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79明
謝謝您們給我生命,但是我的養父母給我了養育之恩,他們為了我沒有再要孩子,我滴照顧他們。
2樓:帳號已登出
我覺得這個養女既然能讓四位老人都哭,一定是說的戳他們心窩子的話。極有可能是生而不養不如不生,養恩大於生恩。養父母是感動落淚,親生父母是後悔而落淚。
3樓:最愛彩虹糖
因為這位姑娘太不容易了,經歷了很多的生活苦難,作為長輩做好不要再添亂了。
她是養父母帶大的,待她如親女兒,她也很感恩,結婚養父母沒辦法給她辦酒席,她就回生父母**,男方?
4樓:冼振凱
這能說明什麼。她很感恩嗎?如果真是這樣,我看未必。養父養母有條件會不為她辦婚宴,而且給了那麼多的錢。到後來回報養父養母的卻是那樣的,他們心裡一定會很悲傷。
5樓:雨晴
真是這樣的話,她也太不懂事了,養父母有能力的話一定會為她辦酒席的,辦不辦酒席都要結婚的,等有能力一定不要忘記報答養父母的養育之恩。
6樓:諾諾爸談教育
無論結婚與否,都要講究乙個情義所在,雖然女方的養父母可能並沒有太出色的表現,但是他畢竟把女方從小養到大,男方應當給養父母一定的禮儀,包括經濟上的補償,包個紅包,買個衣服都是很簡單的事情,千萬不要因為這個事情而丟失了禮節。
7樓:阿夢
她是養父母帶大的,待她如親女。
8樓:戚家兒郎
首先要搞清楚這個女生,她到底不結婚的原因,到底是什麼?是因為養父母並沒有給他帶來更好的物質條件。還是因為他覺得要父母給她點面子?其實這些都是不對的。
生養之恩非常的大。只生不養是有恩,但是沒有為生而養的恩大,因為養育他的人,才是給他最大希望的人。讓他的生命的延續。
所以說這個女孩兒,不管是因為什麼原因都不可以。這樣不結婚。因為它沒顯示,把責任推給了他的養父。
而她的養父母雖然暫時沒有能力為她。舉辦乙個比較。豪華的婚宴,但是。
她的養父母確實給了他養育之恩。
9樓:善古龍鑲
他不高興是因為男方沒有給養父母紅包和買衣服嗎?感恩的心是應該有的。這樣做人做事的確欠妥。
阜陽一位8旬母親含淚送嫁21歲養女,是什麼讓養女決定留了下來?
10樓:dm淡漠
8旬老人膝下無兒無女,一輩子就領養了這個女兒。兩位老人含辛茹苦把她培養成才,實屬不易。養女懂事、孝順,知道擔憂老人之後的生活問題,於是就決定留在家中照顧兩位老人。
正所謂「生得親,不如養得親」!
11樓:七月
是感恩。雖然沒有血緣關係,但是母親養育了她21年,她們之間雖不是親情,卻勝似親情。母親已經八旬,養女知道養她不容易,所以想要留下來。
12樓:每日話題心說
是母親的眼淚和女兒的小心,因為女兒本身就很孝順,而母親流淚的樣子讓女兒無法割捨,所以就留下來了。
13樓:你到底敢不敢
這是因為這個母親對這個養女非常的照顧,而且平時對養女也非常好,所以他們兩個人已經產生了非常深厚的心情,就是因為親情的力量,所以才使得養女決定留了下來。
14樓:你真的好嗎
這個女孩子在出嫁當天,母親養女不捨得她,哭得泣不成聲,這個養女當下就決定留了下來照顧他們。
親生女兒和養女分配一樣老人的喪葬費嗎?父親就我乙個親生女兒,那個養女是母親在和父親成家時帶來的,
15樓:草民學法
1、首先更正一下問題,根據問題描述的「養女是母親在和父親成家時帶來的」,應當將「養女」理解成繼女,那麼如果問題所描述的「父親」在與再婚配偶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幫助其撫養「母親」的親生女,也就是「父親」的「養女」的,那麼繼女與父親形成了實際的撫養關係。繼女對於父親負有法定的贍養義務,關於父親的喪葬費承擔比例,父親的親生女可以與其形成實際撫養關係的繼女交涉,交涉未果可以訴訟解決。
2、婚姻法27條規定,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不得相互歧視或虐待,繼父母與接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父母與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
3、婚姻法21條規定,父母對子女負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可以要求給付撫養費。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喪失勞動能力或缺乏經濟**的父母可以要求給付贍養費。
4、鑑於,法定原則是繼父母與接受其撫養教育繼子女之間的權利與義務,適用親生子女與父母之間的權利與義務,那麼與問題所描述的「父親」形成實際撫養關係的繼子女,對於「父親」負有法定的贍養義務,承擔其喪葬費理所當然。
5、與「父親」形成實際撫養關係的繼子女,除了承擔贍養老人和支付老人喪葬費等費用的義務之外,還享有成為「父親」法定第一繼承權人的權利。
司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10條。
16樓:匿名使用者
你做個dna把看看你和養女誰才是母親有血緣,還有萬一你們兩都是在母親願意情況下那就平分。
17樓:雲塵
你是親生女兒,應該可以。只有親生女兒才繼承權。
18樓:善福神壇笑談人生
共同承擔毋親沒有同意下不能變更。
養女會跟養父母相認嗎?
19樓:網友
不會,我無法去苛責養父母對女孩身世的隱瞞,可能在他們心中那就是他們的親生女兒。女孩的平安健康長大也有賴他們悉心照料。為什麼去世前沒有吧領養證銷燬,應該是給女孩一次選擇人生的機會:
可以選擇尋找自己的親生父母。女兒是95年左右,聯想到那個時代,不禁讓人聯想,那時正是計劃生育嚴格時期,孩子被拋棄尤其是女嬰並不鮮見。身在農村,我聽過太多這樣的故事,行指無論親生父母說出多少他們無奈的理由,我對他們把孩子送人的行為都不敢苟同。
對孩子長大後又想認回來的想法更感鄙夷。生而不養就是最大的惡意。女孩是不幸的,從一出生就與親生父母分離,甚至是被拋棄,女孩又是幸運的,遇上了視她如己出的養父母,唯一遺憾的是親子緣分只有短短數年。
女兒也是檔者配清醒的,說不打算去尋親,只承認養育她的是她親生父母。畢竟她對親生父母也沒有什麼感情,突然尋親對雙方是好是壞都不好說。生而不養,斷指可還,未生而養,終身難忘。
既然有證,那說明是福利院領養的。當初生父母已經放棄了,還去尋幹嘛呢。他的生父母願不願意跟他相認,如果沒有這方便的想法,就不要去認了。
如果生父母家裡條件特別好,也願意認親,就問問孩子的意見,畢竟好的條件和資源,可以幫助他更快成長。
總之,如果認親可以幫助到孩子,養父母也希望孩子活的更好,嫌猛或者孩子自己有這方面的意願,就可以認親。反之,孩子不願意,或者孩子不知情,或者養父母覺得這樣做會把孩子推給生父母,以後孩子和自己不親了,但凡有點後顧之憂,就還是不要認了。以免以後出現矛盾,弄的大家都不開心,還不如早點決斷。
認與不認,孩子小的話,主要就看養父母的想法;孩子有自己判斷力了,也可以結合孩子的看法,最終結果都是養父母去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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