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王元頁
1,強制離職不犯法,但可能違反勞動合同約定,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2,單位未違反法律法規情況下:
(1)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單位就可以離職,試用期提前三天通知單位離職。
(2)如果和單位約定服務期,服務期內辭職,需要賠償單位剩餘服務期內的損失。
3,如果未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單位有拖欠工資、不按時繳納社保、違法用工等情況,可以隨時通知單位離職。
4,《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2樓:匿名使用者
主動辭職不能獲得補償! 強制辭退可以獲得補償!
3樓:匿名使用者
1、若在試用期間,則公司有權利強制辭退,前提是不符合公司要求,公司不用給經濟補償。
2、出了試用期,則公司也可以辭退,但應給予相應的經濟補償,6個月以上1個月工資。若違反規定辭退員工,則應給予雙倍賠償金。
3、出了試用期,員工可以主動辭職並取得經濟補償,前提是公司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
建議:不主動辭職,公司強制辭退就起訴到勞動仲裁委。
4樓:匿名使用者
據說有些公司的上級在提拔一些調皮分子的時候會用非常手段。如果過不了,就只能放下你的倔脾氣,去討好他們咯。不過,朋友我祝你能挺過去。
不行了,就走,你真的有才華,要是一家想發展的公司絕對不會讓你流走的。除非真的象你所說,你所有的上級都一條心來搞你了。這樣的哈,就做滿合同期就走。
沒關係的!
祝你今後的道路上更加精彩!!
強行離職會有什麼後果嗎?
5樓:未永久
汗,問題不少,分不多,看在同為勞動人員的份上給你說下吧!
你現在工作三個月,試用期為六個月,你要離職,那麼,很高興的告訴你,你可以離職,因為試用期內,你和公司是雙向選擇的,你們雙方有任何人不滿意,都可以單方面,無條件,無責任的離職!
而你說的離職前需提前一個月書面申請,實際上,並不正確,因為你說的這種情況是指正式合同申效後,才能成立。一般的話,試用期最多提前三天吧,有的當天說當天可以走人。
你現在可以強行走人,如果有什麼問題,你通過勞動部門解決的話,肯定是你有理,沒問題的。
可是我想你不會通過勞動部門解決的吧,所以我現在就以你強行走人,公司不放人,你不找勞動部門解決為解答你問題的條件:社保問題你不用擔心,你新找的公司會幫你重新交到你的這個帳號的,卡,就算你這個保險公司不給,你可以找你下個公司要,要的時候,你可以說你的卡掉了,他們會幫你補辦的。
6樓:匿名使用者
你最好走正常程式,否則叫你交培訓費,你也沒辦法的。《勞動合同法》是這樣規定的: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7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規定,提前30天書面形式提出辭職後,就可以走,無論企業是否同意。此時,強行離職是合法的,企業不但要結算工資,還要提供離職證明。如果企業不結算工資,員工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員工提出辭職後,關於離職時間,雙方也可以協商,只要雙方同意某個時間辦理離職手續,多少天就無所謂了。 如果企業堅持要求員工繼續工作到30天,員工不同意,可以與企業協商以工資頂替,即不領未發放的工資,或部分未發放工資。 如果企業仍然不同意,員工強行離職,損失工資是小事,潛在的不良影響是:
如果以後找工作,應聘的公司要對員工做背景調查,離職公司可能會提供不良的證明,對找工作產生負面影響,不利於未來的職業發展。 其他辭職相關案例與國家規定可參考: 辭職規定_不辭職,直接走人可以嗎?
辭職時要考慮的四個法律問題辭職了,離職手續怎麼辦?最好的辭職信_辭職信範文
8樓:匿名使用者
「辭職解除勞動合同需提前30天書面通知外包公司或則用工單位,法律另有規定的情形除外。」,以及「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公司有權要求賠償」。
9樓:匿名使用者
1、試用期是雙向選擇的,你當然有權選擇離開,單位要為你辦好一切手續。試用期內,提前3天書面通知單位解除勞動關係。
注意:這裡說的是書面、通知,而不是請示、申請。發ems,通知:我已經決定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
2、社保沒有關係,你離職的話,單位必須為你開出解除勞動關係證明書和社保的一些文書,那些錢是累計計入你的參保年限的。
10樓:匿名使用者
試用期6個月,你做了三個月,還在試用期內啊離職沒有什麼大不了啊,社保還沒拿到卡無所謂了,我第一份工作一年的社保我都扔了沒幾個錢,祝你工作愉快
如果強行辭職有什麼後果
11樓:天津大少
在這家單位上社保了嗎?如果上了,最好別和他們鬧的太僵了,涉及到以後養老保險手冊和就失業證,還有社保減員的問題,若果她們給你上了社保了,不給你減員,新的單位就沒辦法給你上社保了。
12樓:匿名使用者
以什麼理由卡你,沒說清楚。你不仁我不義,扔張病假條給單位走人,滿了一個月再遞上辭職報告。反正裡外都要走,最多最後一個月的工資不要了。這樣做,在法律上單位無法追究你的。
13樓:韓飛律師
如果勞動者沒有按照正常的辭職程式辭職的,給用人單位造成一定損失的,用人單位是可以要求勞動者進行一定賠償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工資支付暫行條例》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14樓:薇薇的人生
什麼啊?聽的有點迷糊,這麼說吧?如果正常來說你應該提前15天遞交書面申請(寫日期),到時候他強留你是觸犯國家法律,其實你關心的是可不可以拿回工資是吧?
即便你現在強行走也沒事,上月工資也是會照發的,這個月的可能比較麻煩了。我要是你就請假,幹嘛非要辭職啊?你不是不批嗎?
我請假回家,沒有任何公司不允許請假的吧?這樣不就行啦!你們工資是打到卡里嗎?
還是現金啊?現金比較麻煩點!你要找個同事幫你帶領打回去,提前和經理說,我因為孫子結婚要回家幫忙操辦婚事,我的工資讓xx帶領,然後高高興興的回家了,你不是不讓我辭職嗎?
我還堅決不辭職,每月按時開我工資,你要想辭退我,要多給我半個月工資。那邊上著班,這邊領著錢,多好!
因有違法記錄被強制離職合法嗎?
15樓:搵錢唔易
如果合同有相關規定那就是合法的,現在很多公司或單位簽訂的合同都會有相關的規定,例如員工有涉及違法犯罪被公安機關處理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關係,而且不必支付賠償金。
16樓:歐陽
企業任何時候都可以要求員工離職。但是如果非員工原因要付補償金。如果你是來公司之後違法的,那麼就屬於你的原因。
不需要付補償金。如果是來這家公司之前有違法記錄。企業聘用你了,但是現在又要你離職的話就要付補償金。
強制流產犯法嗎??
17樓:哈哈親愛的
強制流產是犯法的,從法律上看,計生部門強行**的做法屬行政違法,侵犯了人身權。可以提起行政訴訟,要求賠償。
強制**並不是一項合法的行政處罰權,國家沒有強制**的法律規定,建議對計生管理局提起行政訴訟。同時,計生辦強制拉走孕婦,涉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和故意傷害,應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對相關負責人進行刑事處罰。
18樓:匿名使用者
不犯法 沒有到年齡是可以強制到你去做**的
19樓:匿名使用者
國家無權強制流產,只能給你罰款,給你上上政治教育課,沒了
20樓:匿名使用者
國內不犯法,可以,如果不能流,那計劃生育怎麼弄,國外不行
21樓:匿名使用者
沒這一說,放心吧.畢竟那是一個活生生的生命啊
員工離職期間被強制性要求做事違法嗎
22樓:竺樂蓉耿樺
1.員工離職期間意思就是還屬於公司員工。
2.要看公司強制做什麼事了,如果是工作分內的事,是不犯法的。
3.要是已經離職了,公司就沒權利要求為公司服務了。
單位強行要我辭職這樣做合法嗎?這樣的辭職我能得到哪些賠償? 15
23樓:韓飛律師
用人單位的行為是不合法的,如果勞動者是主動辭職的,用人單位是無需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的。
一、勞動者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只有第1種情況有補償: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3、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勞動者違法,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該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承擔。
二、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三、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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