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功擾龍露
不生效。一審上訴後,二審法院要對全案做出審查,全部內容都是不生效的。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一百五十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以及依法不準上訴或者超過上訴期沒有上訴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2、刑事訴訟。
不生效。一審上訴後,二審法院要對全案做出審查,全部內容都是不生效的。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後,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1、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2、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
3、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後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原審人民法院對於依照前款第三項規定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作出判決後,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或者裁定,不得再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民事案件二審結果分類:
第一百七十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1、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2、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3、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4、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2樓:城鄉統籌黃景城
案情不明,不判斷,但一般情況下,如果對法院判決不滿,可以上訴,通過上訴方式獲得救濟,另外,上訴是有期限限制的,自收到判決書次日起十五日為上訴期。
民事糾紛,我是被告方,法院在不調查,不聽事實講述就直接下判決書合理嗎?
3樓:好好學習
要看你講的事實是否是事實,是否有證據的支撐,如果你對判決有意見可以上訴。
法院民事普通程式審案,只有乙個法官出庭,這樣做出的判決是否合法?
4樓:清溪看世界
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如果用合議庭審理的,只有乙個法官是不合法的,應該由審判員、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
5樓:張偉傑
一名法官**,是簡易程式的獨任審判,普通程式是合議制,由主審法官一人和審判員(或人民陪審員)兩人組成合議庭審理,有些法院為了圖省事,一名法官**審理,有違《民事訴訟法》的規定。
6樓:網友
你確定是否有人民陪審員,如果有人民陪審員,是合法的如果沒有是違法的。
7樓:網友
普通民事案件是可以的。複雜一些的民事案件由合議庭組成。判決都是有效的。
8樓:樂正秀沅
我的案子是裝修糾紛、低**、裝修中惡意增項提高裝修**、從合同的26萬要到34萬、我拒絕要求按原合同施工、公司就不做了。於2019年12月起訴,4月7號開第一庭、9月8號開第二庭、一直到2021年2月8號收到判決書。工程原告認為3萬,被告認為5萬的案子、從簡易程式到普通程式走了14個月。
普通程式只有一名法官一名書記員,請問合法嗎?
9樓:網友
2020年0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民事訴訟程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實施辦法》。
五、擴大獨任制適用範圍。
第十六條 基層人民法院適用小額訴訟程式、簡易程式審理的案件,由法官一人獨任審理。
基層人民法院審理的事實不易查明,但法律適用明確的案件,可以由法官一人適用普通程式獨任審理。
民事裁定適用於什麼範圍?
10樓:匿名使用者
民事裁定則是指法院為處理民事訴訟中的各種程式性事項所作出的結論性判定。具體來說,其法理基礎在於: 1、裁定之上訴審程式是程式公正價值準則的必然要求。
公正的程式-特別是其中的訴訟程式-具有保障實體法內容的實現、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吸收當事人的不滿情緒、促使裁判得到社會公眾的認同和支援、限制裁判者的恣意等諸多方面的功能。正因為如此,現代法治國家對於程式的公正性問題無不給予高度的重視,不僅在立法上力圖構建符合公正要求的程式制度,而且在實踐中也儘可能使司法活動體現出其公正性。就民事訴訟程式而言,公正性之價值準則的重要性已得到大多數國家的立法界、理論界、實務部門的普遍認同和遵循。
這就要求,民事訴訟程式制度的設定應當符合一系列的公正標準,例如法官的中立性、當事人的平等性、程式的公開性、程式的參與性、對當事人意志和人格的尊重、合理的救濟性機制等等。[①其中,程式的參與性原則要求,在涉及當事人利益、地位、責任或者權利義務的審判程式中,應從實際上保障其具有參與該程式以影響裁判形成的程式權利。[②根據這一原則,法院無論是在作出判決的過程中,還是在作出裁定的過程中,都應當儘可能保障當事人的程式參與權,以體現程式公正的要求。
就民事裁定來說,上訴審程式之設定的重要功企法網。
能之一就在於從審級制度上充分保障當事人等利害關係人享有和行使程式參與權,使那些其權益可能會受到法院裁定影響的人具有充分的機會並富有意義地參與法院裁定的形成過程。這種程式參與權的充分保障,不僅可以提高裁定結果的正當性機率,而且可以提公升當事人等利害關係人對裁定程式及其結果的信賴度和信服度。因此。
11樓:寂雨淅瀝瀝
(1)不予受理;(2)對管轄權有異議;(3)駁回起訴;(4)保全與先予執行;(5)准許或者回不准許撤訴;(6)中止或終結答訴訟;(7)補證判決中的筆誤,包括法律文書誤寫、誤算,訴訟費用漏寫、誤算和其他筆誤;(8)中止或者終結執行;(9)不予執行仲裁裁決;(10)不予執行公證機構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11)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在特別程式中,確認調解協議的效力、實現擔保物權的法律文書,使用裁定。
民事案件中一審判決後,15天后上訴的有沒有法律效力?
12樓:上海笙銘
1、要看15天的起算時間是從哪一天開始,如果是在一審法院判決的當天或次日開始計算15天,則極有可能判決沒有生效,還能上訴;
2、如果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後上訴,則判決已經生效了,二審法院不會受理上訴案件;
3、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款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13樓:匿名使用者
你說得不太明白。如照你所說的是同一案件的話,那麼該案在當時就已經結了。再給你送判決書就莫名其妙了。
法院辦案是有期限的,一般是六個月,延長也是再加六個月。乙個案件不可能有兩個判決書的。如是這樣的話,首先你在十五天內提起上訴,上訴理由中寫明,如過了十五天的話, 可向上一級法院申訴,或向檢察院反映,由檢察院來審查決定是否提起抗訴。
14樓:匿名使用者
法院判決後,超過十五天,沒有上訴權,但可以通過檢察院抗訴,或人民法院啟用申訴程式處理。看來該案是通過這兩種情況做出的判決,你如果不服,可向作出判決的上一級級法院申訴。
民事案件一審判決部分當事人上訴,判決對未上訴的當事人生效嗎?有法律依據嗎?
15樓:執行公務警備
如果未上訴的,判決對他們來說是生效的。上訴的暫時不生效。你的問題需要具體。
16樓:網友
這個問題很複雜,我解釋下不知道你是否明白。
民事案件上訴後,有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及時被上訴人不上訴,(地位類似於一審被告。必須參加訴訟的)所以判決對當事人是有效的。
而一審的共同被告或者原告上訴,而對方未上訴,則判決只會對上訴人的訴訟請求予以判決,不會涉及未上訴的當事人。如有涉及要通知其參與訴訟。
而刑事案件上訴(只有被告人可以上訴,檢察院是抗訴。)有上訴不加刑和全案審理的基本原則,就是說未上訴的被告也會出席**。如果具有改判(減輕)的情節會一樣減輕的。
沒有被抗訴的被告人,不會加刑。(及不涉及未被抗訴人。)
民事案件中一審判決後,法官還向被告提出調解,正常嗎?
17樓:匿名使用者
1,一審判決後,如果在執行階段,執行法官是可以要求雙方執行和解的。
2,如果不是執行階段,則有違常理。
3,望。
18樓:匿名使用者
不正常,判決一旦下發,一審法院再做調解工作屬於違法。
法院能主動審查並適用訴訟時效規定嗎
19樓:網友
在被告沒有對起訴超過訴訟時效提出抗辯的情況下,法院是不能主動審查並適用訴訟時效規定而判決的。具體法規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規定: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不應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進行裁判。
證據規定》第三條、第八條、第三十三條和第三十五條等規定的法官在訴訟過程中應向當事人行使釋明權的新理念。
所謂釋明權,也叫釋明義務、闡明義務,是指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陳述的事實不當、不明確、不清楚、不充分,或在舉證或質證過程中存在能力上的不足或缺陷,法官對當事人進行發問,以提醒、啟發當事人澄清或落實其訴訟請求或主張的某些事實,以引導和協助當事人對案件的主要證據進行舉證和質證。從法官駕馭訴訟的職權角度來說,屬於訴訟指揮權的一項權能。
但釋明權法官主要運用於程式上,而訴訟時效是實體權利,但有時程式上的釋明權與實體處分上的釋明難以絕對劃分,這個有待法官在審判實踐中掌握其度。
20樓:雨玥帶你看世界
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法院不應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
訴訟時效抗辯權本質上是義務人的一項民事權利,義務人是否行使,司法不應過多幹預,這是民法意思自治原則的根本要求。
當事人一方根據實體法上的訴訟時效抗辯權在訴訟中提起的訴訟時效抗辯是實體權利的抗辯,是需由當事人主張的抗辯,當事人是否主張,屬於其自由處分的範疇,司法也不應過多幹涉,這是民事訴訟處分原則的應有之意。
因此,遵循上述意思自治原則和處分原則,在義務人不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情形下,人民法院不應主動援引訴訟時效的規定進行裁判,該規定也與法院居中裁判的地位相適應。
訴訟時效抗辯權是顛覆性權利,義務人在法院釋明後主張訴訟時效抗辯權的,將會使裁判結果較之其不主張訴訟時效抗辯權的情形發生根本性變化,即將導致法院對權利人的權利不予保護。
還應指出的是,在義務人無主張訴訟時效抗辯權的意思表示的情形下,如果人民法院主動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則無異於提醒和幫助義務人逃債,有違誠實信用的基本原則,也有違法院居中裁判的中立地位。
因此,該司法解釋規定,當事人一方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不應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 義務人二審提出訴訟時效抗辯法院不予支援。
司法解釋結合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對訴訟時效抗辯權的行使階段進行了限制,原則上,義務人關於訴訟時效的抗辯應當在一審中提出,二審提出的,不予支援。
另外,根據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一條關於第二審人民法院 應當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的法律進行審查的規定,我國民事訴訟採用二審續審制,即第二審承接第一審繼續進行審理。二審既是法律審,又是事實審,在 二審期間,當事人可以提出新的證據,進一步陳述案件的事實,法院可以對一審未盡事實和適用法律問題進行審理。
續審制更多地體現了對實體公正功能的追求,也有助於實現訴訟效率。因此,司法解釋規定了除外情形,即義務人在二審期間有新的證據能夠證明對方當事人的請求權已過訴訟時效期間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同時,法院不應任由義務人突破審級限制,不應對當事人基於訴訟時效抗辯權提出的再審申請予以支援;同時,當事人基於其他再審事由獲得支援進入再審後,在再審審理過程中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人民法院也不應予以支援。
勞動爭議案一審二審接連敗訴向高院申請再審又被駁回了現在還可以怎麼辦
再審已立案並組成合議庭審理只是一個程式的程序,案件是否勝訴關鍵還是與本案密切相關的證據和法律適用的問題。現在,你也只有耐心等待。勞動爭議案件,一審二審敗訴後,向高院申請再審後已立案審查,請問接下來是什麼程式?審查後,若發現原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會發揮重審 若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則會...
我一審勝訴,被告不服上訴到中院,二審法官在一審法院審過被告案子,質證時明顯偏向被告,怎麼才能換法官
如果沒有法定原因,你方沒有此權利,除非法官與案件存在利害關係等法定情形,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才行。你說的情況都屬於你個人主觀判斷,不能拿來做理由。更換法官需要很多程式,更何況你沒有正當理由,所以可以等判決結果出來後,如果有異議,可以申請再審程式。只有法官存在迴避事由時才能更換 無法換的,除非有迴避要求 ...
離婚一案一審已判決,對於財產分割和孩子撫養我不服,請問上訴到二審法院是二審法院重新判嗎
1 一審法院屬於事實沒有查清,二審法院會發回重申的。2 你和孩子生活的時間較長,可以獲得孩子的撫養權,你應該向法院出示下列法律規定,法律依據是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2 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3 對...