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阿笨
從《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內容看,很明確是屬於不應當受理的案件。
第三十條 仲裁委員會對符合下列條件的仲裁申請應當予以受理,並在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向申請人出具受理通知書:
(一)屬於本規則第二條規定的爭議範圍;
(二)有明確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
(三)在申請仲裁的法定時效期間內;
(四)屬於仲裁委員會管轄範圍。
第三十一條 對不符合第三十條第。
一、二、三項規定之一的仲裁申請,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並在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向申請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
對不符合第三十條第四項規定的仲裁申請,仲裁委員會應當在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向申請人作出書面說明並告知申請人向有管轄權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對仲裁委員會逾期未作出決定或決定不予受理的,申請人可以就該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二條 仲裁委員會受理案件後,發現不應當受理的,除本規則第十三條規定外,應當撤銷案件,並自決定撤銷案件後五日內,按照本規則第三十一條的規定書面通知當事人。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廢止了嗎
2樓:法律的聖經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於2023年12月17日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第15次部務會議通過,2023年1月1日予以公佈,並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根據該《規則》第五十六條、第五十八條之規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未作規定的人事爭議仲裁涉及事項,依照 《人事爭議處理規定》有關規定執行。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自頒佈之日起施行。2023年10月18日原勞動部頒佈的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和2023年9月6日原人事部頒佈的《人事爭議處理辦案規則》同時廢止。
至此,尚無法律、法規等規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廢止,其現行有效。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八條如何理解
3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八條:發生爭議的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以及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歇業,不能承擔相關責任的,依法將其出資人、開辦單位或主管部門作為共同當事人。
應該做如下的解釋:
第八條存在著與《公司法》衝突的瑕疵。依照《公司法》規定,公司的管理經營與投資者、出資者的權益是分離的,公司依其所有財產對外承擔民事責任,公司不能或無法承擔責任時(包括破產),應當以清算組織承擔責任,而不是由出資者,或事業單位的開辦者、主管部門承擔責任。
過錯出資人雖然在企業喪失法人資格時而遇勞資爭議問題仍然要做無限被告。因此企業應要:依法清算和解散,同時依法承擔用人單位的責任和義務。
非法用工單位是指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
非法用工單位及其投資人或收益人或開辦單位作為共同當事人。
非法用工單位列為當事人時,可以用其經營字號、商業品牌、對外使用的稱號(註明未經依法登記、備案)以及原營業執照、登記、備案的名稱(註明被依法吊銷或撤銷登記、備案)作為單位名稱,以主要經營者作為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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