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
女方婚前買房,首付房款應屬女方婚前財產,婚後雙方一起還房貸部份,應屬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應按婚前女方所屬和婚後雙方共有財產分別進行分割。
2樓:
女方婚前買房,婚後雙方一起還房貸,只有婚後還貸部分及房子增值部分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只能分割這些部分,其它歸女方個人所有。
3樓:dadi明明明白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婚後一起還房貸的,應該按婚後還住房貸款額的部分,進行產權分割,離婚應按雙方還款總額各一半來進行分割確定。
4樓:茫然一生
現在的房價減去去女方的首付和前期還貸的比例,按照婚後的比例價值平分房產,擁有房子的一方補償對方,或者直接賣房後減去女方的首付後平分。
5樓:火鳳凰
離婚房子歸女方所有,女方應付給男方一起還房貸款和增值部分的那部分房款。
6樓:權弘深
女方婚前買房。婚後雙方一起還貸款。離婚時。婚後一起還貸,以及。房子增值部分。給予對方補償。房子還是女方的。
7樓:至尊網中名店
如果房子是雙方一起還房貸,屬於雙方共同財產,離婚時房子雙方可以協議分割,例如一人一半也可以的
8樓:
如果只是想要財產,那趁早分開。婚後還房貸只能按比例分配財產。
9樓:水裡娃娃
婚前買房付的錢,屬於女方婚前個人財產,婚後還貸款的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可以分割
10樓:
婚前買房,婚後雙方共同還貸的離婚時房子一人一半。
11樓:匿名使用者
婚前購買的房子,先評估房子價值,房子婚前部分歸妻子,婚後還貸這部分由夫妻倆平分,
12樓:浩星昕葳
房子歸女方所有,對於婚後共同還貸部分,女方要對男方做出補償。
13樓:虔誠者嘖
雙方協議分割,有異議就走法律程式,按雙方還貸比例分割房子價值。
14樓:惜新未來
平分唄,屬於共同財產
15樓:海神
那就應該是一人一半,知道嗎,但是你必須要拿出證據來,知道嗎
16樓:聖寒雲莊君
一、房產屬於登記人所有,就是屬於你所有。二、妻子一方幫忙還貸款的,那麼根據另一方的出資比例,然後根據房產的價值進行補償給對方,對方沒有分割房產的權利。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17樓:瑞若雲仇菲
如果離婚時房產證還沒有辦下來,法院一般不予處理,等到產權證確定後再次主張分割該房產。
婚前女方貸款買的房子 婚後一直是女方還貸款 離婚時 怎麼分?
18樓:華律網
由於現在房屋**普遍較高,導致很多人都貸款買房。又因為近兩年房產**持續走高,這也造成了離婚時雙方無法就房產分割達成一致意見,進而增加了離婚糾紛的產生。今天我就來給大家說一種最普遍的情況,即一方婚前貸款購房,婚後共同還貸,離婚時該如何分割房產。
對於婚前一方支付首付購買房屋,婚後還貸的,首先看房產登記在誰的名下,如果登記在雙方名下,則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登記在首付款支付人名下,則首先由二人對房產歸屬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法院首先考慮將房產判給首付款支付人。對於還款及增值部分,由獲得房產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至於具體如何補償,每個案件情況都是不同的,要根據首付款支付比例、婚姻關係存續時間長短、還款數額、還款中本金所佔比例等綜合確定。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19樓:
你這個沒的說,屬於婚前財產,屬於女方
20樓:將歲月藏好了
如果按你說的,這套房子婚前婚後另一方都未與你共同還款,這就是女方個人財產,可通過調取銀行存款憑條確認。
房子在女方名下,又一直是女方在還貸款的話應該是屬於女方的婚前個人財產。
《婚姻法》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望採納!!!
婚前一方貸款買房婚後共同還貸離婚時房產如何分割?
21樓:博愛傑傑
有明確規定,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22樓:加菲24日
由於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導致社會傳統的房屋賣買方式受到較大沖擊而日趨縮萎,取而代之的銀行按揭貸款買房成為新的購房趨勢,並日漸盛行。這對現代社會的消費及生活所產生的積極意義與便利是不容抹殺,但有時也會帶來一些法律問題,主要的問題表現在婚前一方按揭貸款買房,婚後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共同還貸,而後又離婚的財產分割問題上。並且這一問題出現比率程上升趨勢。
但由於我國婚姻法及其相關規定的滯後性導致在婚姻及其相關規定的法條中不能找到完全符合該條件的法律條文,因此在出現較多的類似這類問題時,有很多的律師的觀點,總結起來主要是三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由於按揭貸款購房中首付款數額或是首付款佔總房款的比例較小,而共同還貸款的比例較大,並且是為夫妻以後共同生活而為的行為,因此整個房子是夫妻共同財產。第二種觀點認為:
婚前付的部份及增值價值屬個人所有,婚後共同償還貸款的部份及增值部分屬共同共有。第三種觀點認為:婚前付的部份及增值價值屬婚前個人財產,婚後共同償還貸款的部份及增值部分屬夫妻共同財產。
在這三個觀點當中第三種觀點佔絕對主流。
首先,第一種觀點,是絕對錯誤的,在我國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此觀點明顯違揹我國婚姻法的。因此是錯誤的。
第二種觀點,看起來似乎有點道理,但也是有問題的。首先「共同共有」的概念很模糊,按我國民法理論上「共同共有」分為三類,一類是夫妻共同共有;二類是家庭共同共有;三類是一般共同共有。如果把第二種觀點中的「共同共有」看作是「夫妻共同共有」或是「家庭共同共有」現麼第二種觀點與第三種觀點是一致的。
其具體詳論在下面的第三種觀點的論述當中,在這裡不再贅述。如果把「共同共有」看作是「一般是共同共有」就更出現的問題,因為「一般共同共有」是與「夫妻共同共有」、「家庭共同共有」相併列的一種共有方式,換句話說,除「夫妻共同共有」、「家庭共同共有」以外的其他方式才叫「一般共同共有」,那麼在夫妻之間的關係上,無非只有兩種形式,一夫妻共同共有,二個人所有。因此第二種觀點也是不成立的。
再看第三種觀點,第三種觀點從表面上看是具有合理性的,但細推敲起來是大有問題的。第三種觀點劃分個人婚前財產與婚內共同財產的分割點是婚姻成立時的節點。這種分法並沒有錯,但只是沒有考慮到婚姻法與其他法律以及婚姻法律關係與其他法律關係之間的關係而導致的。
只是用婚姻成立時的節點簡單的一刀切的做法。所謂的共有是指財產所有權的一種方式。如果所有權在沒有轉讓、贈與、放棄、繼承、國家強制變更、約定及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是不能分割或改變的。
如不存在婚姻存續期間財產的約定,婚姻關係的成立是不能改變財產所有權形式。也就是說第三種觀點中「婚前付的部份及增值價值屬婚前個人財產,婚後共同償還貸款的部份及增值部分屬夫妻共同財產。」是錯誤的。
本人認為,要想正確解決婚前按揭貸款買房,婚後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共同還貸,而後又離婚的產財分割的問題,首先要解決好如下幾個法律關係,第一,夫妻財產關係;第二,買房時,買賣法律關係;第三,辦理銀行按揭貸款時,借貸法律關係及抵押、擔保的法律關係。如要正確確認房產是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婚前個人財產,最主要的是解決第二第三種法律關係。先看買房時法律關係及其履行結果,在買房時買受人與出賣人往往會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一般在付款方式上約定:
買受人首付****,其餘辦理銀行按揭貸款。有些人就認為從合同簽訂或是首付款交付時至到按揭貸款還清時,是房屋所有權形成過程,因此會出現所謂的「婚前付的部份及增值價值屬婚前個人財產,婚後共同償還貸款的部份及增值部分屬夫妻共同財產。」這樣的論斷。
其實我們把《房屋買賣合同》與《銀行按揭貸款合同》(又叫《個人住房抵押貸款合同》)分開來,一步步剖析就會一目瞭然。首先先買受人與出賣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之後買受人又與銀行簽訂《銀行按揭貸款合同》。《銀行按揭貸款合同》的內容及履行大體過程是:
買受人向銀行申請首付款以外的餘款的貸款。銀行核實通過後,將買受人申請的貸款額資金,直接給付給出賣人,並同時辦理房產的抵押手續。買受人按合同約定履行還款義務。
再看《房屋買賣合同》內容及履行大體過程,買受人與出賣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在付款方式上約定:買受人首付****,其餘辦理銀行按揭貸款。因此在銀行將按揭貸款額給付出賣人時,買受人的義務就履行完畢(即全額支付了房款)。
因此房屋在房管部門登記之日起,房屋所有權已經確定,即是買受人所有。在此基礎上,如果買受人是未婚即是個人財產,買受人已婚即是夫妻共同財產(在無約定的情況下)。此時《房屋買賣合同》已履行還畢,但《銀行按揭貸款合同》還要繼續履行還款義務,這就是債務法律關係。
那麼如果買受人結婚後《銀行按揭貸款合同》還在履行當中,那麼就算是婚前債務婚後用共同產財償還的情況,因此如果離婚的話,對於共同還債的部份,應補償給婚姻另一方。天津金諾名法律諮詢中心楊玉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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