起訴到法院,法院判決是否離婚的標準是感情是否破裂,這是一個抽象的說法,也不是由某一方決定的,而是根據在法庭上所能證明的一些事實來綜合判斷的。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11樓:匿名使用者

老公起訴了,你不回去肯定可以了,誰能奈你何?在外面扣幾個靚仔就可以了

12樓:匿名使用者

第三次一起訴離婚,一方不到庭,一般法院怎麼判?

13樓:翔飛夜月

協議離婚一方如果不去民政局不同意離婚

法院起訴的第一次一般不會准予離婚

14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但可能會對你產生不利的法律後果。在一定情況下,離婚案件法院也會缺席判決的。最高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

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訴至人民法院,只要求離婚,不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蹤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離婚訴訟,當事人的法定**人應當到庭,法定**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作出判決。

」 因此,除以上情況外,離婚案件一般不得適用缺席判決。

15樓:匿名使用者

我不想離婚,又沒有結婚證,

16樓:找法網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已經提起了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經法院傳票依法傳喚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或者缺席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一條 自願離婚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 離婚訴訟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九條 拒不到庭和拘傳

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第一百四十四條 缺席審判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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