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實習期間沒有籤勞動合同,合法嗎?

2025-01-12 09:55:19 字數 5098 閱讀 3952

1樓:李亞東

合法,實習生不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學生實習期間,雖身處實習單位,但仍為學校所管理,是在執行學校的安排。

學生並不具有法律意義上的勞動者身份,與實習單位並無勞動關係,不受勞動法規調整,不可以簽訂勞動合同。

法律分析

實習期是指在校學生通過參加實際工作,提高其自身素質的過程或時間;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為相互瞭解、選擇而約定的不超過六個月的考察期。試用期與實習期是有區別的, 區別是當事人的身份不同,當事人的目的不同,主體間的關係依據不同,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權利義務關係不同。處於試用期中的自然人一方只能是勞動者,而處於實習期間的自然人一方是在校學生。

在試用期間,主要體現用人單位目的,即為了得到滿足需要的人力資源,在實習期間,學生的實習活動和勞動者的生產經營活動有相同或相似之處,但在目的上有本質的不同,學生實習活動主要體現的是學校與學生的共同目的,為了提高實習學生的自身素質。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包括在試用期的權利義務關係由勞動法及其相關規定進行規範。勞動合同的試用期超過規定期限的,勞動者可以要求變更相應的勞動合同期限,或者要求用人單位對超過的期限,按照非試用期工資標準支付工資。

而在實習期間,學生與所在的實習單位不成立勞動關係,因此不受相關法律調整。試用期的當事人雙方存在著勞動關係,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承擔無過錯責任,與勞動者共同履行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的義務,向勞動者支付的工資報酬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而學生實習所在的單位對於實習學生,不承擔無過錯責任,不須執行最低工資標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第十七條 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2樓:找法網

在試用期內不簽訂勞動合同是違法的。根據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試用期和正常期應當遵守本規定。

勞動合同期限超過三個月或者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條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樓:來自太湖輕飄飄的黑荊樹

學生實習期間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是合法的,畢竟只是實習,是沒有必要簽訂勞動合同的。

4樓:皮蛋老媽

實習生本質還是在校學生,實習主要是針對未來踏上社會進入工作的乙個實踐過程。不過並不是直接和公司發生勞動關係,所以簽訂的不是勞動合同,而是實習協議。所以,不簽訂合同是合法的。

5樓:靈動若冰

當然不合法了,但是這東西沒啥用,除了對簿公堂的時候,能證明有勞動關係而已。

6樓:網友

合法,實習期間可以籤合同也可以不籤合同。

7樓:兄妹仨

實習期間,大學生是值得關注的特殊群體。因為還沒有畢業,不具備勞動合同的主體資格,所以合法權益容易受到侵害。大學生實習期間不能簽訂勞動合同,如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實習期意味著什麼?實習期是指在校學生充分結合自己的理論知識,參與社會實踐。

工作,<>

充分提高自身綜合素質和工作適應性的時間。它有助於學生今後找到適合自己的工作。或者,提前熟悉即將就任的單位的基本情況,並給予本人和任用單位相互熟悉和理解的機會。

也就是說,實習期也想達到任何實戰效果或技能,但不熟悉或不熟練,通過練習和學習達到預期目的。實習期間。

實習期一般為約定工作時間的90天至180天,但這一段時間取決於個人實習情況或單位組織,一般取決於實習開始時間和正式畢業時間的間隔。實習期間是否需要簽訂勞動合同,這一點目前有很大的爭議,但目前主流的意見是不簽名。根據如下:

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12條規定,在校生可以利用業餘時間進行勞動助學,不被認為是就業,不建立勞動關係,就不簽訂勞動合同。也就是說,未畢業的在校大學生不是合格的「工人」,而是不具備簽訂勞動合同的主體資格。

這時會有人問。現實生活中,以吸引學生就業或爭奪工人為目的,可以和實習生簽訂勞動合同,看不到什麼不合適的嗎?這種現象確實存在,但一般在招生登記時填寫的畢業資訊等,通過選擇填寫高中畢業時間,合理避免系統監督,但嚴格地說,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沒有法律效力,<>

由於實習期間不能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

中最低的工資要求不能適用於學生,無賴企業往往會突破這一限制,在實習期間大幅降低學生工資。對這一現象的迴避措施如下。簽署三方協議。

時,學校出面約定工資,簽署協議,保護合法權益。果斷更換實習生,選擇待遇好的企業。中國人口紅利。

消失了,所以大學生找工作通常很容易。所以一般單位實習期工資也不會太低。但是也不排除「特殊」單位的存在。

8樓:賴冠霖吧

合法,實習生與用人單位籤的是實習協議或實習合同,而非勞動合同。實習期是指在校學生充分結合自己的理論知識,參加社會實踐工作,以充分提高自身綜合素質和工作適應能力的一段時期。它有助於學生將來找到乙份適合自己的職業;或是提前熟悉即將就職單位的基本情況,給本人和聘用單位相互熟悉、瞭解的機會,其針對的是在校學生。

勞動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必須是勞動者,實習不屬於勞動,不適用勞動合同法。因此,學生在實習期間發生傷害事故,不屬於工傷,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但可以以僱傭關係向用人單位主張權利,或由學校基於與單位之間的實習合同的相關約定主張權利。

9樓:生活助理阿離

學生實習期間沒有籤勞動合同,當然是合法的。因為在這段時間學生們都還沒有正式的畢業,他們在工作的時候也不會長時間的呆在這裡,所以不籤勞動合同的話是合法的,並不會影響他們的正常生活。

10樓:夢長科普小屋

學生在實習期間沒有籤勞動合同是不合法的,學生在實習期間必須要籤勞動合同,不能白白給其他公司工作。

11樓:樂樂

對這一現象的迴避措施如下。簽署三方協議時,學校出面約定工資,簽署協議,保護合法權益。果斷更換實習生,選擇待遇好的企業。

學生實習期間沒有籤勞動合同,這件事合不合法?

12樓:士多啤梨少女阿三

今年剛出來實習,想著工作不好找。找到的工作說是不籤勞動合同。

後面才會籤,想問問各位這份不籤合同的工作到底靠不靠譜,說是會發工資,但我覺得勞動合同是最基本的保障,要是沒有合同,工作了一段時間最後老闆不給你工資,那找誰去?所以說未畢業的大學實習生出來工作,公司不籤勞動合同,這份工作靠譜嗎?

首先這個不能直接判定公司靠譜與否,因為你目前的身份還是學生,一般最後一年出來就是實習加就業的模式。可以和公司確認下,簽訂勞動合同的條件是什麼?比如一般是以你拿到畢業證書開始簽訂勞動合同。

實習期可以簽訂三方協議。

如果公司不能明確簽訂勞動合同的條件,福利待遇這些都不能明確的話,那麼就是有問題。

我大學時候換了兩個公司實習,都是籤合同的,個人感覺,不籤合同的公司是不想給員工保障的,如果不籤合同,我的話是不會去這種公司實習的。你完全可以覺得認為不籤合同就是不正規,選擇不去就好,也不要糾結那麼多問題,因為畢竟任何人考慮問題的方向不一樣,家庭背景和生活環境也不一樣。

根據《勞動法》

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和與之形成勞關係的勞動者,適用本法。可見,實習生不是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即不具有勞動法主體資格。實習生和用人單位之間沒有建立事實或者法律上的勞動關係。

在實習單位實習期間的身份仍然是在校學生,並沒有因為學習場所的改變而成為法律意義上的勞動者。我們這一般都是實習期過了再籤勞動合同,不過拖欠工資。

做的就太不對了。

13樓:靜觀社會之虹靜說說

學生實習期間沒有簽訂勞動合同這件事不合法。正常的用工必須簽訂勞動合同,既是對用人單位的保證,又是對實習生的保障。如果用人單位不和實習生簽訂勞動合同,就不要繼續給他們工作,否則利益得不到保障。

14樓:閆小六說娛樂

這件事情其實是不合法的,在僱傭勞動力的情況之下必須要去籤合同的。

15樓:雙魚愛仕達

不合法。我國的勞動法規定,只要員工到這個公司上班,就要簽訂勞動合同,不簽訂勞動合同的行為是違法行為。

實習生沒有籤勞動合同怎麼辦?

16樓:浮小絲

根據你的問題有如下的分析:1、實習生 沒有簽訂勞動合同 的,只要存在 事實勞動關係。

的,也適用《勞動法》

和《勞動合同法。

的相關規定,建議你可以收集用人單位的工資支付憑證、工作證、登記表、出勤記錄等能夠證明你在用人單位實際工作的證據。2、用人單位 拖欠勞動者工資 的,勞動者可以憑藉上述能夠 證明勞動關係 的證據,向當地的 勞動仲裁委員會 申請仲裁解決。但要注意 申請勞動仲裁 的訴訟時效。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 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

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因不可抗力。

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 因 拖欠勞動報酬 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2、勞社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四)考勤記錄;(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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