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在群簽到被辭退,員工與企業對簿公堂,最終的結果如何?

2023-09-05 04:48:01 字數 3893 閱讀 3921

1樓:星期一中年

法院判決企業敗訴,判決公司賠償趙某經濟補償金49340餘元。

隨著時代的不斷發展,企業管理方式也愈發多樣化,通過網路形式進行員工管理,在很多公司已經是一種常態。但公司因員工未按要求在app簽到將其辭退,對簿公堂後卻被判敗訴。

員工未按公司要求在app簽到,公司以曠工為由將員工辭退。這件事發生在新疆某公司趙某身上,他已在公司入職多年,與公司簽訂盧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公司於2023年在某軟體發布app簽到新方法,當時趙某在群裡表示收到。

後因連續16天未簽到,公司以趙某礦工違反公司考勤制度為由,對趙某予以開除處理。趙某不服,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勞動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要求公司向趙某支付解除勞動關係補償金25119元。

對於該仲裁結果,該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裁決撤銷申請。法院受理後認定該事件不屬於終局裁決認定範圍,裁決撤銷仲裁裁決書。

企業與員工對簿公堂,最終公司敗訴,需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在仲裁裁決書被撤銷後,趙某又向呼圖壁縣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並且提交了相關證據。法院在受理後**審判,判決本案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公司需向趙某支付經濟補償金49340餘元。

對於一審判決,公司不服提起上訴。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受理該案件後,認為依現有證據不能認定趙某行為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判決維持原判。

對於此案件,有律師指出,用人單位可以通過資訊化方式向員工傳送通知制度,但是涉及到員工自身重大利益的規章制度,用人單位需先告知員工公司將以此種方式進行制度公布,否則以此制度給出的處理結果很難被支援。

在現實生活當中,員工與用人單位之間本應是互相成就的關係。員工積極為單位創造效益,單位按照法律規定及合同相關規定給予員工足夠權益保障,雙方才能夠和諧發展。

2樓:看社會時事

法院經過調查取證發現,該員工提供了未簽到期間的聊天記錄還有銷售記錄等,與公司所說的員工存在曠工行為並不相符,判決公司對該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共計49340餘元。

3樓:匿名使用者

員工勝訴。根據員工提供記錄以及證據資訊,已經被判員工勝訴並要求公司賠償員工相應金額。

4樓:乾燥溫度

未在群簽到被辭退,員工與企業對簿公堂,最終該員工被賠償了5萬塊錢,也是相當合理了。

5樓:彩虹巧克力糖豆

最終的結果是員工獲得了賠償萬,我覺得這也是一個公正的判決方式,也希望公司能夠意識到自己的錯誤。

員工未在群簽到被辭退把公司告上法庭,公司應如何避免這種情況?

6樓:我退堂鼓打的可好了

如果說是一些比較關注時事熱點的朋友們的話,那麼一定知道最近有這樣一個訊息,一名員工因為沒有連續16天在群裡面簽到而被辭退了,最後這名員工覺得很不服氣,便將公司告上法庭後來法庭也是判決對於原告上訴,並且需要給予他萬元的賠償。

這一個判決也是得到了許多網友們的認可,並且大多數都覺得像這種必須要在微信群裡面簽到的,決定是一點都不明智,並且才沒有必要的事情,那麼你對這一個事情是怎麼看的呢?

在我看來這樣的判決是完全正確的。在我看來這樣的判決是完全正確的,因為沒有在微信群裡面連續簽到而被辭退,這本來就是公司的一個霸王條款,我是沒有辦法接受的,所以說這個判決我覺得也完全合理,也給其他的公司敲響了警鐘。<>

也希望公司都不要在浮於表面,像這樣的形式主義根本不可取。然後同時我們也希望公司也能夠好好的反思,不要再做這種浮於表面,根本沒有任何實質作用,只是為了自己面子工程的一些操作和規定。<>

最好是不要再這樣形式化,而是真正的去做一些好的改進。要求員工簽到這是很正常並且也可以理解的,但是不要用這種感覺很幼稚,很沒有必要的辦法,與其有這個時間不如讓員工們多做一點工作。<>

大家都知道,作為一名上班族,事情本來就很多,更何況是一直在微信群裡面簽到的啊,現在我發現微信群也成為了許多年輕人的牢籠和束縛,根本不再是輕鬆聊天的地方。

7樓:遇見夏天

公司應該完善自己的規章制度,更要提前告知員工公司的工作需要,以便促進公司更好的發展。公司應該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不得違反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尊重員工的合法權益。

8樓:卞凌昳

按勞動法的規定對待員工。公司應該根據勞動法制定公司章程,合法合規行事。

9樓:精武聊汽車

不要搞這種花裡胡哨的東西,每天讓員工做該做的事情就可以了沒必要這麼搞。

10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應該體諒員工,知道員工的不容易,只有這樣才能避免這樣的事情發生。

11樓:彩虹巧克力糖豆

公司應該對自己的規章制度做到非常細緻,這樣有一個標準在大家的手裡,基本上日後就不會出現異議了,這也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措施。

12樓:劉心安兒

員工未在群簽到被辭退把公司告上法庭,公司為了避免這種情況,要採取一個合理的打卡方式,同時在出現問題時,要先選擇和對方進行溝通,不要強制性的將對方辭退,而且員工也應該提高自己的簽到意識,以免給自己的經濟帶來很大的損失。

員工長期未在微信群簽到被辭退,公司和員工究竟誰對誰錯呢?

13樓:金融蘇蘇老師

我認為這件事雙方都有錯,但是公司違反了勞動法,應當支付員工以經濟賠償金。這起事件在經過法院的判決後,一審判決認定員工的行為並不屬於嚴重違反了公司的規章制度,因此判處這個公司賠償員工49340元。這是一起勞動者成功維權的經典案例,但是這起事件值得我們深究。

首先,員工錯在不遵守公司規章制度,服從性較低。微信群要求簽到這件事一定是公司的其中一項規定,這名員工也一定收到了相應的要求通知。但是無論因為什麼原因,這名員工沒有簽到,這就說明這名員工缺乏服從性,沒有按照公司的規章制度辦事。

其次,這個公司在員工16天沒有簽到的時候將員工辭退,這說明了公司的狹隘之心。如果公司認為這名員工不簽到的行為嚴重的影響了公司,或者公司不接受這樣的員工。那麼在該名員工第一天未簽到的時候就應該明確告知,而不是直到16天之後將其辭退。

這也是這名員工勝訴的原因,公司自知這件事不佔理,因此未將這個規定寫入勞動合同裡,因此這並未造成員工嚴重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

另外,公司的這種形式主義屢見不鮮。微信群簽到這種事完全屬於形式主義,很多私企的老闆為了樹立自己的威信都會要求員工在收到訊息的2分鐘之內進行回覆,不然就扣工資。這樣的形式主義和官僚之風盛行,多大公司的老闆或者部門主管都想過當官的癮。

然而,這種行為本身就是浪費時間而且效率極低的,只是為了滿足管理者的心理需求。微信群不簽到並不等於這個員工沒有上班,這個公司敗訴也是自作自受了。

14樓:遇寂寞誘染

雙方都有錯,該員工錯在不按公司規章制度辦事,公司辭退的處理方式又過於絕情,不過這件事法院已經判了公司需要賠償經濟補償金四萬餘元給該員工。

15樓:獅子楊猛

在微信上籤到的確很少見,如果公司有規定一定在微信上籤到的話,員工沒有簽到,那就是員工的問題如果不是一定要在微信上籤到的話那就是公司的原因。

16樓:肖靈秋桐

我認為是公司規章制度出了問題,規章制度原本是為了能讓員工更好的為公司工作,創造利益,未在微信上籤到並不代表沒有及時投到工作當中去,簽到這個東西給員工帶來了一定的負擔,我認為是沒有必要的。

17樓:o姐林語菡

我覺得雙方都有錯,員工錯在不執行領導的命令,公司錯在沒有事先溝通好,所以並不是單方面的錯誤。

18樓:活寶就是不上班

我認為公司的做法是非常正確的,因為公司要有相應的規章制度才會正常的執行,作為員工應該配合公司的工作。

19樓:劉心安兒

員工長期未在微信群簽到被辭退,我覺得員工錯誤比較大,因為國有國法,家有家規,沒有規矩不成方圓,所以應該遵守公司的規章制度,更有利於公司集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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