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勞動合同中的保密義務可不可以約定違約責任

2023-02-12 05:35:10 字數 1019 閱讀 7202

1樓:遠端法律諮詢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保密協議中,可以約定勞動者違反該保密協議的違約責任。

但是違約金額的高低,應該根據勞動者的實際收入、崗位的重要性等多方面考慮來確定。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2樓:匿名使用者

當然可以了。我國《勞動合同法》第25條明確規定,以勞動合同對勞動者的違約行為約定違約金,只限定在三種情形,即服務期、競業限制、保守商業祕密。

3樓:匿名使用者

服務期限和競業限制交由雙方當事人約定,如果沒有約定,則員工就不存在必須服務多長時間或者需要競業限制的義務,所以不存在違約的問題,當然也不存在違約責任了。

保密是法律規定的員工必須遵守的法定義務,不需要由企業與員工之間來進行特別約定。也就是說,即使企業和員工之間沒有就保守祕密做出約定,員工仍然需要承擔保密責任。再做進一步引申,不僅是員工,任何第三人對於他人的企業的祕密都負有保密的義務,不得不正當的利用他人企業祕密,也不得透露給第三方。

至於企業是否可以與員工就保密約定違約責任,個人覺得是可以的,前提是不違反法律規定。比如約定員工洩漏企業祕密,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這個賠償責任怎麼個賠法,是可以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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